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周某(在押,曾任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长乐市副处级领导干部)专职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长乐市的影响力,通过长乐市某镇相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建广告牌、放松工程施工监管、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解决小孩入学、帮助小孩申报户口、放松违建监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请托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某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的请托,通过时任某镇文化站站长施某职务上的行为,帮助李某拿到某镇某路沿线广告牌的承建权并享有该广告牌五年无偿使用权。于2011年临近春节,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镇政府附近收受李某所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
2、2012年,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某村村民陈某3请托,通过时任某镇副镇长林某5职务上的行为,在长乐某工程放松施工监管,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等事项上,为陈某3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期间,卢万集在陈某3家门口收受陈某3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3、2013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某镇计生服务所干部林某3请托,通过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刘某某女儿刘某4寄读长乐市某小学的事项。于2013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镇政府原办公楼前空地上收受林某3所送3000元。
4、2013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朋友陈某某请托,通过长乐市某中学校长郑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陈某某朋友郑某女儿寄读长乐市某中学七年级事项。于2013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小区门口收受郑某所送5000元。
5、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时任长乐市某镇副镇长陈某4请托,通过时任副镇长陈某2、村建站工作人员林某2、黄某1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查处长乐市某村违章建筑时,放松监管长乐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的违建行为。于2014年底,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厂房附近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某1所送30000元。
6、2015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分别接受干部卓某、朋友林某1请托,通过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刘某1儿子陈某7、刘某2女儿刘某4就读某小学事项。于2015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受卓某所送5000元;于2015年10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路附近收受林某1所送3900元。
7、2015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边防站原站长黄某2的请托,通过长乐市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陈某5儿子陈某7寄读长乐市某小学事项。于2015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小学附近收受陈某5所送2000元。
8、2015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镇某村党委书记郑某1的请托,通过某中学校长徐某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郑某某儿子陈某7寄读某中学事项。于2015年10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街附近收受郑某1所送5000元。
9、2016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镇某村书记刘某3请托,通过长乐市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长乐市某镇某村刘某某孙女刘某4转学长乐市某小学事宜。于2016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公园桥下收受刘某3妻子黄某3所送5000元。
10、2016年,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朋友梁某的请托,通过长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原协警林某4的关系,帮助张某某小孩张某甲成功在长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落上户口。于2016年5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广场收受梁某所送10000元,并于收到梁某所送钱款的次日,拿出人民币5000元给林某4作为酬谢。
2016年11月30日,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约谈了被告人卢万集。2017年1月22日,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卢万集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线索移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侦查。同日,卢万集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期间,卢万集向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83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卢万集的任职证明、周某、施某、林某5、王某2、郑某2、陈某2、林某2、黄某1、徐某等人的职务证明、某镇某路沿线广告牌协议书、长乐某镇段施工合同、长乐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违建认定、招生文件、学生信息、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陈某3、林某3、陈某4、陈某2、林某2、黄某1、陈某1、卓某、林某1、刘某1、刘某2、黄某2、王某2、陈某5、郑某1、徐某、刘某3、黄某3、林某4等人证言,扣留财物收据,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万集亦供认。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