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刚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徐刚锋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刚锋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被告人徐刚锋所犯受贿罪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徐刚锋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对被告人徐刚锋量刑时,本院考虑到以下因素:1、徐刚锋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对其数罪并罚;2、徐刚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轻处罚。综上,徐刚锋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对控方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徐刚锋主动退出的赃款4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