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吉富与习水县土城红色文化旅游创新区(下称土城红创区)党工委原书记、土城镇党委原书记黄某系同胞兄弟。
2014年,从事绿化工程项目承建的游某3找到被告人黄吉富,请被告人黄吉富向时任土城红创区党工委书记黄某“打招呼”,请黄某为其在土城红创区承包绿化工程提供帮助,并承诺支付给被告人黄吉富“感谢费”。被告人黄吉富答应后,便将游某3的请托事项告知黄某。
2014年年底的一天,游某3来到土城镇政府和黄某见面,黄某让其直接找李某副镇长。随后游某3联系上李某,告知李某其是黄某安排去做绿化工程的,李某便接待了游某3。此后,在李某以及土城红创区管委会建管处处长程某的帮助下,游某3及合伙人陆续承建了土城红创区的有关绿化工程。
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游某3及其合伙人为感谢被告人黄吉富,分三次送给被告人黄吉富现金共计8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黄吉富的家人代其向人民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8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黄吉富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游某3、游某1、程某、黄某、李某、蔡某、陈某、唐某、游某2、马某等人的证言,工程施工合同、签批单、结算凭证、转款凭证、银行流水清单,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单、任免文件、干部考核登记表,领导成员分工文件、会议纪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