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黑河市爱辉区居民刘某与被告人刘玉娟相识,闲谈中刘某提到其有场地可以搞养殖,被告人刘玉娟提出也想搞养殖,国家有“菜篮子工程”养羊可以得到国家财政补贴,刘玉娟告知刘某可以帮助运作此事,刘某同意并开始准备注册成立合作社的工作。刘玉娟与黑河市爱辉区财政局农业股股长孙某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人刘玉娟找到孙某,提出想搞养殖业,欲享受补贴,孙某将被告人刘玉娟介绍给黑河市爱辉区畜牧兽医局主管此项业务工作的副局长王某(另案处理)。同年5月,被告人刘玉娟找到王某、孙某一起到志石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某按照国家“菜篮子”工程项目补贴标准对羊舍建设提出了一些意见。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刘某因建设资金不足向刘玉娟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l月4日刘某及其侄女刘某1在刘某1账户上取款5万元,还给被告人刘玉娟。2014年6月23日爱辉区畜牧局和财政局联合对志石养殖合作社进行了验收,在不符合国家申报“菜篮子工程”标准的情况下,通过了志石养殖合作社验收并上报至省财政厅。被告人刘玉娟得知该合作社通过了黑龙江省“菜篮子”产品(畜产品)生产项目标准化建设项目验收后,联系到孙某,提出待国家补贴款下拨后,将补贴款转到其个人银行卡,因不符合“菜篮子”建设项目政策规定,孙某没有同意。被告人刘玉娟又找到刘某,以在建立合作社、验收过程中提供了很多帮助、找人办事花费很大为由向刘某索要补贴款,经二人协商,刘某同意给其人民币6万元。2014年11月26日,爱辉区财政局将补贴款30万元拨付到志石养殖合作社农业银行账户,刘某获补贴款30万元,被告人刘玉娟非法收受请托人刘某人民币6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玉娟退还全部赃款。
被告人刘玉娟于2016年5月12日被检察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玉娟的当庭供述,证人刘某、王某、孙某、张岩、李某、宁某、宁某1、刘某2、张某、李某1、刘某1、刘某2、耿某、耿某1、孙某、胡某、史某证言,志石养殖合作社上报“菜篮子”补贴文件、到案及破案经过证明、委托勘验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银行查询明细及凭证、志石养殖合作社档案、刘玉良身份证明、孙某身份证明、王某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审判管辖的请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