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被告人周前进作为河南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工作人员祝某(另案处理)的好友,利用祝某负责管理资质需升级的企业资质审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汇总评审意见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付某、孔某、张某等人民币124万元,并为相关企业不正当谋取利益。
被告人周前进接电话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前进的供述、证人付某、孔某、张某、祝某、徐某、秦某、邓某、马某1、马某2、常某、刁某、张某的证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关于我厅建筑管理处临时借用祝某帮助工作一事有关情况说明》、《协会工作人员登记表》、《建筑管理处工作职责》、《河南省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银行明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归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前进的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建议本院对周前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周前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周前进签字具结。本院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