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王世伟在利用其同居女友邓嘉宝任职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四大队的民警有权利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接受代办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员林某、黄某武的请托,使用其本人或他人(邓某、刘某、周某等人或林某、黄某武提供的相关人员)驾驶证件,帮助相关违章人员违规处理高速交通违法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本人支付宝(账号18XXX37)账户先后收受林某、黄某武钱款共计人民币316265.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世伟退出32万元。
2016年11月25日南平市公安局纪检组在调查被告人王世伟涉嫌违法违纪期间,被告人王世伟还主动交代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林某、黄某武、陈某、郭某、程某、索某、刘某、周某、詹某、廖某、吴某1、胡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公务员录用任职定级审批审核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情况说明,身份情况说明,违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有关行政处罚案,邓某PKI证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表,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执法室工作职责,PKI证书权限情况书证及南平高速公路支队有关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