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杨继红利用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毕节地区(2011年11月撤地设市,现为毕节市)行政公署副专员、贵州省政协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贵州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销售药品、职务提拔、规划修改、合伙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刘某2、钟某1、吴某1给予的贿赂共计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价值44.432万元的房屋一套,共价值144.432万元,并将100万元贿赂款以借款方式借给吴某1,获得非法利益11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3年上半年,杨继红利用担任贵州省人民政府毕节地区行署副专员且分管卫生等领域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医药销售商刘某2的请托,为刘某2以毕节地区中药材公司、贵州玖鑫药材公司名义向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提供帮助。2003年上半年、2007年底,杨继红在毕节县级市(现毕节市七星关区)银河酒店包房内、毕节县级市中华南路的家中,分别收受刘某2现金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2003年至2007年期间,刘某2每年均在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和药材。杨继红先后将20万元交给毕节地区“依山雅苑”项目开发商吴某1代为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共毕节地委(现中共毕节市委)任免职文件、购药付款清单,毕节中药材公司改制资料等,记载1995年4月14日至2004年5年18日,张某1任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院长;1995年4月17日刘某1任毕节地区人民医院副院长,2004年5月18日任院长;2003年至2007年间,刘某2以毕节地区中药材公司名义向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销售药品共计价值6145213.66元,2008年至2010年间以贵州玖鑫药材公司名义销售药品共计价值408868.52元。
2、证人张某1(时任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院长)、刘某1(时任毕节地区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证言,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杨继红请张某1、刘某1在毕节银河酒店吃饭,介绍刘某2与张某1、刘某1认识,并要张、刘某4在药品销售方面对刘某2予以关照。张某1、刘某1考虑到杨继红系行署副专员,又是分管卫生系统的领导,便予以答应。2003年至2009年期间,张某1、刘某1均在毕节地区人民医院的药品采购中对刘某2的药品销售公司予以优先照顾、优先审核、优先采购。
3、刘某2(时任毕节地区中药材公司、贵州玖鑫医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言,2000年,我挂靠毕节地区中药材公司销售药品,2003年将公司买断。当时杨继红是毕节地区分管卫生系统的副专员,很喜欢帮人,我经常请他吃饭便熟悉了。有次我希望杨继红给毕节地区医院领导打招呼,关照我的药品销售,并表示只要杨继红肯帮忙我会懂得感谢,杨继红比较爽快地答应了。2003年上半年,我通过杨继红约了毕节地区医院院长张某1、副院长刘某1在毕节银河酒店吃饭,杨继红向张、刘某4介绍了我,让二人在药品销售方面多关照我,张某1、刘某1答应尽量关照。当晚,我在酒店餐厅房间内拿了10万元现金给杨继红。后经杨继红帮忙,我与毕节地区医院签订了西药及中药采购合同。2003年至2007年,我每年都在毕节地区医院销售几十万元的药品及药材,而且张某1、刘某1都优先考虑我的供货。2007年底,杨继红任毕节政协地工委主任,我为感谢他的关照同时考虑有事情可能还需要他继续帮忙,拿了10万元现金到杨继红位于毕节县级市中华南路一栋商住楼5楼的家中送给了杨继红。2007年底,我将公司更名为贵州玖鑫医药有限公司,继续向毕节地区医院销售药品。
4、吴某1(时任毕节地区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依山雅苑”项目实际负责人)证言,2000年左右,我通过毕节地区医院副院长刘某1介绍认识了杨继红,经常在一起吃饭。2003年,我在毕节开发三江花园房开项目,与杨继红走得非常近。当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杨继红打电话要我去毕节银河酒店接他。我开车接到杨继红后他在车上拿了一个袋子给我,说里面有10万元钱,让我替他保管。后我清点确实为10万元,被我陆续用于自己生活和工作支出。2007年底,杨继红让我到他位于七星关区中华南路弘宗商住楼下,我开车去后杨继红上车给我一个纸袋说里面有10万元,让我代为保管,并叫我不要告诉任何人。这笔钱也被我用于日常支出了。
5、被告人杨继红供述及自书材料,我任毕节地区行署副专员分管卫生等工作期间,经常与在毕节做药品生意的安徽药商刘某2一起吃饭。2003年上半年,刘某2要我约毕节地区医院院长张某1、副院长刘某1在毕节银河大酒店吃饭。在吃饭时我将刘某2介绍给了张某1和刘某1,要二人在药品的进购上对刘某2予以关照,张某1、刘某1表示我打了招呼,会尽力对刘某2进行关照。离开酒店时,刘某2给了我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礼品纸袋。我收钱后电话约在毕节搞房开商的吴某1到银河酒店送我回家,我在吴某1的车上将10万元交给吴某1,让他替我保管。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刘某2提了一个纸袋到我家里,说袋子里有10万元钱,是感谢我为他引荐地区医院领导,让他的药品销量增大。同时刘某2还恭喜我担任政协毕节工委主任。后我打开纸袋清点里面有10万元现金,我当即联系了吴某1,我到他车上把这10万元又交给他保管。
通过以上证据的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又能相互印证,且杨继红对自己收受刘某220万元贿赂并为刘某2谋取利益和将收受的20万元现金交给吴某1保管的事实也当庭供认不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二)2007年底,杨继红利用担任贵州省政协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毕节地区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站(简称质监站)副站长钟某1的请托,向毕节地区建设局局长李某1打招呼,为钟某1的提拔提供帮助。2007年底,杨继红通过房开商吴某1收受钟某1现金10万元,并交由吴某1代为保管。后钟某1被提拔为毕节地区质监站站长。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毕节地区组织部函、任职文件及考察基础材料等,记载2006年7月29日,李某1任毕节地区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2012年2月20日不再担任党组书记;2008年6月11日,钟某1任毕节地区质监站站长。
2、证人钟某1(时任毕节地区质监站副站长)证言,2007年底,我单位质监站的站长要改非了,我想当站长。因吴某1与毕节地区政协主任杨继红很熟,我联系吴某1请他给杨继红讲下,由杨继红出面给毕节地区住建局局长李某1打招呼,让李某1着重考虑我。吴某1讲可以,我说我会对杨继红表示感谢。后吴某1说给杨继红打好招呼了,杨继红愿意帮我。我从我弟钟某2义处借了10万元现金交给吴某1,让他转给杨继红。后吴某1说已把钱转给了杨继红,帮我把事办好了。2007年12月左右,地区住建局对我和另一个副站长杨某2进行了考察。2008年6月,我被任命为质监站站长,从副科级提升到正科级。
3、钟某2义证言,2007年底,我哥钟某1说他有急事需要用钱,让我给他准备10万元。我从我经营木材生意的货款中拿了10万元现金给我哥。
4、李某1(时任毕节地区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证言,2007年底,我们建设局质监站站长准备改非,局里正打算由谁来负责。同时,地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简称安监站)机构获得批准。年底时,毕节政协主任杨继红打电话说他有个亲戚叫钟某1在质监站当副站长,我说知道了。杨继红肯定是想让我关照钟某1,因他当了多年的领导,在人事任命上大家都比较敏感,讲话也不好讲得太明。当时质监站有钟某1、杨某2两个副科级副站长,经组织程序考察,2008年初建设局任命杨某2为安监站站长,6月任命钟某1为质监站站长,都提拔为正科级。
5、吴某1证言,2007年底,毕节地区质监站的钟某1为提拔为质监站长的事情,想通过我找杨继红帮忙给建设局的领导打招呼。我给杨继红讲了后,杨继红答应给建设局局长李某1打招呼。过了不久,钟某1为感谢杨继红拿了10万元现金要我送给杨继红。当天,我把10万元钱拿到杨继红的办公室交给杨继红。杨继红说要我代为保管,并提醒我加上这10万元一共放了30万元在我这里。这10万元钱被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了。
6、被告人杨继红供述与自书材料,2007年底,吴某1说他好朋友钟某1任毕节地区建设局质监站副站长,想提拔当站长,要我给毕节地区建设局的领导打招呼关照钟某1。我答应后打电话给建设局局长李某1说钟某1是我的一个亲戚,现在局里正在对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希望能够关照钟某1。李某1说知道了会尽力。不久,吴某1提着一个黑色袋子到我办公室说地区建设局已开始考察干部了,钟某1的情况不错应该能够提拔,并说袋子里有10万元钱,是钟某1感谢我的。当时我考虑不方便保管,提出还是让吴某1替我保管这10万元钱,并提醒吴某1加上之前的20万元,共有30万元在他那里。
通过以上证据的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又能相互印证,且杨继红对自己收受钟某110万元贿赂并为钟某1谋取利益和将收受的10万元现金交给吴某1保管的事实也当庭供认不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三)2007年底,杨继红利用担任贵州省政协毕节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毕节地区“依山雅苑”项目开发商吴某1的请托,承诺为该项目调增建筑容积率提供帮助。吴某1则许诺事成后会送给杨继红感谢费50万元。2008年初,杨继红要吴某1为请托事项承诺给予的50万元,加上之前杨继红叫吴某1代为保管的30万元贿赂款,共80万元作为自己借给吴某1的借款,并和吴某1讲成借款100万元给吴某1的事宜,杨继红变相索取了吴某120万元,即杨继红共索取、收受吴某170万元贿赂。同时,杨继红将100万元作为借款借给吴某1,约定月息3%,一年一结算,利息当年如未提取则转为本金计算复利。吴某1同意后给杨继红出具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条。2009年6月,聂某1担任毕节县级市常务副市长并分管规划领域工作后,杨继红多次为吴某1请托之事向聂某1打招呼。2010年7月,聂某1主持毕节县级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会议将吴某1经营的“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从2.2调增为4.7,后经批复最终确定为4.39。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杨继红先后从吴某1处多次获得本息共计214万元(210万已上缴),另有5万元存入杨某1处(已追缴)。杨继红将获得的部分本息先后分给其子杨某365万元(后杨某3已退还给蔡某10万元)、分给其大女杨彦10万元、分给其四女杨某5和女婿林某10万元、交给其侄儿杨某7用于修缮祖坟1万元、放贷借给王某1100万元(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任免职、分工文件及立案决定书等,记载2009年6月1日,聂某1任毕节县级市政府副市长,后为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等领域工作,2016年7月1日因受贿被立案查处;2009年5月13日,宋某任毕节县级市规划局局长,2012年10月27日被免职。
2、毕节县级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会议纪要、“依山雅苑”项目调增容积率相关资料、情况说明等,记载“依山雅苑”项目建设单位为毕节地区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3(吴某1之次子、2009年任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为吴某4(吴某1之长子)。2007年,毕节县级市规划局设计“依山雅苑”项目所在地的建筑容积率为2.2。2010年7月21日,聂某1常务副市长主持县级市城规委专家会议,同意将“依山雅苑”容积率由2.2调整为4.7,8月9日上报毕节县级市政府;8月30日毕节县级市政府批复该项目容积率从2.2调整为4.7;12月31日毕节县级市政府批复同意“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为4.39。
3、证人吴某1证言,2002年,我在毕节注册成立了三江房开公司任法人代表,2009年变更为我二儿子吴某3。2007年11月份左右,三江房开公司拍得“依山雅苑”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明确容积率为2.2,按照标准修建房屋根本不能赚钱。为调整容积率增加房屋和商铺面积,我将项目设计方案作了较大修改,将容积率调增为4.7,但项目设计方案报审过程中多次被城规委打回要求重新设计,调整容积率难度特别大。为此我找到杨继红请他帮忙打招呼,并承诺感谢会给50万元,杨继红答应帮忙。2008年初,杨继红调任毕节政协地工委主任后叫我去他办公室,他要我将之前代他保管的30万元变为借条,同时提及我答应感谢给他的50万元,要我一并写成借条。我答应后,杨继红又说我这几年发展比较好,干脆帮他一把,把借条写成100万元。我考虑到杨继红是毕节的大领导,“依山雅苑”项目的容积率调整需要他帮忙,于是答应了。我写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给杨继红,约定月息3分,一年结算一次,结算后的利息和本金再作为次年的本金重新计算利息,借款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我写了借条后多次催促杨继红找有关领导协调容积率调整的事情,直到2009年聂某1担任毕节县级市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后,杨继红多次给聂某1打招呼,请聂某1关照“依山雅苑”容积率调整之事。2010年7月左右,规划部门通知我们将方案再次上报,方案顺利通过城规委会议,容积率调整为4.7,后因气象限高只能减层最终容积率确定为4.39。因“依山雅苑”项目地块不符合调整容积率条件,所以我才找杨继红打招呼。2012年以前,我没有支付过利息给杨继红。2012年1月,杨继红在他办公室和我计算他的利息,从2008年1月计月息3分,每年计算本息都要重新写借条,将每年的利息和本金计入下一年的本金,除去零头方便计算,至2012年1月本息共为342.102016万元。2012年1月,根据杨继红的安排我拿了40万元给他,剩余按300万元计算。我们把借条撕了我重新写了张300万元的借条给杨继红。至2013年1月本息为408万元,是2013年1月我到杨继红的办公室结算的。根据杨继红的安排,我将杨继红发给我的银行账户转发给我三儿子吴某5,让吴某5转款10万到杨继红指定的杨某1银行卡上,剩下398元按400万元计算,凑个整数给杨继红,至2014年1月本息为544万元。2014年1月,我到杨继红的办公室,杨继红说2013年的利息是144万元,并发给我一个银行账户,我安排吴某5转款144万元到杨继红指定杨某1儿子杨某6的账号上。2014年底,杨继红约我到毕节关门山隧道出口精神病院附近说至2015年1月本金400万元加利息为544万元,我说已付不起利息了,借款只能算总账,杨继红答应了。我给杨继红打了张400万元的借条,另加上一年的利息144万元。杨继红叫我把出借人写成他儿子杨某3的名字,我又重新写了张借条给他,共544万元,把刚写的借条撕了。2015年8月份,杨继红让我给他准备20万元,并发了个姓杨的银行账户给我,我又安排我三儿子吴某5转款20万元到指定的账户上。后因房地产不景气资金紧张,我已无力支付相关本金和利息。现我已支付给杨继红214万元,还差杨继红某400万元、利息144万元,扣除最后支付的20万元,还欠524万元。
4、杨某1证言,我与杨继红都是织金人,关系像亲兄弟一样。2013年1月,杨继红打电话说他借钱要收些利息,要我拿张卡号给他转5万元钱,我将我尾号为0832的建行卡号发给了杨继红。1月底,我收到了我建行卡进账10万元的短信提醒。5月左右,杨继红打电话叫我多拿10万元钱,转款20万元给他儿子杨某3。我因卡上钱不够,又担心我出钱后不好开口问杨继红要,便说最近手头紧只有5万元,杨继红同意了,我便安排我的财务高某通过她的银行卡转款15万元给杨某3。2014年1月,杨继红又说他朋友要转款144万元,让我提供卡号。我想这笔钱多会产生利息,为不与我自己的钱混在一起,我于1月中旬让我儿子杨某6用他的身份证在织金工商银行开了张尾号为4339的银行卡,我将卡号发给杨继红后,当天卡上收到了144万元。后我根据杨继红的安排通过该卡转款20万元给杨某3、转款10万元给杨继红的女儿杨某5、转款100万元给王某1,剩下10万通过我的建行卡转款1万元给杨某3,汇款9万元给杨某3的妻子石某。2014年3月底,我在织金县西大街拿了1万元现金给杨某7;2014年5月中旬我在织金县收费站拿了3万元现金给杨继红。2015年8月,杨继红安排吴某5转款20万元到我尾号为0832建行卡上,后根据杨继红的安排我转了10万元到杨某34953卡上。剩下10万元,扣除杨继红借我的5万元,他还有5万元在我这里。
5、吴某5(吴某1之三子、大众房开公司出纳)证言,2013年1月下旬,我父亲吴某1打电话叫我转10万元给一个姓杨的(指证人杨某1),并发给我银行账号。我通过电脑从我工行网上银行转了10万元给姓杨的。2014年1月中旬,我父亲又打电话叫我转144万元钱给姓杨的,并把银行账号发给我,我通过电脑从我工行网上银行转了144万元给姓杨的。2015年8月21日,我父亲叫我转20万元给姓杨的,发银行账号给我,我通过电脑从我网上银行转了20万元给姓杨的,记不起是哪个网上银行。经我辨认,我转账给杨某1共174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都是我转账的。
6、杨某6(杨某1之子)证言及工行卡复印件,2014年1月,我父亲杨某1叫我去开张工行卡他要用,我用我身份证到织金支行办理了张尾号4339的工行卡交给我父亲。几天后,我父亲讲要办理一笔大额转账要开卡本人在场,我和我父亲到织金工行办了转账手续,金额为100万元,对方姓王(指证人王某1)。2014年8、9月,我大学毕业后我父亲才把工行卡给我。
7、高某(织金乌江源旅游公司出纳)证言,我在杨某1挂靠乌江源旅游公司的出租车公司做会计,出租车公司不是正式的公司。2013年5月下旬,杨某1打电话叫我转15万元给杨某3,并把杨某3的建行卡号发给我。我在织金建行从我尾号为1404卡里转了15万元到杨某3建行卡上,是出租车公司的钱。
8、杨某3(杨继红之子、蔡某之继子)证言及自书材料、建行卡复印件,2012年初,我父亲杨继红说我搬新家要拿点钱给我补贴家用。过了几天,我父亲在我家楼下给了我20万元现金。2013年5月下旬,我父亲要我跟杨某1联系,他要打点钱给我。我联系杨某1并把我尾号为5811的建行卡号给了他,当天我卡上进账15万元。我父亲叫我转10万元给我大姐杨要某,因我大姐当时在贵阳金阳装修房子,小孩也在读书要钱。过了几天,我通过5811建行卡转了10万元给我大姐。2014年1月,我父亲要我跟杨某1联系,他要打笔钱给我。我联系杨某1后把5811建行卡号发给杨某1,当天我卡上进账20万元。2014年5月,我父亲叫我联系杨某1,说要打钱给我。我联系杨某1,他问我有没有工行卡。我将我妻子石某的工行卡号发给了杨某1,后杨某1打电话说只给我打了9万元,叫我再发张卡号给他。我将我5811建行卡号发给他,杨某1打了1万元到我建行卡上。2014年底一天晚上,我父亲要我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关门山隧道精神病医院门口去。我开着我贵F×××××蓝色途观车到后,我父亲在我车上给我一张吴某1打的544万元借条,是吴某1以借我的钱名义打的,借款时间从2014年1月至12月31日止,本金400万元,到期还本息544万元。我父亲要我保管好不跟任何人讲,后我将该借条交给我舅子石某保管。2015年8月下旬,我父亲叫我与杨某1联系,他要打钱给钱。我联系杨某1后将我尾号为4953的建行工资卡号发给杨某1,后我卡上收到10万元。我共收到我父亲给的75万元,转给我大姐杨彦10万,实得65万元。2016年3月底,我父亲被调查时,我拿了10万元给我继母蔡某备用。
9、石某证言及工行卡复印件,2014年4、5月份,我爱人杨某3叫我把尾号为0412工行卡给他,说有人要转钱给他。过了几天,杨某3把卡还我,说杨某1转了9万元到我卡上。2016年3月,我公爹杨继红被调查,继母蔡某说她备用钱只有2、3万元不够,杨某3拿了10万元给蔡某。
10、杨某(杨继红之大女)证言,2013年6月初,我弟杨某3叫我和他一起去银行,说我父亲杨继红讲我在贵阳装修房子、女儿在贵阳读书需要用钱,父亲安排他拿10万元钱给我补贴家用。当天,我和杨某3到建行营业点,杨某3从他银行卡上转了10万元钱到我尾号为6237建行工资卡上。
11、杨某5(杨继红之四女)证言,2014年1月,我父亲杨继红说准备拿一笔钱给我作装修补贴。过了几天,我父亲叫我发张银行账号给他,我把我尾号为7800的建行卡号发给我父亲。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建行卡上进账10万元。
12、王某1(时任贵州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行贿另案处理)证言,2013年12月底,杨继红到我开发的“观湖壹号”楼盘售楼部问我经济是否紧张、缺不缺钱,我说资金紧张需要用钱。杨继红说他有闲钱想借给我,我同意了。后我俩商量,杨继红借款100万元,月息3.5分,他给我个电话号码,叫我与那人联系。后我联系那人,得知那人叫杨某1,我把我尾号为0247工行卡发给杨某1。2014年1月20日左右,杨某1打了100万元到我工行卡上。过了几天,杨继红到我办公室,我写了张借条给他,出借人是按杨继红的要求写的,记不清名字了。现一直未付给杨继红某和利息。
13、杨某7(杨继红之侄儿)证言,2014年1月左右,因我们祖坟旁边的堡坎坍塌,我们大家人商议出资修缮,由我管理资金。3月下旬,我亲叔杨继红说他出1万元钱。过了几天,杨某1拿了1万元钱给我,并说是杨继红拿的。钱被我用于修缮家族祖坟了。
14、聂某1(时任毕节县级市常务副市长,因涉嫌受贿另案处理)证言,2007年,吴某1取得“依山雅苑”项目后因土地允许修建住房的容积率仅为2.2,他认为赚不到钱一直拖着未开发。2009年5月,我任毕节县级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吴某1便来找我希望关照他,把容积率提高到4.7。我知道2007年至2009年国家都在整治房地产市场随意调整容积率的现象,对调整容积率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及控制,当时毕节县级市也有相关规定,我没有答应吴某1的请求。2009年下半年,杨继红打电话希望我能对吴某1“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的调整进行关照,帮他调高一些。因杨继红是我以前在地委的老领导,当时又任政协毕节地工委主任,我便答应尽量关照吴某1。调整容积率是很敏感的事需要时间来处理,后吴某1也多次找到我请求关照,我也答复会尽力。因为当时毕节需要调整容积率的项目很多,对于“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调整的事情被拖至2010年7月。杨继红为“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调增的事情给我打过几次招呼,催促我尽快帮吴某1落实好。我愿意听杨继红打招呼的原因,一是杨继红时任政协地工委主任,我不得不听;二是杨继红是我的老领导,在工作上得到他一些关心与帮助,与他比较熟;三是接到杨继红打招呼的电话我十分惊讶,知道他与吴某1的关系可能不一般,不好得罪他们。杨继红多次给我打招呼,加之吴某1多次找我帮忙并送钱拜年后,我对“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调整的事情专门给时任毕节县级市规划局局长宋某打招呼,让他把包括“依山雅苑”在内的五个房开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资料准备好。后在我的一些安排与建议下于2010年7月召开了城规委专题会议,由我首先在会上将当时地委及县级市里加快城市建设、多建高层商住楼,从而多收取一些土地出让金缓解财政资金压力的要求提出来供参会人员参考,让他们解放思想在容积率调增问题上放宽松一些,最终会议讨论通过了五个项目容积率的调增。调增容积率形式上符合程序,实质上是违反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的规定,因2007年至2009年国家和省里针对在房地产领域随意改变容积率的问题经过了三年的严肃整治和规范,出台了很多文件,毕节县级市也于2009年出台文件作出规定,要求严格按照2004年的文件对毕节县级市境内的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规划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一般房开用地的建设容积率都控制在2.2,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也是严格写明的。专题会议上一些专家提出过不同意调增五个项目的容积率,但由于我代表当时党委和政府提出要求及组织意图,他们最终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同意了调增率。
15、宋某(时任毕节县级市规划局局长,因滥用职权、受贿已被判刑)证言,2009年,我调到规划局工作后,“依山雅苑”项目老板吴某1多次找我希望帮他调增容积率,因当时国家开展容积率调整专项治理工作,我没有答应吴某1。2010年7月,毕节县级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城规委副主任聂某1给我打招呼,要我把包括“依山雅苑”项目在内的五个房开项目的资料准备好,并要我把“依山雅苑”项目4.7容积率的方案报专家论证会按程序讨论。2010年7月,聂某1组织召开了城规委专家论证会,他作主持发言时强调了当时毕节地委及县级市里加快城市建设、多建高层商住楼从而多收取土地出让金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的要求,让参会人员在一些房开项目容积率调增问题山放宽松些。后通过讨论,包括“依山雅苑”项目在内的五个项目容积率调增方案得以通过。因聂某1在作主持发言时定了调,参会专家都没有反对。后规划部发现“依山雅苑”项目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记不清了,最终将“依山雅苑”项目的容积率由4.7降成4.39,并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山雅苑”项目调增容积率的做法是违反了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县级市里的相关规定。
16、刘某5(时任毕节县级市规划局副局长)证言,2008年,“依山雅苑”项目老板吴某1多次向市规划局申请调增容积率,但局里一直都没有同意。2010年7月左右,规划局局长宋家臣说有几个房开项目包括“依山雅苑”需要调增率,我便给用地规划股的负责人张某2说了,让他去准备资料和筹备城规委专家论证会。7月城规委开专家论证会时有李某2、杨某8、聂某2、陈某、张某3五位专家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参加,聂某1主持发言时强调在房开项目容积率调增上放宽松,后五个房开项目容积率调增方案得以通过,“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从2.2调增到4.7。我们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后因气象限高原因,“依山雅苑”项目的容积率又调成4.39。
17、廖某(时任毕节县级市规划局工程股股长)证言,2010年7月,我以非专业人员参加了单位的城规委专家论证会,作了记录。聂某1主持发言强调毕节地委和县级市里为缓解财政资金压力后,参会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经讨论全部通过了五个房开项目的容积率调增方案,其中“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调增到4.7。经我辨认,2010年7月21日城规委专家评审咨询会议记录及“依山雅苑”项目用地容积率要求调到4.7,专家意见同意调整的内容,是我当天记录的。
18、李某2(时任毕节地区规划设计院院长、城规委专家库成员)、陈某(时任毕节县级市住建局副局长、城规委专家库成员)、张某3(时任毕节县级市林业局工程师、城规委专家库成员)证言,2010年7月,李某2、陈某、张某3等五位专家参与城规委专家论证会,聂忠智常务副市长主持发言强调毕节地委和县级市里要求加快城市建设、多建高层商住楼,从而多收取土地出让金缓解财政资金压力的有关精神,让参会人员在房开项目率调增问题上放宽松后,李某2、陈某、张某3等五位专家讨论通过了五个房开项目容积率调增方案,其中,“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由2.2调增到4.7。虽然调增容积率不符合国家和市里面的相关规定,但因聂某1发言定了调,专家们便未提出反对意见。
19、张某2(时任毕节县级市规划局用地规划股副股长)证言,2007年,三江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了“依山雅苑”项目,直到2010年才动工,期间项目老板吴某1多次向县级市规划申请调增容积率到4.7,但局里未同意。2010年7月,规划局局长宋家臣叫我准备包括“依山雅苑”项目在内的五个房开项目调增容积率的材料,并要求将“依山雅苑”项目4.7容积率方案提交专家论证会讨论。会议当天由聂某1常务副市长主持,对会议议题定了调,经城规委专家讨论通过了五个房开项目容积率调增方案。后我按宋某的安排将会议纪要和方案上报,得到了毕节县级市政府的审批通过,因受气象限高的影响,我们规划部门最终将“依山雅苑”项目容积率由4.7降到了4.39。我们的做法违反了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县级市里的相关规定,九层以下房开项目用地的建设容积率必须控制在2.2以内。
20、被告人杨继红供述与自书材料,2000年左右,我通过毕节地区医院副院长刘某1介绍认识了房开发老板吴某1,吴某1经常约我吃饭逐渐熟悉且关系密切。2007年,吴某1以三江房开公司拍得“依山雅苑”项目土地,该宗地挂牌容积率为2.2,吴某1先后找了几个人帮其调增容积率均未成功。有次吴某1说若我能找到相关部门领导把该项目的容积率提高,承诺给我50万元,我答应帮忙。2008年初,我让吴某1到我办公室,让他将代我保管的30万元转换成借条,同时试探他能否将承诺给我的50万元一并转化为借条。吴某1表示同意。我进一步说吴某1事业做得红火,能不能再拉我一把,要吴某1将80万的借条写成100万元。借条大致内容为今借到杨继红现金100万,月息3分,每年结算一次本息。吴某1写了借条后,他多次让我帮忙与规划部门的领导打招呼,因考虑到房开容积率调整是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不能轻易办成,也没有合适的领导可以找,所以拖了下来。2009年,聂某1从地直机关调任毕节县级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城建、规划等部门,因在地直机关工作时我与聂某1接触较多关系较好,于是我联系聂某1,要他帮助调增“依山雅苑”房开项目容积率,聂某1答应会尽力把事情办好。2010年上半年,我再次联系聂某1询问容积率调整情况,聂某1说他很快就组织召开城规委会议,“依山雅苑”项目的容积率调增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后来吴某1告知我该项目的容积率从2.2调增为4.7。
2012年初,我约吴某1在他办公室结算我的本金利息,从2008年1月到2012年1月,吴某1应付我342万元,我只要40万元现金,零头2万元忽略不计。吴某1同意后重新写了张欠我300万元的借条给我,并拿了40万元现金给我,我将之前的100万元的借条撕了。后我打电话叫我儿子杨某3到我家兴隆家园路口,我开车去将20万元给了我儿子,说是对他装修房子和购买家具的补贴。另20万元被我用了些,剩下5万元存入我工行卡上。2013年初,我电话联系吴某1说去年的300万元到今年本息是408万元,叫他给我拿8万元,再凑2万元(上次我少收吴某12万元)凑足10万元给我。我将杨某1的银行卡号发给吴某1,吴某1打了10万元。后我叫吴某1到我办公室改写了一张向我借款400万元的借条,将原来300万元的借条销毁。2013年5月,我叫杨某1把10万元打给我儿子杨某3,同时向杨某1借10万元,一共20万元打给杨某3。杨某1说他只有5万元,我说可以。杨某1打给杨某315万元后,我叫杨某3让他拿出10万元给他大姐杨某,剩下5万元他自己用。2013年底,我考虑到吴某1要付我利息不知如何处理,便到做房开的王某1“观湖壹号”楼盘提出借100万元给他,经我们协商月息为3.5分。2014年初,我打电话联系吴某1说今年的本金和利息应是544万元,叫他给我准备144万元。我将杨某1的银行卡号发给吴某1,杨某1收到钱后我到吴某1办公室让他重新写了张400万元的借条,并将2013年400万元的借条撕毁了。后我让杨某1打100万元给王某1、打30万元给杨某3,打10万元给杨某5,剩下4万元叫杨某1给我保管。2014年1月,王某1给我出具了借款100万元、月息3.5分、出借人杨某3的借条。我不想让人知道我借钱给王某1,且这钱以后要拿给杨某3用,所以借款人让王某1写成了杨某3。现王某1还未付我本息。剩下的4万元,2014年2、3月我得知家族修缮祖坟,让我侄儿杨某7去找杨某1拿了1万元。5、6月,我从贵阳回毕节路过织金,叫杨某1把剩下的3万元到织金收费站交给了我。2014年底,我听说吴某1资金有问题,和吴某1约在毕节关门山隧道口精神病院处见面。吴某1说已经付不起我的利息了,他打了张借我544万元的借条,我让他把借款人写成杨某3,吴某1又重新写了张借条给我,即借到杨某3400万元,利息144万元,共544万元。我将2014年吴某1写的借条销毁了。吴某1走后我叫杨某3来精神病院路口,我在杨某3的蓝色途观车上将借条交给他,叫他保管好。2015年8月,我让吴某1拿20万元给我,并把杨某1的银行卡号发给他。杨某1收到20万元,我让他转10万元给杨某3,并叫杨某3和杨某1联系。剩下10万元,还了2013年我在杨某1处借的5万元,剩下5万元叫杨某1帮我保管。目前吴某1还欠我本息524万元。
通过以上证据的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又能相互印证,且杨继红对自己收受吴某170万元贿赂和借款100万元以及收取本息等事实也当庭供认不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杨继红及辩护人所提杨继红收受吴某1的20万元不是索贿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杨继红收受吴某1的20万元系杨继红基于吴某1事业做得红火,希望吴某1再帮自己一把,主动要求吴某1在借款80万的基础上将借条写成收到借款100万元,即杨继红变相地向吴某1索要了20万元的好处费。杨继红此行为符合索贿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属于索贿性质。故此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四)2014年,杨继红在担任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期间,接受医药销售商刘某2的请托,利用其原在毕节地区行署任副专员时与时任副专员王某2形成的密切同事关系和自己现任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刘某2参与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州水矿集团)下属汪家寨职工医院合作经营一事,向时任贵州水矿集团董事长王某2打招呼。后通过王某2等人运作,刘某2以贵州玖鑫公司名义成功参与汪家寨职工医院合作经营。2015年底,杨继红收受刘某2所送价值44.432万元的房屋一套,并将房屋送给其四女杨某5和女婿林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钥匙五把,记载杨继红收受刘某2住房一套的房屋钥匙已被依法扣押。
2、价格认证结论书及鉴定基础材料,记载2016年9月10日,经毕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郭家湾拥军路78号“龙港佳苑”小区H单元5层2号房屋建筑面积143.33平方米,价值444320元。
3、房屋相关资料,记载毕节市七星关区郭家湾拥军路78号“龙港佳苑”小区H单元5层2号房屋业主为刘某2,房屋照片展示房屋内部情况。
4、职务任免、贵州水矿集团汪家寨医院改制等资料,记载2008年9月28日,贵州省政府决定推荐倪某为贵州水矿集团总经理人选,2012年6月4日任副董事长;2009年8月24日,聘任唐某为总医院院长、卫生管理部部长;2013年3月22日,王某2任贵州水矿集团党委书记。2012年,贵州水矿集团总医院启动引资改制,改制后的汪家寨医院沿用贵州水矿集团总医院资质。2015年5月25日,刘某2以贵州玖鑫医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汪家寨医院签订投资合同,由刘某2方出资1300万元、占股85%合作经营汪家寨医院。
5、华茂金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茂金台公司)与水矿集团合作经营总医院相关资料,记载2015年11月,华茂金台公司与水矿集团签订合同,由华茂金台公司出资2.8亿余元、占股70%参与总医院合作经营。
6、证人刘某2证言,2013年初,我得知到水矿集团总医院下属的汪家寨职工分院准备出让部分股权,便找到时任水矿集团董事长魏某协商入股事宜,后因魏某被调离而搁置。2013年3月初,新董事长王某2到任后,我入股的事一直没有进展。2014年下半年,我了解到王某2曾于2007年至2011年间在毕节地区任过副专员,杨继红当时任政协地工委主任,我找到杨继红请他帮我打招呼,并表示事成后会感谢,杨继红很爽快地答应了。2014年底,经杨继红联系,我把王某2和水矿集团总经理倪某等人约到六盘水盘江雅阁大酒店吃饭,杨继红向某、倪某介绍我是他很好的朋友,说我想入股汪家寨医院,让他们多关照。王某2表示会尽量关照,让我与倪某具体对接。倪某也答应关照我。2014年底,倪某叫我和水矿集团总医院院长唐某具体协商,他会给唐某打招呼。2015年初,我与唐某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在3月份我们就汪家寨职工分院入股合伙经营事宜达成了协议,并报水矿集团同意后,我以贵州玖鑫公司业务经理身份于5月份与总医院签订了投资合同,由双方新组建成立汪家寨医院,我出资1300万元并占85%的股份,合作期10年,后医院一直由我在营业和装修。当时想与汪家寨职工分院合作经营的有来自湖南、四川、福建的人,出价比较高竞争激烈。唐某告诉我想要合作经营,主要由集团老总同意,而且看我有没有实力,水矿集团寻求的合作伙伴必须是资产上亿的大公司。当时我不具备这样的实力,没有特殊关系,水矿集团肯定不会选择我入股合作经营。2015年6月,我到杨继红家吃饭,说他在汪家寨医院入股合作上帮了我的忙,我愿意将我位于龙港佳苑H单元5层2号的一套拆迁安置房送给杨继红。杨继红向我了解到房子大概值30多万元后,让我打了一张收到购房款30万元的收条。2015年底,我把房屋的钥匙及相关手续交给了杨继红,杨继红要我将房屋过户到他小女儿杨某5或女婿林某名下,因我与毕节弘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彭鹏宇在闹纠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他公司与房产局对接,所以房子暂时办不到过户。2016年1月,杨继红问我房子过户的事,我说还办不到过户手续。他叫我直接付他30万元现金,我说我资金紧张,没有把钱给他。2月份,林某也来问过我房子过户的事。
7、王某2(时任贵州水矿集团董事长)证言,我在毕节地区任行署副专员时,杨继红也是副专员。2014年下半年,我任水矿集团董事长时,毕节政协主席杨继红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想和水矿集团合作办职工医院。我说欢迎参与。有次,杨继红约我在六盘水盘江雅阁大酒店见面,我带副董事长倪某去的,当时杨继红带着他朋友刘某2一道前来。杨继红说刘某2在毕节做医院项目做得不错,想和水矿集团合作办医院,希望我关照刘某2。我安排倪某和刘某2具体对接。后经水矿集团班子研究同意,在2015年底2016年初,水矿集团与刘某2以股权合作方式合作汪家寨医院项目。我之所以答应与刘某2一起吃饭、同意谈医院合作的事情,是因为我任行署副专员时杨继红曾与我共事过,后他又任政协主席,是毕节的领导。
8、倪某(时任贵州水矿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证言,2014年下半年,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2叫我和他去接待一位毕节的老领导到六盘水做客。我们到盘江雅阁大酒店与对方见面时,王某2介绍老领导是杨继红,杨继红在吃饭时介绍他带的人是他朋友刘某2,想与我们合作办医院,希望我们多关照。王某2听杨继红讲后表态欢迎,安排我与刘某2具体商谈合作事宜。我见董事长都表态了,也答应刘某2可以直接到公司找我。2014年底,刘某2到公司与我洽谈合作汪家寨医院的事,我答应会给总医院方面打招呼,由总医院具体和他谈。2015年初,我对总医院院长唐某说我们集团领导决定与刘某2合作经营汪家寨医院,要他好好与刘某2对接。后经过几个月的商谈,于2015年3月底双方达成了合作协议,5月签订了投资合同。本来总医院与汪家寨分院是捆绑改制的,并与人民网(北京)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茂金台公司在协商,因杨继红给王某2打招呼,王某2又表了态,我也是服从领导安排才叫唐某代表集团与刘某2合作。刘某2的贵州玖鑫公司不具备将总医院与汪家寨分院捆绑改制的能力,他现在经营的汪家寨医院还在一边装修一边经营。我们总医院与对方合作后,华茂金台公司按协议出资了2.8亿参与总医院的改制。
9、唐某(时任贵州水矿集团总医院院长)证言,2012年,水矿集团有意对总医院及下属汪家寨分院、老鹰山分院、大湾分院进行改制,后老鹰山、大湾分院都与相关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只剩总医院和汪家寨分院,当时决定总医院与汪家寨分院捆绑改制,正与人民网(北京)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茂金台公司在协商。2013年初,刘某2找我想入股合作分院,我说要由水矿集团确定。2015年初,水矿集团副董事长倪某说集团领导决定了刘某2作为合作投资商,由总医院与刘某2商议汪家寨分院合作经营事宜,让我负责对接相关工作。后刘某2以贵州玖鑫公司名义与我商谈,经过几个月洽谈,我们于2015年3月达成了协议,5月由我代表总医院与刘某2签订了书面合同。刘某2的玖鑫公司资产只有几千万,而与我们洽谈的华茂金台公司与总医院合作时按照协议出资了2.8亿元。由捆绑改制改为将汪家寨分院单立出来改制的具体原因我不清楚,我只是执行集团领导的意见。现在汪家寨医院还在一边装修一边经营。
10、刘某6(人民网(北京)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华茂金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证言,2014年,公司委托我代表华茂金台公司与水矿集团洽谈总医院和汪家寨分院捆绑合作经营事宜,对方谈的人是总医院院长唐某。2015年初,唐某说水矿集团决定将总医院和汪家寨分院分开改制,让我只参加总医院的改制。2015年11月,我公司与水矿集团签订了合同,成立贵州大三线健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我公司出资2亿多元参与了总医院的改制。
11、蔡某证言,2015年6月,刘某2说杨继红在其入股六盘水一家医院的事情上帮了大忙,愿意将他所有的一套位于七星关区龙港佳苑的拆迁安置房送给我们。杨继红同意后问刘某2得知房子价值30多万元,但过户手续因有纠纷要过段时间才能办理。为防止刘某2反悔,杨继红要刘某2写了一张收到房款30万元的收条。几天后,刘某2带我和杨继红去看了房,杨继红和我商量把房子送给杨某5和林某,并要刘某2将房屋过户到二人名下。后刘某2将房屋的钥匙和相关手续给了我们。
12、杨某5(杨继红之四女)证言,2015年夏天,我继母蔡某要我和我爱人林某陪她到七星关区郭家湾“龙港佳苑”看了H单元5层2号的房屋。2016年初,林某说我继母蔡某将该套房屋的钥匙给了他,听林某说这套房子是蔡某和我父亲杨继红赠予我们的,我们没有交过什么费用。现交房手续和钥匙已被贵州省纪委的人提走了。
13、林某(杨继红之四女婿)证言,2015年6、7月,我岳母蔡某带我和我爱人杨某5到龙港佳苑小区H单元楼下,蔡某说5楼的一套住房是她和我岳父杨继红买的,准备送给我们,并说户名还是刘某2的。8、9月,刘某2说他与姓彭的房开公司老总在为分割房屋权益闹纠纷,房子还不能过户。2015年底,蔡某说那套房子已经交房了,钥匙和相关手续她会事后给我,叫我与刘某2对接办理房屋过户的事。2016年初,蔡某将那套房子的钥匙和相关手续给了我,要我尽快找刘某2办理过户手续。我把有关情况告诉我爱人。2月份,我找过刘某2,他说纠纷未处理好,暂时无法办过户手续。6月份,我将房屋钥匙和相关手续交给了省纪委,这套房子我们没有出过任何钱。
14、被告人杨继红供述与自书材料,2014年下半年,刘某2找我说他得知六盘水水矿集团总医院下属的汪家寨职工医院要改制经营,但他不熟悉水矿集团的领导,而水矿集团的董事长王某2曾在毕节任过副专员、副市长,要我帮助他引荐王某2、打招呼。我答应后联系了王某2,与刘某2在水城会合,刘某2安排我入住盘江雅阁大酒店,王某2带了几个同事来到酒店。我把王某2和刘某2叫到一边单独作了介绍,并把刘某2希望参与水矿汪家寨职工医院改制的想法告知了王某2,希望王某2能帮忙,王某2承诺能帮一定会尽力。吃饭时,我向饭桌上的其他人介绍王某3人不错且有实力,王某2让水矿的副董事长倪某与刘某2具体对接。后刘某2说他于2015年5月已经参与到汪家寨职工医院的改制经营。2015年6月份,刘某2到我家中吃饭时承诺送我一套位于龙港佳苑小区的140平米住房,作为感谢我为他引荐王某2,让他成功参与汪家寨医院改制。当时为防止刘某2反悔,我特意让他写了一张蔡某向他支付30万元购房款的收据并交给蔡某保管。经我和蔡某商量,准备将房子送给小女儿杨某5和女婿林某。我看房后让刘某2将房屋过户到杨某5和林某名下。2015年底或2016年初,刘某2拿出该房屋的钥匙和一叠票据交给我,我随手转交给了蔡某。2016年初,蔡某将房子的钥匙和交房手续给了杨某5和林某。后因房屋过户手续不好办理,我曾要求刘某2直接给我30万元而不要房屋,但刘某2称无钱我没有再坚持。
通过以上证据的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又能相互印证,且杨继红对自己收受刘某2所送房屋一套并为刘某2谋取利益的事实也当庭供认不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二、2010年底,杨继红接受水电安装商许某1军的请托,利用其女时任毕节县级市千溪彝族苗族白族乡(简称千溪乡)党委书记杨某12职务上的行为,为许某1军在千溪乡承接土地整理项目提供帮助,使得许志军通过不正当方式承接到千溪乡中屯村、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期间,杨继红共三次向许某1军索要得现金110万元。其中,2011年9、10月份,杨继红通过索要收受许某1军所送现金10万元;2012年10月30日,杨继红通过与其妻蔡某先后索要,蔡某收受许某1军所送现金80万元;2015年5月27日,杨继红通过索要,其妻蔡某收受许某1军所送现金20万元。后杨继红将部分非法所得给蔡某女儿杨某9、女婿彭某1购买结婚纪念手表花费10万元,用于自己购车交付部分车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任免职及分工文件,记载2008年3月至2012年10月,张某4先后任毕节县级市国土局副局长、常务副局长,分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监督管理中心。2010年9月16日至2012年2月2日,杨某12任毕节县级市千溪乡党委书记。
2、千溪乡中屯村、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资料,记载中屯村、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均由贵州荣梵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其中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中标价为306万余元,中屯村土地整理项目中标价为612万余元等情况。
3、费用报销单、贵州农信(商业银行)转账凭证,记载2015年5月27日,蔡某信合卡账户收到转款20万元。
4、售车记录、收据、银行交易凭证、记账凭证、销售发票等,记载2015年5月6日,蔡某在毕节县级市四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购买价值79.3万元(含税)的奔驰GL450越野车一台;5月26日支付余款25万元。
5、提取笔录及照片,记载2016年6月26日,侦查人员从杨某9处拍照蔡某所送的星座系列91362491女式欧米茄手表一块(手表未实际提取)。同日,从彭某1处拍照蔡某所送的星座系列85360601男式欧米茄手表一块(手表未实际提取)。
6、盛时表行贵阳国贸广场店2011年10月销售月报,记载2011年10月15日,现金68305元出售欧米茄系列号91362491女式手表一块、现金56050元出售欧米茄系列号85360601男式手表一块。
7、证人蔡某证言,2009年,我通过我堂妹蔡瑛认识了堂妹夫许某1军。2010年,通过纳雍县委副书记雷某介绍,我爱人杨继红认识了许某1军,经常在一起吃饭。2010年底,许某1军想承接千溪乡的土地治理项目,让我给他介绍当地的领导。我说了杨继红的女儿杨某12在千溪乡当党委书记情况,答应让杨继红给杨某12打招呼。后许某1军说他如能承接千溪的工程可以分一半的利润给我们。我有点心动,答应帮他。我给杨继红说了此事,他没有明确表态。后许某1军与我、杨继红在毕节腾龙凯悦酒店见面,杨继红叫我打电话喊来杨某1许某1军认识,杨某12答应尽力帮忙。许某1军说由他妹夫余某2具体负责对接。2011年初,许志军说他已承接了千溪乡中屯村的土地整治项目,有600多万元,并说他拿到工程款后会感谢我们。2011年6月,许某1军的工地上死了两个人,工程停工了。许某1军希望我和杨继红给杨某12打招呼把事情处理好,后是杨继红与杨某12联系的,许某1军赔偿了60多万元把事情平息了。2011年9月,我女儿杨某9准备与彭某1举行婚礼仪式,杨继红说干脆问许某1军要点钱给女儿女婿买个像样的结婚纪念品。10月,许某1军来我家做客,杨继红向许某1军提出要10万元给杨某9结婚买礼物,许某1军答应了。我与杨继红到贵阳给女儿买结婚物品时,杨继红打电话叫许某1军把答应的10万元拿给我们。当天,许某1军请我们吃饭时将10万元钱给了杨继红。10月中旬,我到贵阳喷水池国贸广场店一楼欧米茄名表专卖柜台给女儿杨某9、女婿彭某1买了一对欧米茄手表,付了12万多元,除了许某1军拿的10万元外,我另支付了2万多元。2012年初,许某1军来我家说他在千溪又承接了一个土地整治项目,两个项目工程量有900多万元。2012年8月,杨继红说许某1军两个工程项目做得差不多了,除了女儿结婚时给的10万元就没什么表示了,让我和许某1军联系下,让他要表示点。我以买房还差80万元为由联系许某1军,许某1军说他最近资金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把钱准备好。后许某1军迟迟没有表示,我叫杨继红亲自打电话催下。杨继红是怎么与许某1军联系的,我不清楚。10月左右,许某1军叫我把银行卡号发给他。我把我农行、信用社的卡号发给了许某1军,他分别给我两张卡上各转了40万元,共80万元。80万元的使用和保管情况,我记不清楚了。2012年底,许某1军到我家做客时说他两个项目一共赚了两、三百万元,主要是第一个工程赚钱,第二个工程没赚到钱,算下来可以分给我们100多万元的利润。2015年5月,我和杨继红在毕节一家车行订了一辆80多万元的奔驰越野车,交了部分订金。杨继红说许某1军工程完工了这么久了,答应给我们的还有部分没有兑现,正好可以问他要3、40万元用于买车。杨继红联系许某1军说自己快退休了,要许某1军拿3、40万元给我们买车,如果没有那么多最少也要拿20万元,并叫与我具体联系。我与许某1军联系后将我的信用社卡号给了许某1军,不久我卡上收到了20万元。20万元被我们用于购买奔驰GL450黑色越野车(车牌贵F×××××)的上户和保险,是按揭车货。2016年3月,杨继红被调查,我将奔驰越野车卖给了毕节一个姓韩的,他付给我20.8万元,并代我们支付欠车行的约60多万元货款。我和杨继红一共收了许某1军110万元,没有退还过。
8、彭某1证言,2011年9月左右,我与前妻杨某9领取了结婚证,杨某9说她在贵阳看好一款欧米茄手表想买来做结婚礼物。后我、杨某9、我姐彭华丽到贵阳购买结婚用品,杨某9的父母杨继红、蔡某已在贵阳等我们。我们一起到国贸商场选中了一对欧米茄手表,单价都是6万多元,一共13万多元,是蔡某去付的款,并把男式表送给我作结婚礼物。2012年5月,我与杨某9协商离婚时,没有把表退给杨某9或她家人,一直由我在保管。
9、杨某9证言,2011年下半年,在我与前夫彭某1结婚前,我母亲蔡某问我想要什么结婚礼物,我讲我喜欢手表。后我与彭某1、彭某1的姐和我母亲蔡某到贵阳喷水池国贸商城,我和彭某1先了一对欧米茄手表,一共13万左右,是我母亲蔡某付的款。2012年5月,我与彭某1离婚,男表没有要他退还。
10、许某1军(时任贵州省遵义正业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雍片区负责人),2010年下半年,蔡某电话联系要我去毕节商量事情。我到毕节入住洪都假日酒店,蔡某与我在酒店见面说七星关区千溪乡有些土地整理项目工程问我做不做。我电话联系我妹夫余某2得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好做,利润空间不错,于是我答应蔡某可以做。蔡某要求分一半利润给她们,还承诺让杨继红出面给千溪乡党委书记杨某12打招呼。2010年底,我为尽快得到千溪乡土地整理项目,到毕节腾龙凯悦酒店约蔡某和杨继红到我住的房间,我提出想实施千溪乡土地整理项目,并承诺事成会感谢。蔡某打电话叫来杨某12,杨继红将我介绍给杨某12,并要杨某12对千溪乡土地整理项目的承接对我进行关照。杨某12表示千溪乡确实有一个土地整理项目,但要通过招投标程序,并称她不懂招标的事情。我提出由我老乡胡某负责招投标代理,项目到手后由我妹夫余某2具体负责。杨某12答应后并要余某2与她联系。2011年1月,余某2告知我千溪乡中屯村的土地整理项目由我们挂靠的贵州荣梵公司中标,造价600多万,中标后于2011年3月进场施工。6月,我们工地上死了两个人,处理好后又继续开工。财政给我们拨了500万元的工程款。2011年下半年,我了解到千溪乡法郎村还有一个项目要实施,我向杨继红讲希望能继续给杨某12打招呼让我得到法郎村的项目,后该项目我顺利得到了,我以贵州荣梵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于2012年下半年完工,项目已拨款200多万元工程。两个项目完工后,我和杨继红、蔡某计算了一下,中屯村项目要分给他们100多万元,法郎村项目要分给他们40万左右,共应分给他们140万元左右。2011年底时,我拿了50万元给杨某12,要计算在给他们一半利润中,但我未给杨继红、蔡某说给杨某12钱的事。2011年,我去杨继红家中吃饭时,杨继红和蔡某说杨某9结婚需要买纪念品,叫我先准备10万元。过了几天,我请杨继红和蔡某在贵阳吃饭时将10万元现金递给杨继红,杨继红随手转交给了蔡某。2012年8月,蔡某打电话说她和杨继红看中了毕节的一套房,还差80万元,要我准备80万元。我当时说资金有些紧张,过段时间再打给他们。一个月后,杨继红也打电话讲到钱的事情,我说过几天打。过了一段时间,杨继红再次打电话问到钱的事,我答应马上办。几天后我收到一笔工程款,要蔡某发了银行卡号给我,蔡某发了两张银行卡号,在10月份我把一张卡号发给项目部出纳我五妹许某2,让她转款40万元,另外40万元由我在贵阳云岩区黄金路的农村商业银行转款到蔡某的另外一张卡上。2015年5月,杨继红打电话说他要退休了,想买车并已交了定金,还差3、40万元,要我拿3、40万元给他买车,实在拿不出至少要20万元。后蔡某发了一个银行卡号,我安排我弟媳杨某10转款20万元给了蔡某。我一共送给杨继红、蔡某110万元,因法郎村发生洪灾多花费了60多万元,所以少给他们30万元。
11、许某2(遵义正业公司纳雍项目部出纳)证言,2012年10月,我哥许某1军安排我打款40万元到蔡某农行卡上,并把银行卡号给我。我从许某1军的农行卡上转了40万元到蔡某的农行卡上。
12、杨某10(遵义正业公司纳雍项目部会计)证言,我是许某1军小兄弟许世涛的妻子。2015年5月底,许某1军让我打20万元给蔡某,并发给我卡号。我和单位员工杨某11一起到纳雍经四路信用社用杨某11的信用卡给蔡某打款20万元,具体打款是杨某11办的和签的字。
13、杨某11(遵义正业公司纳雍项目部工作人员)证言,2015年5月,许某1军叫出纳杨某10去转款,杨某10喊我一起去办理,我们到纳雍农村合作社经四路营业社通过我的信合卡转了20万元到蔡某信合卡上,因我在帮许某1军管理纳雍工程项目,相关项目经费是打在我卡内的。
14、余某2证言,我是许某1军的四妹夫。2010年底,许某1军打电话问能不能做土地整理项目,我咨询他人后答复可以做。后许某1军说毕节县级市有一个土地整理项目,并把千溪乡党委书记杨某12的联系方式告知我,让我与杨某12和贵阳专门搞招投标的胡某具体对接。经许某1军安排,胡某和我一道对接千溪乡的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后我联系杨某12,她让我与乡长白某联系,但当天杨某12不在。过了几天,白某把我带至杨某12办公室,我告知杨某12我是许某1军的妹夫,来对接项目。白胜说胡兴已对接了千溪乡中屯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之事,杨某12表示等开会确定。后我根据许某1军安排让胡某联系几家公司一起竞标,并让胡某推荐的贵州荣梵公司中标。中标后,我代表贵州荣梵公司与千溪乡政府签订了合同。该项目于2011年初动工,当年11月完工。中屯村的项目快实施完毕时,我得知千溪乡法郎村也有一个土地整理项目要实施并将情况告知了许某1军,许某1军让我和杨某12对接,其他方面由他出面打招呼。后该项目通过贵州聚缘项目咨询公司代理,许某1军安排胡某找了几家公司帮着围标,该项目由贵州荣梵公司中标,并由我与千溪乡签订了合同,该项目于2012年8月完工。中屯村项目实施中死了两个人,许某1军赔偿了60多万元。法郎村项目实施中河堤堡坎被冲毁,多花了60万元费用。
15、白某(时任毕节县级市千溪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证言,2010年下半年,千溪乡政府准备实施中屯村的土地整理项目。12月底,一个叫胡某的人代表贵州业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前来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过了几天,贵州荣梵公司项目经理余某2找我想投标中屯村项目,我说等杨某12书记来了再说。几天后,余某2又来找我,我把余某2带到杨某12办公室,余某2说他是许某1军的妹夫。我们三人聊了下中屯村项目的基本情况。余某2走后,杨某12说这个公司是熟人介绍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定胡某的业盛公司,此时我知道杨某12已有心将项目交给余某2实施。后千溪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杨某12、副乡长龙某、武装部长秦某、政法委书记彭某2及我等人参会。会上,办公室的人汇报有6家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杨某12讲定业盛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大家都表示同意。后我代表乡政府与业盛公司签订工程招投标代理合同、与荣梵公司签订中屯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荣梵公司是余某2签字。2012年初,我代表乡政府和施工方签订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对方仍是荣梵公司和余某2,我知道余某2应该是通过杨某12得到的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在中屯村土地整理项目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时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一是因为业盛公司是杨某12打招呼介绍的,我要服从;二是因为杨某12的父亲杨继红当时是毕节政协地工委主任,不敢得罪。
16、杨某12(杨继红之二女儿,时任千溪乡党委书记,因涉嫌受贿另案处理)证言,2010年底,我在毕节城区办事时接到我继母蔡某电话,要我去腾龙凯悦酒店一趟。我到酒店后见蔡某和我父亲杨继红在,我父亲介绍我认识了许某1军,并让我多关照许某1军。我父亲要我把千溪乡中屯村的土地整理项目给许某1军做,大家都是一家人,对大家都好。许某1军说他有个朋友是搞工程招标的,可以和我对接,并说项目由他妹夫余某2和我对接。我见我父亲这样讲了就答应了。后余某2第一次找我时我不在办公室,我让他与乡长白某联系。第二次,白某将余某2带到我办公室,余某2说他是许某1军的妹夫,白某说一个叫胡某的人已到乡里对接招标代理之事。后我组织召开了千溪乡党政联席会议,白某、龙某、秦某、彭某2等人参会,办公室的人汇报有6家招标代理机构报名后,我发言定贵州业盛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的签订事宜交由乡长白某负责,大家都表示同意。中屯村的项目后由白胜代表乡政府与业盛公司签订了工程招投标代理合同,并让荣梵公司中标项目,又由白胜代表乡政府与许某1军挂靠的荣梵公司签订了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承包合同。2011年,千溪乡法郎村的土地整理项目需要实施,余某2也来找过我,我说项目工程发包由毕节县级市国土局负责,答应尽力在工程协调工作上关照他们。
17、张某4(时任毕节县级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证言,千溪乡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业主方为毕节县级市国土局,为便于矛盾纠纷处理,我找到乡长白胜让他以乡政府的名义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2011年下半年,在该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前,杨某12要我确保余某2代表的荣梵公司获得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施工承包权。2011年底,贵州聚缘项目咨询公司找到我,希望得到法郎村等四个土地整理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我让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吴红梅主任确定聚缘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后我代表国土局与聚缘公司签订了招标代理协议书。过了一段时间,余某2请我和聚缘公司的人吃饭时,我向聚缘公司的人表达了由余某2的荣梵公司中标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意思,后该项目由荣梵公司中标。我听杨某12打招呼是因为当时传杨某12要到七星关任副区长,二是杨某12的父亲是当时毕节地区政协地工委主任,我不敢得罪杨某12。
18、龙某(时任千溪乡副乡长)、秦某(时任千溪乡武装部部长)的书面证言,记载龙某证实由白某提出由贵州业盛公司作为中屯村土地整理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秦某则称记不清楚由谁提出,最后确定由业盛公司作为招投标代理公司。
19、胡某(时任贵州业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专职业务员)证言,2010年底,许某1军说他在千溪乡可能有土地整理项目并承诺推荐我搞招标代理。12月份左右,许志军说千溪乡中屯村的土地整理项目已接洽好了,让我与他妹夫余某2对接。不久,余某2通知我尽快与千溪乡乡长白某商谈项目招标事宜。我找到白某后表达了想承接中屯村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业务的想法,白某要我到乡里报名,我以业盛公司、三力公司、恩方公司的名义报了名。12月底,千溪乡确定业盛公司为招标代理公司。后我按照余某2的要求找了荣梵、贵州一杰土地开发、贵州砥柱土地开发等几家公司的资料围标。经操作,王某4为法定代理人的荣梵公司中标,一杰、砥柱公司都没有派人参加。2012年初,许某1军联系我找几家公司参与法郎村土地整理项目投标,代理公司是聚源公司,后我将荣梵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交给余某2去具体操作,听说许某1军挂靠的荣梵公司中标。
20、罗某(为贵州一杰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党某)证言,2011年左右,胡某找我将一杰公司的资质拿去参与招投标。
21、王某4(时任贵州荣梵公司法人代表)证言,2010年底,胡某说需要用我的荣梵公司资质去投标实施工程,我将公司资质、公章给了胡某。2012年初。胡某又找我用公司资质,我又将公司资质和公章给了胡某。
22、周某(时任贵州聚缘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时任贵州聚缘公司员工)证言,2011年11月,叶某受周某安排参与毕节县级市国土局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代理竞争性谈判,聚缘公司得到了招标代理权。2011年底,国土局副局长张某4约叶某和荣梵公司的人一起吃饭时表达了让荣梵公司中标的想法,叶某找了几家公司参与投标,后法郎村的土地整理项目由荣梵公司中标。
23、被告人杨继红供述及自书材料,2010年下半年,我经纳雍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雷光文介绍认识了许某1军,后我经常与许某1军在一起吃饭、打牌。有一次,我妻子蔡某说许某1军打听到千溪乡有土地整理项目,想通过我找我二女儿千溪乡党委书记杨某12将项目拿到手,可以分一半利润给我。我不知道许某1军可不可靠,当时没有答应。2010年底,许某1军联系我和蔡某去了他在毕节腾龙酒店的房间,许某1军说他打听到千溪乡有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好做利润大,如我能帮他拿到项目他会分一半利润给我。蔡某打电话喊来杨某12,我说许某1军是亲戚靠得住,要杨某12拿些千溪乡的土地整理项目给许某1军做,杨某12答应了解情况后会尽力办好。过了几天,杨某12告知我她已经在千溪乡给许某1军安排了土地整理项目做,让我放心。2011年底,许某1军在千溪乡实施了两个土地整理项目,说他可以赚几百万。2011年9、10月,我继女杨某9要结婚,想让我买一对欧米茄手表作为她的结婚礼物,于是我联系许某1军叫他准备10万元。过了几天,我、蔡某、许志军在贵阳三桥至中坝路段一家酒楼吃饭时,许某1军拿了10万元现金给我,我递给了蔡某。第二天,蔡某与杨某9、彭某1及彭某1的姐到贵阳国贸商场买了一对欧米茄手表,共花费12万多元。2012年9、10月份,我让蔡某联系许某1军土地整理项目进展情况及对我们的承诺能否兑现、何时兑现,我也打电话问许某1军承诺给钱兑现之事,许某1军说马上就办。过了几天,蔡某告诉我许某1军通过银行转款80万元给她,该笔钱由蔡某在支出。2015年5、6月份,我因为买车让许某1军给我准备3、40万元或最少20万元。过了几天,蔡某告知我许某1军已转款20万元到她银行卡上,这笔钱被我用于购买一台奔驰450越野车(贵F×××××),花费80多万元。我问许某1军要110万元是因为我给我女儿杨某12打招呼,许某1军才拿到千溪乡的两个土地整理项目,我不打招呼许某1军不可能得到项目。
通过以上证据的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又能相互印证,且杨继红对自己收受许某1军所送现金110万元和为许某1军谋取利益的事实也当庭供认不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另查明,杨继红收受、索取他人现金、财物共计254.432万元,并将部分贿赂款借出非法获利114万元,合计368.432万元。2016年9月27日,侦查机关从杨某1处扣押杨继红涉案款现金5万元;10月11日收到蔡某缴纳杨继红涉案款现金210万元;10月20日从王某1处扣押杨继红涉案借款现金100万元;10月21日、11月4日从刘某2处扣押杨继红涉案房款现金共44.432万元。2017年10月10日,蔡某缴纳杨继红涉案款9万元。扣押、收缴涉案款共计368.432万元。
认定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清单、收据等,记载2016年9月27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从杨某1处扣押杨继红涉案款现金5万元(已交铜仁市国库集中支付局);10月11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蔡某缴纳杨继红涉案款现金210万元(注明由蔡某上缴铜仁财政专户);10月20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从王某1处扣押杨继红涉案借款现金100万元(注明王某1已上缴到铜仁市国库集中支付局);10月21日、11月4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从刘某2处扣押杨继红涉案房款现金共44.432万元(注明已由王某1上交到铜仁市国库集中支付局)。2017年10月10日,蔡某向本院缴纳杨继红涉案款9万元。共计368.432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综合性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继红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确认: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记载本案管辖、立案以及杨继红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2、贵州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情况说明、杨继红到案情况说明,记载2016年4月15日,省纪委常委会决定对杨继红涉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后安排工作人员通过毕节市政协工作人员通知杨继红到毕节市政协后,将杨继红带至办案地点接受调查。调查期间,杨继红交代了组织掌握的其利用职务影响力收受许某1军人民币110万元。此外,杨继红还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2人民币20万元及143.33平米住房一套、收受钟某110万元、吴某1现金7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
3、户籍证明、任职及分管工作等文件,记载被告人杨继红的个人身份基本情况,以及杨继红于1996年12月28日起任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分管计生局、卫生局;2007年7月19日、8月30日任省政协毕节地工委主任、党组书记,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8月17日任省政协毕节地工委巡视员;2011年12月28日、2013年3月19日分别任第十届、第十一届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副主任,2016年1月14日退休;2016年7月31日毕节市第一届人大代表职务被终止。
4、搜查证、提取和搜查笔录、清单及借条等,记载2016年6月8日,省纪委办案人员在杨枫妻子石祖妹老家黎平县城关镇住房内提取2014年1月1日吴某1书写借到杨某3400万元、借款期十二个月、月息3%等内容的借条一张;同年7月22日,从吴某1处提取2008年4月27日、2014年4月24日吴某1书写分别借到蔡某80万元、借款期三年、月息2.5%等内容和借到蔡某544万元、时间一年、不计利息等内容且均标注有“作废”字样的借条两张;同年9月21日,在杨继红位于奢香大酒店26-4号住房内扣押2014年1月20日王某1书写借到杨某3100万元、借期三年、年息42万元等内容的借条一张。
5、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银行取款、转款凭证等,记载2012年10月30日,许某2从许某1军尾号1619的农行卡向蔡某8915的农行卡转款40万元;同日,许某1军8243商业银行卡向蔡某3015银行卡转款40万元。2015年5月27日,杨某118717信合卡向蔡某6041信合卡转款20万元。2014年1月17日,杨某64339工行卡向杨某57800建行卡转款10万元;同日,杨某64339工行卡向杨某35811建行卡转款20万元。2014年1月20日,杨某64339工行卡向王某10247工行卡汇款100万元。2013年6月3日,杨某35811建行卡向杨彦6237建行转款10万元。2013年5月31日,高某1404建行卡向杨某35811建行卡转账15万元。
关于杨继红的辩护人出示杨继红以前工作表现、获奖情况、发表文章、身患疾病和相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材料,并提出杨继红没有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建议法庭对杨继红适用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见。经查,杨继红以前工作表现和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均与本案的定罪量刑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没有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也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杨继红是否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因尚需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予以评判,并非本案一审判决时审理的范围。故对辩护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