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银君通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傅某、利用管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南阳市副市长张某1的影响力,采用贿赂、打招呼等不正当的手段,帮助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南水北调南阳段工程招标过程中中标,收受山水公司下属企业周口山水管道有限公司人民币220万元好处费。案发后退回赃款人民币90万元。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刘银君伙同河南健龙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利用柴某好朋友国家审计署驻郑办事处副处级特派员李某1的关系,通过焦作市财政局局长程某向沁阳市财政局局长王某2打招呼的方式,帮戴某要回人民币500万元的工程款,戴某给了柴某人民币100万元的好处费,刘银君分得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银君供述:我参与的是南水北调南阳段水泥管道采购项目,在2012年帮助山东山水集团下属周口水泥管道公司中标,中标金额是7700万元。这个中标项目是傅某给南阳的张某1副市长打招呼安排我具体办的。山东山水集团下面的水泥管道公司老总林某按中标金额3%给我销售返点,中标后共支付给我成立的公司220万元回扣。大概2011或2012年的时候,傅某让我开车带着他回周口,在饭桌上,我第一次见了丁某,傅某就介绍我认识了他。傅某说:他是销售水泥管道的。没过多久,丁某开车到郑州来,打电话联系我,说:傅某局长让我给你联系,说说一块跑水泥管道工程的事。他说:南水北调工程需要水泥管道量非常大,有几个地市都需要,傅某局长让我来找你,谈谈如何接工程的事。他还告诉我,他是水泥管道代理商,接工程以后有提成。我见过丁某以后就及时给傅某作了汇报。傅某对我说:丁某正在跑水泥管道工程投标的事,你没事的时候跟他一块跑跑。一天下午丁某联系了山东山水集团下属水泥管道公司的老总林某,我和林某进行了交谈,他介绍了他们公司的情况,并且说他们公司想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南阳段水泥管道的投标,想让我们帮助他们公司协调南阳关系,在南水北调南阳段项目上中标。我说可以通过傅某局长给南阳市政府的领导打招呼,协调关系帮助你们公司中标。又过几天,林某让我跟他去南阳看看张副市长。我就给傅某说林某让我一起去南阳看张副市长的事,傅某说:可以,你去吧,我给张某1副市长打招呼。这样我和林某在电话里约好在南阳见面,第二天我约了张市长的司机王某1让他领着我们到南水北调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当时见到一个主任是个男的,王某1向他介绍我们是张市长的朋友,是生产销售水泥管道的,来参加咱们的投标。又把公司的资料递给了主任,主任表态只要资质符合条件欢迎来报名竞标。后来,我们见了南水北调工程指挥部的书记。过了几天也就是在2012年中秋节前,我和林某一起到南水北调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见了这位主任,当时给这位主任拿了多少钱我现在想不起来了,但他没有要,我们又拿了回来。后来我们中标了,中标标的是7700多万。2012底至2013年4月份林某的公司往我公司分几次总共打了220万。220万元到账后,我给傅某汇报问他这个钱咋办,他说他现在不用,先放我这,用着再说。我借给薛山民120万元,还买了一辆大众迈腾轿车花了二十六七万,成立公司加上交税花了十几万块钱,包括财务费用,给王某1和亚各5万元,剩下的钱我一部分买股票理财了,一部分现金存在卡里,我想着留一部分现金,傅某、张某1还有南阳南水北调办公室的书记、主任,这些人用钱的时候我能随时感谢他们。
被告人刘银君还供述了:2015通过朋友付某知道沁阳欠戴某工程款的事,并将此事告诉过柴某,柴某通过其朋友李某1找的焦作市和沁阳县的财政局领导要回工程款500万元,给柴某提成100万元,给自己分得20万元的事实经过。
2、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林某公司中标公布后,刘银君就向我要3%的好处费,因为我们集团公司要求公对公转账,让他找一个公司。2012年12月,刘银君自己注册成立一个公司,我们公司把刘银君前期运作的30万元钱扣除后,分数次转账支付给刘银君220万元,周口山水管道有限公司与郑州关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的这个协议,就是为了支付给刘银君好处费好下账而补签的,其实刘银君成立郑州观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是为了收这笔好处费,刘银君的公司收到钱后给我们公司开了220万的发票,用于我们公司下账。
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河南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开始后,我想找点工程做。因为南水北调工程需要大量引水管道。2011年,山东山水集团管道公司老总林某等人到许昌考察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参与招标,我动员林某到周口西华县投资建厂,说这个地方距离河南各市的南水北调工程距离近,方便运输供货。林某让我帮助他们选址建厂。我向林某推荐的周口西华县的一个旧厂址基础上建厂。林某考察并给他们领导汇报同意后,就确定在周口西华县址坊镇建厂,并确定由我负责他们的管道销售总代理,我们签订有委托代理协议,按中标额的1.5给我提成。2011年下半年正式开始建厂。
建厂开始后,我打听南水北调工程方面的消息,与各市南水北调项目工程方面的人员联系。河南质量技术监督局傅某局长老家是我们鹿邑的,曾在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职多年,我们曾在一起吃过饭,我认识傅某。我通过一位朋友打听到傅某的手机号码,我给傅某打电话说,我是鹿邑的丁某,现在是周口管道厂的总代理,想参加南阳市的南水北调工程管道招标,请他找找南阳的关系,给我帮帮忙。傅某说“可以”,并说见面再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傅某到周口找我,当时带的有他的妻子、女儿以及他的司机刘国防(刘银君)。我们在一起吃的饭。吃饭中,傅某问了我们公司的情况,问我提成的事。我说我们准备参加南阳的招标,让傅某帮忙,如果能中标有好处费。傅某说可以帮忙,问我有多少好处费。我说公司给我是1.5个点,我给你1个点。傅某说他可以帮忙,但是提成数额不行,别说给他1个点,给2个点也不行。傅某的意思是嫌提成数额太少。我说这事我作不了主,需要给公司老总说。我看傅某要的点多,我当不了家,吃过饭后就给林某说了此事。我给林某说傅某能办成事,也答应帮忙,但是要的点多。林某说他跟傅某局长见见面,再具体谈。
几天后,我和林某在郑州与傅某见了面。我们在金水路在水一方洗浴中心附近一个饭店吃了饭,在场的有刘国防,一起吃饭的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吃饭中,没谈南水北调工程的事情,吃过饭,傅某与林某单独谈的,我没参加商谈,不清楚他们说的啥。
南阳段管道采购项目的中标应该是傅某提供的帮助,当时我们主要依靠的是傅某,傅某也答应帮忙。因为后面的过程中把我甩开了,至于傅某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
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张某1在南阳任副市长,2010年分管了南水北调、工商、移民、教育、体育等部门,傅某原来在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局长,后来调到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副局长。傅某和张某1副市长关系不错,不管傅某在南阳工作期间,还是调到郑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以后,他们经常在一起吃饭,关系非常好。我是张某1的司机,刘银君是傅某的司机,吃饭的时候,司机都是坐在单间外面吃饭,就这么认识了。2011年刘银君给我打电话,说:南水北调工程南阳段工程马上要招标,领导让我来找张市长就是这事,看能中个标吗。张市长让我见见南水北调办公室的刘某主任、靳主任,我不认识,也不知道办公室在哪,你带我去吧。我把刘银君介绍给小亚说:这是张市长的朋友,想见见刘主任。刘银君给小亚谈了谈,来找刘主任是想在南水北调工程中个标,我见到刘主任后,给刘主任介绍说:刘主任,这是张市长的朋友,傅某的司机。刘主任说:知道,知道。他们客气了一会,开始说事,我见到靳主任说:靳主任,这是张市长的朋友,傅某的司机。靳主任说:他们也是客气了一下开始说事,2013年底快过年了,傅某、张某1在郑州一起吃饭,刘银君在饭店楼下对我说:王哥,事办好了,我给领导已经汇报了,到年底了给你和小亚弄几万块钱。傅某安排刘银君找张某1就是为了在南水北调工程中中标,后来听刘银君说中标了,具体操作的我不知道。
4、证人亚某证言证实:我到南水北调办公室后,给前主任刘某开过一两年的车。2010年时,王某1是当时南阳市政府张某1副市长的司机,等领导开会的时候,我们一起聊天就认识了。2014年春节前,在一次领导开会的时候,碰到王某1对我说:该过年了,给兄弟弄俩花花,他问我要一个建设银行卡号,王某1给我汇了五万块钱,我想着这是王某1对我前一次提供帮助工程中标的感谢费。
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在2012年10月底,我接到通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南水北调受水区南阳供水段配套工程的评标工作,评标前有要先开标,开标是在郑州大河锦江饭店。开标的前一天,时任我们办公室主任刘某和办公室书记靳铁拴组织所有参与开标、评标的人员开会,刘某和靳铁拴对我们说:为了防止中标公司过于集中,影响管材供应进度和质量,在评标过程中要让有实力的公司中标,如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刘某主任和靳铁拴书记的指示,我在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南阳供水段配套工程管道采购第5标段中,就给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打了90多分,是最高分。
6、证人靳某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南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材招标前,张某1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有个管材公司想参与南阳段的招标,你关照一下。”张某1打电话后,刘某主任我们在一起议过这件事,说将来不管谁参与招标打分,都一定得照顾山东山水集团。后来,我在开会时给大家讲了三点意见,第三是山东山水公司领导有交代,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后来评标后,山东山水集团中的是第5标。我知道后就给当时我们的主任刘某汇报了。
7、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开始打分时,其他专家问我们业主方有没有倾向性意见,我说我们业主有建议权,要重点考虑上市公司,大企业,比如5标段建议由山东山水集团中标。
8、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大概招标前,张某1给我打电话,说有个领导找他了,让关照一下山东山水集团的管道招标,能照顾的照顾,说让他的司机找我。后来他的司机王某1来办公室见我了,我把情况告诉了靳某,我们统一了思想,就是在同等条件下,不违反原则,可以优先考虑山东山水集团中标。
9、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在2012年10月底,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南水北调受水区南阳供水段配套工程的评标工作,当天傍晚我就被统一安排的车辆拉到评标的场所,在宾馆里靳某召集大家开了个会,他主要给我们讲了三点要求,第一是选取投标单位主要选取上市公司和有实力的公司以保证工程质量,第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主要选取河南地方企业,第三是山东山水公司领导有交代,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我按领导要求在第5标中,给山东山水集团打了高分,后来山东山水集团在第5标中中标了。
10、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我分管南阳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在南水北调管道工程招标时,省质监局副局长傅某托我给南阳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和书记打过招呼,让山东山水集团公司参与投标。傅某原来在南阳市质监局任局长,我们开始认识,但只是工作关系,2009年他到省质监局任职后,我们也很少联系。2012年我分管南阳市南水北调工作,我在郑州市参加一个活动,中午吃饭时,傅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和我在一个饭店,让我去他房间见个面。见面时,傅介绍了两个周口老乡,是生产水泥管的老板,傅说“他们想参加南水北调供货,南阳有地方保护,报不上名。”我说,我回去问问,应该一视同仁。后来,这两个人多次到南阳想见我,我都没见,电话也没接。大约在2012年中秋节前,傅某给我打电话催问这件事。傅在电话里说他的司机刘银君也参与了这件事情,过几天让司机小刘到南阳找我。我说行。我就给南阳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刘某打了电话,给他们说山东山水集团公司是省里一个领导介绍的,该公司在周口市办了一个厂生产供水管道的,想报名参加水泥管道工程的投标,要让人家公平参与,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当我得知南水北调办书记靳某具体负责招标事宜后,我又给靳某打了电话,在电话里和他说了同样的话。实际上就是为山东山水集团在投标水泥管道工程这件事上打招呼。
11、证人傅某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周口市招商局副局长尹程启给我打电话说周口招商招了一个企业叫周口山水管道有限公司,是山东山水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企业,是做供水管道的,南阳市南水北调工程正在招标购买供水管道,我在南阳长时间工作过,比较熟悉,想看我能否打个招呼帮助销售一下。我说跟南水北调办不是太熟,我看看吧。大概一个多月后,我有事到周口去,尹程启当时不在周口,电话里告诉我,有一个周口本地人叫丁某的,负责山水公司的销售,听说我在周口,想请我吃个饭。我说行啊,就和刘银君同丁某吃了个饭。期间,丁某向我介绍了周口山水公司的情况,想让我给南阳打打招呼。我就给南阳市副市长张某1打了个电话请他帮忙关照,张某1说我抽时间给南水北调办打个招呼吧。不久,丁某来郑州给我打电话又说这个事,让我和他去南阳一趟,还给我带了一箱五粮液放我车上了。我说我亲自去不方便。我就把这个事给刘银君说了,我说你要没啥事,就跟丁某一起跑跑。他说好。后来,丁某有一次打电话说想见见张某1。我说:等张某1来郑州再说吧,你见不行,得山东总部那面的老总来才行。后来张某1来郑州,我邀请他与丁某和山水公司的总经理林某一起在金水路金爵皇朝吃了个饭,吃饭过程中林某把山水公司的情况给张某1介绍了一下。因为我和张某1个人关系还不错,就找张某1帮忙山东山水公司中标的事,他当时在南阳当副市长就让他帮忙打招呼。这个事是我主导的,没有我他们肯定不会操作到这个程度,我在里面起到了主要作用。现在看来这是个很严重的事情,是不应该发生的,特别是作为一名厅级干部,不应该私心太重,我认为刘银君是我的司机,他家庭比较困难,挣点钱可以补贴一下,2012年年底,刘银君和我开车在黄河路上走的时候,他说:南阳管道的事中了7700万元的标,山水公司的回扣款第一笔钱先给了是120万。后来又给了几次,回扣款是分多次打到刘银君账上的是一共有220万元。
12、证人郭某证言:在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柴某给我说:“你往这个银行卡号上转20万元,这是刘银君给的卡号。”我说:“中。”我就用我的招商银行往这个卡号打了20万元。
1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柴某和我在一起见面聊天时,柴某说他在沁阳县投资了几百万元做的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差几百万元没付给他,问我能不能找人打招呼。沁阳县的领导我不认识,但我在焦作市进行审计时认识财政局长程某,我随即就给程某打电话,说我的一位朋友在沁阳县的一个市政项目,欠的工程款一直没给。并说让柴某和程某直接联系。以后他们怎么联系要的工程款我就不清楚了。
14、证人程某证言证实:大概是2015年下半年,李某1对柴某在他家祖坟上的很感激,因为柴某在沁阳有个工程,这个工程的工程款沁阳财政局还没有给,就让我帮忙给沁阳财政局打个招呼,要些工程款,我就给沁阳财政局局长王某2打了个电话。我给他说:“审计署特派员处长这有个事,能给人家办就尽量给人家办。”王某2说:“我落实落实。”李某1先是给我打电话说过这个事,后来在中国银行焦作分行的小食堂吃晚饭的时候,当时他带着柴某,又说起了这个事。后来柴某也因为工程款的事给我打过几次电话,我也和王某2联系了。王某2说:“沁阳市财政没有钱,要不你先借我点钱,我支付他的工程款。”我说:“可以。”我就给国库执行局周慧玲打了个招呼,让她借给沁阳市财政局500万元,支付了工程款。
1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大概是2015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那时刚任沁阳市财政局局长。有一天程局长给我打电话,说:“审计署驻郑办事处特派员李处长有个事安排,关于修路工程欠款,尽快支付给人家。”我说:“是哪家的修路工程款”程局长说:“我让一个姓柴的去找你。”我说:“好。”沁阳市住建局向政府申请500万元支付适居路南延道路的工程款,领导审批后,当时我们预算科科长就对我说:“2012年咱们的省财政正好有个500万元的城镇化引导资金支出预算没有用,用省里的这个钱给他们吧。”我就同意用这个钱拨付给沁阳建投了。
16、证人戴某证言证实:我有一个朋友叫付某,和他关系不错,在一块吃饭时我说:“沁阳市政府欠我几千万的工程款,谁能给我要过来钱,我可以给他一部分费用。”付某说:“我给你问问,看谁能帮你的忙。”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跟付某在一块吃饭他说:“你沁阳市的工程款,有人能帮忙给你要过来,你能给人家多少费用”我说:“只要能给我要过来钱,条件随他提。”在2015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付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现在沁阳市政府门口,我就开车去沁阳市,和付某见面之后,付某指着一个高个介绍说:“这是柴总(后来知道是柴某),他是来帮忙给你要工程款的。”吃饭中间我说:“柴总,沁阳市政府欠我几千万的工程款,你看能不能帮忙给我要过来。”柴某说:给你试试,你等结果就可以了。付某说:“柴某说了,只要他帮你要回来工程款,你要给他20%的提成。”我就和付某说:“中,只要能给我要回来工程款,我就给他20%的提成。”付某说:“要钱的过程你不用管,钱到账后,你一定要给人家20%的提成。”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付某给我打电话说:“柴某给我说沁阳市财政第一批准备给你500万元,我说:“好。”没几天我就等到了住建局的领款通知。这500万元的工程款到账之后,我就和付某联系说:“钱到账了,你给我个卡号,我打给你。”付某说:“你别给我了,你直接给柴某吧。”我就和柴某联系说:“沁阳市财政拨给我500万元的工程款,付某说把20%的提成100万元打给你,你给我个卡号。”柴某说:“好的,我给你个卡号,你把钱打过来吧。”我就给柴某打了100万元。我不认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刘银君,吃过饭没吃过饭我记不清了,即使在一块吃过饭,我跟他也不熟。
17、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柴某、刘银君在郑州市经四路的一个茶社喝茶时我说:“我的一个朋友戴某在沁阳市干工程,沁阳市欠了他几千万的工程款,你们能不能帮忙给他要过来,要过来有好处费。”柴某说:“我找人问问。”当时刘银君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后来茶没喝完,刘银君就提前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柴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能在沁阳市找着人,能帮戴某要过来一部分工程款,咱们两个去沁阳一趟吧。”我说:“行。”我开车拉着柴某一块去沁阳市,我们俩到沁阳市财政局门口,柴某打电话联系,没过多长时间,戴某开车过来了,我先把柴某介绍给戴某认识,我指着戴某说:“这是戴总,沁阳市就是欠他几千万工程款。”我又指着柴某说:“这是柴总,他能帮忙给你要过来工程款。”要过来之后你要给人家一定比例的好处费。”戴某说:“行,只要能要过来工程款,肯定少不了好处费。”柴某说:“我给你试试,要过来款再说。”没几天,刘银君给我说:“柴某能帮忙给戴某要过来工程款,但他要20%的好处费,你问一下戴某,看他同意不同意。等过了几天我和戴某见面就问他:“柴某帮你要过来工程款之后,他要20%的好处费,你看行吗”戴某考虑了一下说:“行,他只要能帮我要过来过程款,我给他20%的好处费。”戴某同意后,我就给刘银君回了话。刘银君把戴某同意给20%好处费的事给柴某说了。大概2015年12月份时,柴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帮戴某要过来了500万的工程款,20%的好处费咋给,我把卡号是给戴某还是给你。”我说:“你直接和戴某联系吧,把银行卡号直接发给他。”没过几天,戴某打电话给我说:“哥,我已经把100万的好处费打给了柴某。”
18、证人柴某证言证实: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我和我的好朋友李某1在一块吃饭,闲谈中我问他现在干啥呢他说他正在焦作进行项目审计,李某1是审计署驻郑州办事处副处长,我就问他认识不认识焦作市的财政局局长程某,李某1说他认识。当时没有说帮助戴某要工程款的事,但他说认识程某,我心里就有底了,一直想着这个事。后来吃饭时,让李某1帮忙给我引见了程某。介绍过之后,我把我的名片给了程某,同时我也把他的手机号码要了过来。吃饭时就没有说要工程款的事。吃过饭之后就各自走了。在中行吃了饭后的第二天,我就给李某1打电话说了工程款的事,我说一个朋友在焦作搞了一个修路的项目,我跟他说我在这个工程上投的有钱,现在焦作欠了一个多亿的工程款,看能不能给程局长说说把工程款要回来。李某1说你直接去找程局长就行了,我给程局长打电话说说这个事。第二天,我就给程局长打电话约他见面,程某说那你来吧,我就去了焦作和程某见了面。程某说那你发个短信给我吧。然后我就把戴某发给我的信息转发给了程某。之后他就安排我去找沁阳市的财政局长王某2。我和付某、戴某一块到沁阳市财政局,我和戴某就和王某2见面,戴某向王某2介绍说:“王局长,这是我们省建设集团的领导。”我说:“王局长,你们对我们公司的工作非常支持,在这干的过程不少,就是回款比较慢,现在公司经费比较紧张,能不能给我们多拨些工程款。”王某2说:“沁阳市财政比较紧张,等领导研究以后再说。”我说:“让小戴在这负责,我让他和你多沟通多汇报。”说了这几句话,王某2就走了。2015年12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戴某打电话给我说,沁阳市财政局给他拨了500万元的工程款。工程款拨下来之后,后来戴某把20%的好处费100万元打到我尾号为7777的招商银行卡上,刘银君知道这个事之后,给我要了20万,因为这个要账的事是他给我介绍的。
19、书证:发破案经过、刘银君户籍信息证明一份、授权委托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周口山水管道有限公司请示单、管道采购第五标段合同书、柴某银行交易明细、郭某银行交易明细、泌阳市财政局拨款500万的凭证、河南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拨款凭证及公司银行交易明细。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