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24 0:00:00

周前进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前进,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河南信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6月12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郭茹贤,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前进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卫东、被告人周前进及其指定辩护人何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被告人周前进作为河南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祝某(另案处理)的好友,利用祝某负责管理资质需升级的企业资质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汇总评审意见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付某、孔某、张某等人民币124万元,并为相关企业不正当谋取利益。

被告人周前进接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前进的供述、证人付某、孔某、张某、祝某、徐某、秦某、邓某、马某1、马某2、常某、刁某、张某的证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关于我厅建筑管理处临时借用祝某帮助工作一事有关情况说明》、《协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建筑管理处工作职责》、《河南省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银行明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归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前进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建议本院对周前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周前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周前进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前进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祝某关系密切的人,通过祝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前进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周前进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周前进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前进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翟红斌

人民陪审员尹维汉

人民陪审员张次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