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6 0:00:00

卢万集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万集,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2006年6月至2010年10月任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专职驾驶员,2010年11月至2016年5月任中共长乐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专职驾驶员,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任长乐市副处级干部周某专职驾驶员,住长乐市。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1月23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进禄,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钦,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万集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万集及其辩护人郑进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周某(历任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长乐市副处级领导干部)专职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长乐市的影响力,通过长乐市某镇相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建广告牌、放松工程施工监管、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解决小孩入学、帮助小孩申报户口、放松违建监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请托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89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时任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某镇的影响力,接受长乐某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的请托,通过时任某镇文化站站长施某职务上的行为,帮助李某拿到某镇某路沿线建广告牌的承建权并享有该广告牌五年无偿使用权。于2011年临近春节,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镇政府附近收受李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2、2012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时任中共长乐市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某镇的影响力,接受某村村民陈某3请托,通过时任副镇长林某5职务上的行为,在长乐某工程放松施工监管,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等事项上,为陈某3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卢万集在陈某3家门口收受陈某3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3、2013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某镇的影响力,接受计生服务所干部林某3请托,通过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刘某某女儿刘某4寄读长乐市某小学的事项。于2013年9月,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镇政府原办公楼前空地上收受林某3所送人民币3000元。

4、2013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长乐市副处级干部、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朋友陈某某请托,通过长乐市某中学校长郑某2,解决陈某某朋友郑某女儿寄读长乐市某中学七年级事宜。于2013年9月,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小区门口收受郑某所送人民币5000元。

5、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中共长乐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的影响力,接受时任长乐市某镇副镇长陈某4请托,通过时任副镇长陈某2、村建站工作人员林某2、黄某1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查处长乐市某村违章建筑时,放松监管长乐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的违建行为。于2014年底,在长乐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厂房附近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某1所送人民币3万元。

6、2015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中共长乐市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某镇的影响力,分别接受干部卓某、朋友林某1请托,通过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刘某1儿子陈某7、刘某2女儿刘某4就读某小学事项。于2015年9月,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便民服务中心收受卓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另外,于2015年10月,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路附近,收受林某1所送人民币3900元。

7、2015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中共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某镇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边防站原站长黄某2的请托,通过长乐市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陈某5儿子陈某7寄读长乐市某小学事项。于2015年9月,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小学附近收受陈某5所送人民币2000元。

8、2015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某镇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镇某村党委书记郑某1的请托,通过某中学校长徐某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郑某某儿子陈某7寄读某中学事项。于2015年10月,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街附近收受郑某1所送人民币5000元。

9、2016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长乐市副处级领导干部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镇某村书记刘某3请托,通过长乐市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长乐市某镇某村企业家刘某某孙女刘某4转学长乐市某小学事宜。于2016年9月,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公园桥下收受刘某3妻子黄某3所送人民币5000元。

10、2016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时任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周某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某镇的影响力,接受朋友梁某的请托,通过长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原协警林某4的关系,帮助张某某小孩张某甲成功在长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上户口。于2016年5月,被告人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广场收受梁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于收到梁某所送钱款的次日,被告人卢万集从中拿出人民币5000元,在长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给林某4作为感谢。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万集因与国家工作人员周某关系密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周某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8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万集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卢万集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卢万集积极退缴所有的受贿款,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卢万集系初犯,并具悔罪表现,请求对卢万集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卢万集在担任周某(在押,曾任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中共长乐市某镇委员会书记、长乐市副处级领导干部)专职驾驶员期间,利用周某在长乐市的影响力,通过长乐市某镇相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建广告牌、放松工程施工监管、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解决小孩入学、帮助小孩申报户口、放松违建监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请托人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78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某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的请托,通过时任某镇文化站站长施某职务上的行为,帮助李某拿到某镇某路沿线广告牌的承建权并享有该广告牌五年无偿使用权。于2011年临近春节,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镇政府附近收受李某所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

2、2012年,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某村村民陈某3请托,通过时任某镇副镇长林某5职务上的行为,在长乐某工程放松施工监管,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等事项上,为陈某3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期间,卢万集在陈某3家门口收受陈某3所送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3、2013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某镇计生服务所干部林某3请托,通过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刘某某女儿刘某4寄读长乐市某小学的事项。于2013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镇政府原办公楼前空地上收受林某3所送3000元。

4、2013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朋友陈某某请托,通过长乐市某中学校长郑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陈某某朋友郑某女儿寄读长乐市某中学七年级事项。于2013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小区门口收受郑某所送5000元。

5、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时任长乐市某镇副镇长陈某4请托,通过时任副镇长陈某2、村建站工作人员林某2、黄某1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查处长乐市某村违章建筑时,放松监管长乐市某针织有限公司的违建行为。于2014年底,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厂房附近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某1所送30000元。

6、2015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分别接受干部卓某、朋友林某1请托,通过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刘某1儿子陈某7、刘某2女儿刘某4就读某小学事项。于2015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受卓某所送5000元;于2015年10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路附近收受林某1所送3900元。

7、2015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边防站原站长黄某2的请托,通过长乐市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陈某5儿子陈某7寄读长乐市某小学事项。于2015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小学附近收受陈某5所送2000元。

8、2015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镇某村党委书记郑某1的请托,通过某中学校长徐某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郑某某儿子陈某7寄读某中学事项。于2015年10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街附近收受郑某1所送5000元。

9、2016年8月,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长乐市某镇某村书记刘某3请托,通过长乐市某小学校长王某2职务上的行为,解决长乐市某镇某村刘某某孙女刘某4转学长乐市某小学事宜。于2016年9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公园桥下收受刘某3妻子黄某3所送5000元。

10、2016年,被告人卢万集利用周某的影响力,接受朋友梁某的请托,通过长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原协警林某4的关系,帮助张某某小孩张某甲成功在长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落上户口。于2016年5月,卢万集在长乐市某广场收受梁某所送10000元,并于收到梁某所送钱款的次日,拿出人民币5000元给林某4作为酬谢。

2016年11月30日,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约谈了被告人卢万集。2017年1月22日,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卢万集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线索移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3日立案侦查。同日,卢万集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期间,卢万集向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83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卢万集的任职证明、周某、施某、林某5、王某2、郑某2、陈某2、林某2、黄某1、徐某等人的职务证明、某镇某路沿线广告牌协议书、长乐某镇段施工合同、长乐市某针织有限公司违建认定、招生文件、学生信息、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陈某3、林某3、陈某4、陈某2、林某2、黄某1、陈某1、卓某、林某1、刘某1、刘某2、黄某2、王某2、陈某5、郑某1、徐某、刘某3、黄某3、林某4等人证言,扣留财物收据,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万集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万集因与国家工作人员周某关系密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卢万集的刑事责任。卢万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卢万集积极退缴其犯罪所得,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作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由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卢万集的相关受贿线索已为办案机关所掌握,且卢万集系在纪委机关约谈之后才到案,故其到案缺乏自愿性,不构成自首。辩护人作出卢万集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卢万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予以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万集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卢万集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78900元,由原收缴机关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金福

人民陪审员陈文光

人民陪审员邱育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高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