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鹏系西昌市公安局民警,担任西昌市交警队五中队副中队长,负责主持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月华整治点全面工作。被告人孔箭矛系凉山监狱民警,曾分别于2011年和2015年两次借调到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何某(女,另案处理)等人承揽了昭觉县金鑫水泥厂水泥熟料运输业务,何某运输水泥熟料的超载、超限、违章车辆途径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月华整治点时,要受到该整治点执勤人员扣分和罚款的处罚。2016年4月至6月期间,何某为使其经营的超载货车顺利通过西昌市公安局交警队月华整治点,货车驾驶员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通过曾某多次找到被告人孔箭矛帮忙,孔箭矛在何某的请托下,利用与西昌市交警队月华整治点负责主持工作的西昌市交警队五中队副中队长被告人梁鹏的朋友关系,找到梁鹏帮忙,梁鹏利用职务上直接负责的便利,多次在何某的超载货车通过卡点时,安排西昌市交警队月华整治点现场执勤人员放行,并对货车驾驶员不扣分,少罚款。在此期间,何某分三次送给孔箭矛现金13万元,孔箭矛自己收受8万元,分给梁鹏4万元,分给从中搭桥介绍的曾某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梁鹏、孔箭矛已退赔了犯罪所得的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5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梁鹏、孔箭矛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刑事执罚票据证实:案发后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梁鹏赃款6万元,扣押被告人孔箭矛赃款8万元。
3、西昌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梁鹏系西昌市交警队五中队副中队长,负责主持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月华整治点全面工作。
4、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借调函、凉山监狱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孔箭矛系凉山监狱民警,曾分别于2011年和2015年两次借调到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
5、凉山彝族自治州人事局凉人录(2002)8号文件、西昌市公安局干部基本情况表、凉山监狱干部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梁鹏系西昌市公安局民警,被告人孔箭矛系凉山监狱民警。
6、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实:2016年4月14日,何某转了现金4万元给曾某,2016年3月30日,曾某替何某垫付行贿款,转了现金3万元给孔箭矛。
7、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证实: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7年3月4日、2017年3月5日分别口头传唤被告人孔箭矛、梁鹏到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调查,之后对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8、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我与涂某和会东盛大商贸公司合伙承包了向昭觉县金鑫水泥厂运输水泥熟料业务,我们运输水泥熟料的超载、超限、违章车辆途径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月华整治点时,要受到该整治点执勤人员扣分和罚款的处罚,为让我们的超载货车顺利通过西昌市公安局交警队月华整治点,我通过朋友曾某找到曾某的朋友孔箭矛,由孔箭矛出面帮忙勾兑月华整治点负责人梁鹏,我分三次给了13万元现金给孔箭矛,第一次是让曾某帮我垫付了4万元给孔箭矛,后我转款还给了曾某,第二次在事故中队门口,我给了孔箭矛3万元现金,第三次在翠海堂,我给了孔箭矛6万元现金,在13万元现金中,后来听说孔箭矛给了曾某1万元。我送钱没有直接送给梁鹏,梁鹏比较谨慎,不愿和我打交道,孔箭矛是个中间环节的中间人,起中间作用。我们送了钱后,得到了梁鹏关照,我们运输水泥熟料的超载违章车通过卡点时不扣分、少罚款。
9、证人邓某证言证实:为达到我们运输水泥熟料的超载货车顺利通过月华交警卡点,我老婆何某通过朋友曾某找到孔箭矛,通过孔箭矛与月华交警卡点负责人梁鹏认识,何某具体与交警如何协调关系的,我不清楚,只是有一次在我们租的场地处,听何某说,交警那边协调好了,要给10万元钱。
10、曾某证言证实:何某拉水泥熟料的超载货车要经过月华交警卡点,何某找到我帮忙,协调超载货车经过月华交警卡点时不扣分,我找到孔箭矛从中协调,孔箭矛答应找梁鹏协调,我、何某、孔箭矛一起说这个事时,孔箭矛说这个事可以办,何某提出先拿4万元钱打点,孔箭矛说可以,何某要我帮垫付4万元,我同意垫付,叫孔箭矛把银行卡号发给了我。我转款给孔箭矛时,孔箭矛说只用转3万元,剩余1万作为我中间人的感谢费,我通过农行转了3万元给孔箭矛。后何某通过银行转款还了我4万元。在超载货车通关这件事上,我和孔箭矛是中间人,何某与梁鹏不熟。
11、证人涂某证言证实:我、会东县盛大商贸公司和何某一起做昭觉县水泥厂的熟料运输业务,我们的超载货车要经过月华交警卡点,由何某出面协调交警,我们三家结账时,何某说一共用了20万元协调费。
12、被告人梁鹏、孔箭矛分别出生于1981年11月15日、1979年6月21日的户籍证明。
13、被告人梁鹏、孔箭矛供述,被告人梁鹏在侦查和庭审中的供述供认了指控事实,被告人孔箭矛在侦查和庭审中的供述供认了指控事实,但辩解,何某给予的12万元现金中,自己所得的8万元,大部分用于请梁鹏吃喝挥霍。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