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胜的胞兄殷某于2008年12月23日至2011年9月26日担任兴义供电局局长。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殷胜利用殷某的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兴义供电局招投标中心原主任曹某(另案处理)、册亨供电局原副局长陈某2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工程承包商章某(另案处理)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章某贿赂2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殷胜通过殷某介绍认识时任兴义供电局招投标中心主任曹某。2010年4月某日,曹某介绍殷胜认识工程承包商章某。章某得知殷胜与殷某关系后,为得到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项目,与殷胜达成口头协议,按工程合同价给殷胜三个点的好处费。后殷胜给曹某打招呼关照章某,章某等人通过围标方式,使章某推荐的黔西南州智信建筑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建筑公司)、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铃建筑公司)顺利中标,分别取得该工程招标代理权和建筑施工权。2010年12月22日,殷胜入住兴义市金州翠湖宾馆,章某到殷胜的房间内,送给殷胜150万元。殷胜分两次将上述款项中的144万元存入其建行卡内(卡尾号为6686),剩余6万元留作他用。次日,殷胜回到贵阳市后,用该款中的97.8万元购买一辆进口梅某奔驰车(车牌为贵A×××××),并落户在其经营的贵州金石合盛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合盛公司)名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兴义供电局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关于下达2009年小基建及非生产更改计划的通知、关于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高层建筑设计)初步设计(代可研)的审查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概算汇总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实: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的建设用地行政审批合法。
2、兴义市供电局招标、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标准证实:兴义供电局对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进行明确规定。
3、黔西南州建设局(【2003】州建综字88号)批复、企业营业执照、乙级资质证书证实:智信建筑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经批准后于同年8月11日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等。
4、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推荐投标人名单证实:2010年7月7日,智信建筑公司在推荐的参与询价谈判的名单内。
5、《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询价谈判响应文件》、投标函、报价计算书、业绩材料证实:2010年7月,智信建筑公司向兴义供电局提交了参加询价谈判的资料。
6、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备案材料证实:智信建筑公司于2010年12月22日参与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是投标单位之一。
7、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招标代理询价谈判文件、兴义供电局文件、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证实:智信建筑公司参加询价谈判后中标,取得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的招投标代理权,并签订招投标代理合同。
8、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证实:2010年10月,兴义供电局发布工程招标公告,明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9、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淇铃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钰,该公司具备建筑资格。
10、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招标报名汇总表及资格审查、投标书递交登记表、招标开标会签到表、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证实: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项目招标后,其中淇铃建筑公司授权卢某1于2010年12月17日递交投标书。淇铃建筑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曹某代表兴义供电局到会。
11、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开标、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证实:2010年12月17日,经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标评标打分后,淇铃建筑公司以高分中标后与兴义供电局签订施工合同。
12、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兴义供电局施工合同、拨付款凭证证实:淇铃建筑公司承建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项目,及2011年6月到2014年12月期间的工程款拨付情况。
13、兴义供电大楼明细分类账证实:在修建兴义供电大楼期间,购买施工建设材料,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该工程是章某在承包修建。
14、淇铃建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项目,系章某以淇铃建筑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并承建的,章某向该公司缴纳1%的管理费用。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金石合盛公司基本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章程证实:金石合盛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殷胜,股东有欧某1、唐某、王某2等人。
16、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航班信息证实:2010年12月23日11时10分,乘客殷胜乘坐航班号为G52602在兴义机场登机出发,前往贵阳龙洞堡机场。
1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被告人殷胜于2010年12月22日入住金州翠湖宾馆,次日离开。
18、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业务收费凭证、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证实:2010年12月22日,殷胜在建行城区支行综合柜存入其尾号为6686的建行卡共计144万元。
19、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记账凭证、工商银行POS机刷卡存根、编号0026460的收据、出库单、编号00047660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2010年12月2日,金石合盛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徐冬刷卡支付),购买S300L汽车。持卡人殷胜在同月23日12时43分刷卡支付97.8万元。金石合盛公司以102.8万元购买一辆进口梅某奔驰车。
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银行明细、个人业务凭证证实:章某尾号为9573的账户于2010年12月15日取款10万元,同月22日取款90万元。
2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贵A×××××号梅某奔驰轿车(发动机号27294631703246)的所有人为金石合盛公司。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章某证言:2010年4月某日,经兴义供电局招投标中心主任曹某介绍,我与殷胜见了一面。见面时,我们达成口头协议,我给殷胜3个点的好处费,他帮我得到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项目,后殷胜让我去找曹某。我答应殷胜的条件是因为他是殷某的弟弟,且我送钱给殷某失败。之后我找到曹某,曹某说殷胜已经给他讲过。后我推荐的智信建筑工程公司以围标的方式拿到兴义供电局大楼工程以及册亨供电大楼工程的招标代理权;推荐的淇铃建筑公司以围标的方式拿到兴义供电局大楼工程以及册亨供电大楼工程的建筑承包权。
2010年12月下旬,殷胜打电话说他急用钱,让我把钱筹好。之后某日,殷胜打电话让我把钱拿到翠湖宾馆给他,我到殷胜的房间送给他150万元。这150万元中有100万元是从我的卡取的,有50万元是我向我表弟罗某1借的。
2、证人罗某1证言:2010年年底某日,章某打电话向我借钱,我借了50万元给他。
3、证人曹某证言:通过兴义供电局局长殷某介绍,我认识了他弟弟殷胜。2010年,兴义供电局把修建大楼的事情正式提上日程。2010年某日,章某问我殷某是不是有一个弟,并要了殷胜的电话。后来章某、殷胜告诉我,他们谈好准备合伙来做兴义供电大楼工程项目,让我帮助章某,考虑到殷胜是殷某的弟弟,我答应了。后来李彦博也告诉我尽最大努力支持章某。之后,章某推荐的智信建筑公司,在我们的操作下拿到兴义供电大楼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拿到工程代理权后,殷胜打电话告诉我,希望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帮忙。
4、证人蔡某证言:2010年6月到2011年2月,我主要负责兴义供电大楼建设的前期工程(包括两证一书的办理)。根据工作安排,由兴义供电局招投标办公室来运行投标代理工作,在这期间,供电局领导李彦博说过,招投标代理由智信建筑公司来做。在招投标代理开标之前,曹某跟我说过,智信建筑公司的事。之后我参加招投标代理询价谈判工作,在打分环节通过特定的公司设置条件,致使智信建筑公司中标了。
5、证人王某1(智信建筑公司副总经理)证言: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的实际施工人是章某。2009年年初,我认识章某。2010年上半年,章某找我,叫我们公司(智信建筑公司)去做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的代理,事情他都安排好了,让我直接去找曹某。后我找到曹某说,我是章某介绍来的。之后,通过特别条款的设定,我们公司拿到了兴义供电局大楼的招标代理权。
我公司得到招标代理权后,曹某叫我去他办公室,要求我保证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大楼工程要章某中标,并说是供电局的意思。之后,章某用围标的方式,使得淇铃建筑公司中标的。
6、证人陈某1证言:智信建筑公司是招标代理公司。我为章某投标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过程中,帮助他找了淇铃建筑公司等七个公司来围标,该工程最终是淇铃公司中标的。《投标书递交登记表》上陈某1,是我的亲笔签名。淇铃公司中标的挂靠费用是按照工程价款的1%计算的。
7、证人冯某1证言:2010年,陈某1希望借用我们公司资质去参加投标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大楼工程。后经公司经理同意,我拿着贵州化工建设公司的资料到兴义供电局去投标,《投标书递交登记表》上有我的亲笔签名。后我们公司没有中标,陈某1给了我公司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8000多元。
8、证人唐某证言:金石合盛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殷胜,股东有我、王某2、欧某1等人。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投资咨询、理财等。公司是以现金方式入股,成立以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业务。2010年购买的奔驰S300,落户在金石合盛公司,但买车的钱是从殷胜的个人账户上支出的。2010年11月份,我和殷胜去交了5万元的定金。2010年12月底,我们去4S店提车,在付款时,殷胜拿他的建行卡让我去刷的,一共刷了90多万元。保险费1.6万多元,也是用殷胜的银行卡刷的。买车的钱的来源我不知道。
9、证人欧某1证言:2010年,我、殷胜、唐某等人成立了金石合盛公司,公司从来没有开过股东会,由殷胜一人操盘,负责融资和放贷。金石合盛公司名下的奔驰车不是公司买的,是殷胜自己买的,与公司无关。
10、证人卢某1证言:2010年年底,陈某1叫我把淇铃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建筑资质、业绩等资料准备好,去参加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大楼工程的投标。出示的“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里的委托代理人是我本人签的字。后来我们公司中标,但该工程听说是别的老板在做。别的老板挂靠我们公司的名义,以支付管理费的方式在做该工程。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殷胜供述:2009年年初,我大哥殷某任兴义供电局局长,2010年国庆节调回贵阳供电局任副局长,他在兴义供电局任局长期间,组织实施了兴义供电局综合调度大楼工程、册亨供电局综合调度大楼工程。2009年,经过殷某介绍,我认识了曹某。
2010年4月,我从曹某口中得知兴义供电局大楼工程招标程序已经启动,经曹某介绍,章某最有可能中标。同年5月,通过曹某我认识了章某,见面后我向他提出合作意向,他承诺中标后给我合同价3个点的好处费,需要我去跟曹某把事沟通好,我答应了。后我给曹某打电话告知他,我和章某已经谈好,我们两个准备来投兴义供电大楼的标,希望他给章某方便,曹某表示同意,并叫章某去找他,此事我也告诉了殷某。在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我告诉曹某在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要尽量配合章某,确保章某顺利中标,曹某答应帮忙,最后章某顺利的中了标。
2010年年底某日,我在兴义金州翠湖宾馆的房间,章某给了我150万元,我将钱分成两笔存入两个不同的银行网点,并从中拿了6万元零花。我用这150万元中的110多万元买了奔驰S300轿车一辆,刷卡交车款是我让妻子唐某去办理的,车落户是在金石合盛公司的名下。金石合盛公司是我一人说了算,其他股东根本不参与经营管理。
曹某之所以帮助我和章某主要是缘于我是殷某的弟弟,而殷某又是他的直接领导,他想通过这件事后得到殷某的关照。如果他不帮忙的话,他也担心我在殷某面前讲他的坏话。
二、2011年3月某日,章某为取得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项目,与被告人殷胜口头协议,按工程合同价三个点提成给殷胜。殷胜给时任册亨供电局分管基建的副局长陈某2和兴义供电局招投标中心主任曹某打招呼关照章某,后章某等人通过围标方式,使章某推荐的智信建筑公司和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源建设公司)中标,分别取得该工程招标代理权和工程承建权。2012年4月27日,殷胜在贵阳市铂尔曼酒店收受章某50万元,并于当日将其中42万元存入其妻唐某建行卡(卡号尾号为6946)内。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兴义供电局文件(兴供人【2010】30号、兴供人资【2013】120号、【2014】202号、贵州电网公司人员调动通知(黔电人调【2013】36号)证实:万某于2010年1月23日任册亨供电局局长,2013年4月3日调兴义供电局工作;陈某2于2010年1月23日任册亨供电局副局长,2014年6月4日任兴义供电局物流服务中心副主任。
2、册亨供电局文件(册供电【2011】37号)、招投标管理办法证实:册亨供电局内部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局长万某任组长,陈某2副局长在内的五人任副组长。规定招投标方式、范围、职责及内部监督(批准招标资格预审小组推荐的投标入围名单、听取汇报后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单位等)。
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册亨供电局询价专题会议纪要(册供电议【2011】43号)、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册亨供电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册供电议【2011】44号)、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8月2日,册亨供电局召开综合楼招标代理公司询价专题会议,智信建设公司等三家公司参与会议,经三次报价,智信建设工程公司报价最低。后局长办公会议确定,智信建筑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
4、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备案材料证实: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项目,经智信建设公司招标代理后,经专家评审、打分,最终鼎丰源建设公司以96.92分排列第一,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鼎丰源建设公司、淇铃建筑公司、贵阳建筑公司。
5、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付款凭证证实: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册亨供电局将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款汇入鼎丰源建设公司。
6、营业执照、建设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实:鼎丰源建设公司营业期限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卢某2,该公司具备建筑资格。
7、关于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的说明证实:章某不是鼎丰源建设公司员工,章某以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并承建的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项目,章某向该公司缴纳1%的管理费用。
8、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中标通知、施工合同、付款凭证、付款说明证实:鼎丰源建设公司承建施工的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项目,合同价款为18654138元,因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合同外签证114.7万元,两项金额为1980.167万元;从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9日实际拨付工程款1842万元,工程余款138万元。
9、银行流水明细证实:2012年4月27日,户名为唐某的建行卡(卡号尾号为6946)存入现金42万元。
10、银行流水明细证实:2012年4月27日9时52分,户名为吴某的工行卡(卡尾号5726)取款5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章某证言:2011年五六月份,殷胜邀请我参与册亨局供电大楼工程,并叫我去找万某和陈某2。我找到分管基建的副局长陈某2,说我想推荐一家招投标代理公司来参与该工程的竞争,陈某2同意我参与。后殷胜讲说按老规矩办,意思是他帮我去协调关系确保我中标,我按照工程合同价的3个点给他好处费。之后我跟王某1讲,册亨供电局已经同意我推荐招投标代理公司,让他去找陈某2具体对接。最后我推荐王某1的智信建筑公司拿到册亨供电局供电大楼的招投标代理权。之后我跟王某1讲,要他想办法帮我中标,后以围标的方式,让鼎丰源公司中标。
2012年四五月某日,我带着50万元到贵阳市铂尔曼酒店拿给了殷胜,该钱是我让梁某1和吴某准备好后给我的。
2、证人梁某1证言:章某在先后承接兴义供电局宏源小区工程,兴仁、兴义、册亨供电局综合调度楼工程。我主要负责兴仁、册亨供电局综合调度楼工程的管理,以及帮章某筹集大笔的资金,小额的钱章某直接从吴某处支取。2012年4月份,章某叫我帮他准备50万元,后我陪同吴某到工商银行取款50万元拿给章某了。
3、证人吴某证言:章某在先后承接兴义供电局宏源小区工程,兴仁、兴义、册亨供电局综合调度楼工程。2012年4月27日,户名为吴某的工行卡(卡尾号5726)取款50万元,该笔钱是梁某1陪我去取的,当时梁某1说是章某要用钱。
4、证人万某(曾任册亨供电局局长)证言:2010年至2013年3月,我在册亨县供电局任局长期间,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直管财务和人事。2009年,我到兴义供电局工程部挂职锻炼,认识了章某。兴义供电局是册亨供电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后我到册亨供电局任局长之后,章某因为册亨供电局供电大楼工程找过我,但我要求他按照招投标的程序来做。
2011年六七月份,册亨供电局供电大楼工程开始选择招标代理公司,并由兴义供电局招投标中心来指导。后我安排陈某2去找招投标中心曹某主任,陈某2选择了智信建筑公司在内的三家招投标代理公司。考虑到章某和曹某之前都向我推荐过智信建筑公司和章某,所以我同意让这三家公司来参加询价谈判。后通过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确定由智信建筑公司来做册亨供电大楼的招标代理。册亨供电大楼主体工程是鼎丰源建设公司承建的,实际施工负责人是章某。
5、证人陈某2证言:2010年至2014年,我任册亨县供电局副局长,分管基建。2011年4月某日,章某到我的办公室跟我说,他是殷胜的朋友,想承接册亨供电大楼的工程,希望我关照。殷胜是时任兴义供电局局长殷某的弟弟。在章某找我之前,殷胜跟我讲过,章某想来做册亨供电大楼的工程,希望我关照。
后来时任册亨供电局局长万某跟我讲,兴义供电局招标中心主任曹某口头答复让册亨供电局自行组织实施招投标代理机构并由兴义供电局招标中心指导。经过兴义供电局招标中心推荐,我们选择了包含智信建筑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来参加询价谈判,并经过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确定由智信建筑公司来做册亨供电局大楼工程的招标代理。后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的是鼎丰源建设公司,工程由章某来做,现场管理工作由梁某1来做。
6、证人王某1证言:册亨供电局供电大楼和兴义供电局供电大楼是一样的,章某先联系好后叫我去的,并由我介绍陈某1帮章某找多家公司来围标,最后章某是用鼎丰源公司中的标。
7、证人陈某1证言:册亨供电大楼工程,我们的操作模式和兴义供电局大楼一样的。册亨供电局后期投标过程是章某自己完成的。他给了我不超过20万元的投标费用。
8、证人沈某1证言:2011年7月份,智信建筑公司经理王某1对我讲,册亨供电局有个招投标代理工程项目,需要用我们公司的资质帮忙参与询价。后通过围标的方式并事先商量好各自的报价,致使王某1的智信建筑公司得到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招投标代理权。册亨供电局会议纪要“册供电议[2011]43号”,会议纪要参会人员中,贵州致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沈于平是我,可能是他们把我名字打错了。
9、证人唐某证言:2012年4月某日下午,殷胜到贵阳市王子饭店附近去见一个客户,回来后说要去银行存钱。然后我们找了一家建设银行网点把钱存在我的卡上,共计42万元。
10、证人姚某证言:2011年上半年某日早上,册亨供电局供电大楼工程启动后,该局分管基建的副局长陈某2到兴义供电局招投标中心咨询招标程序,并让我给推荐一家招投标代理公司。我向主任曹某汇报后,他让我通知智信建筑公司的王某1。接着我打电话让王某1来我们招标中心,王某1与陈某2他们见面以后,就招标的事情互相之间交流了一下。
11、证人卢某1证言:我参与了投标册亨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大楼工程招投标。是陈某1打电话叫我帮忙他围标,我们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最终我们淇铃公司没有中标,是鼎丰源建设公司中标的。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殷胜供述:2011年4月某日,章某说册亨供电局的综合大楼工程启动了,想继续跟我合作,按合同价的3个点给我好处费,我当时表示同意。后我给册亨供电局的陈某2打电话说章某是我朋友,我们想来册亨搞综合调度大楼工程的招投标,希望他给予方便。陈某2表示同意并说让章某直接去找他。后面章某所控制的公司中标了。我跟章某谈好之后,也和曹某打了电话咨询他,他说册亨的工程要简单一些,并说能帮忙的会尽量帮忙。
2012年4月某日,章某约我到贵阳铂尔曼酒店见面,给了我一个布袋子,说是册亨分我的钱。我拿了8万元出来作零花钱,将剩下的42万元交给了我妻子唐某并存入了她的建行卡里。
2010年下半年某日,我和陈某2认识。之后我找陈某2帮忙,他知道我是殷某的弟弟,而殷某又是他的直接领导,他想通过这件事来得到殷某的认可,从而在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得到殷某的关照。如果他不帮忙的话,他也担心我在殷某面前讲他的坏话。
同时,本案还有经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4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殷胜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见书、决定书、回执、通知书、延长监视居住批复证实: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殷胜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还财物决定书、回执,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7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被告人殷胜持有的一部移动电话(TD-LTE数字电话,SM-G9350,序号为R2.8H31BLQ.BM)。2016年9月19日,侦查人员依法扣押殷胜之妻唐某持有的日历6册(2011年-2016年)。
4、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殷胜,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等基本信息,殷胜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户口簿证实:殷某与被告人殷胜系亲兄弟关系。
6、贵州电网公司任免通知(黔电干任【2008】19号)、黔电干任【2011】46号、中共贵州电网公司直属委员会文件(黔电直党【2011】82号)证实:被告人殷胜的哥哥殷某在2008年12月23日任兴义供电局局长,2011年9月26日免去局长职务。
7、贵州省电力公司任免通知(黔电干任【2004】10号)、贵州电网公司人员调动通知(黔电人调【2011】274号)、中共贵州电网公司直属委员会文件(黔电直党【2011】100号)证实:李彦博于2004年8月任兴义供电局副局长,2011年11月10日调入安顺供电局工作。
8、兴供人【2007】218号、【2011】360号文件证实:曹某于2007年至2011年7月,任兴义供电局招投标中心主任。
9、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13日,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章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8日,对曹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10、刑事判决书证实:曹某在担任兴义供电局招标中心主任期间为章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章某等人贿赂,被判处刑罚;章某为感谢时任兴义供电局招标中心主任曹某在兴义供电局生产调度综合楼工程中给予帮助,向曹某行贿被判处刑罚。
11、到案情况说明、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说明证实:殷胜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案件线索,系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1日交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16年8月24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殷胜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8月27日,被告人殷胜被拘传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立案侦查期间,殷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0万元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涉案赃款至今尚未退缴。
12、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机关对殷胜的讯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