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春宝与时任中共溧阳市戴埠镇党委副书记的钱某系同胞兄弟。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钱春宝通过钱某分管戴埠镇工业经济、负责管理戴埠镇河西工业园区内道路工程的职务行为,为在该工业园区承包工程的马某1在工程质量等问题上打招呼,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通过与马某1签订技术顾问聘用协议的形式,2次收受马某1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
2016年5月11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钱某受贿案时,电话通知被告人钱春宝,钱春宝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钱春宝退出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钱春宝于2012年下半年和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傅某1,去过马某1在横涧的工地二、三次,但只是转转,没有做具体工作。2015年,被告人钱春宝曾为马某1借过资质证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在2011年上半年在居住的小区内碰到钱春宝,钱春宝想到自己那儿打工,并说到他也不懂什么技术,做不了什么事情,但他弟弟钱某是戴埠的党委副书记,如果工程上有问题需要解决,到时候可以帮忙打打招呼。当时考虑到自己在戴埠工业园区里有一条道路的工程中标,工程量有1000万元,自己同意给钱春宝两个点,总共20万元,钱春宝同意的,并提出以工资的形式给他。每年10万元,分两次给他,自己同意的。大概过了一、二个月,钱春宝拿出电脑打印的合同一式二份,合同上约定自己聘用钱春宝,聘用期两年,每年工资10万元,后双方签字,一人一份。2011年底,在燕山南苑,自己给他10万元,2012年底,在锦绣菜场附近给他10万元,合同签订后,钱春宝没有为自己做过什么工作,曾有一次在戴埠工业园区修造的道路上因为质量问题被钱某要求停工,自己找钱春宝让其跟他弟弟钱某打招呼。后来钱某再没有刁难,工程款结算还比较顺利,还有在2015年的时候,钱春宝帮自己借过一次资质证书的经过情况。
2、证人马某2、杨某的证言,均证实自己是在马某1在戴埠镇工业园区道路工程施工负责现场施工,工地上没有其他的技术顾问等人员,也不认识钱春宝,也从未见到过钱春宝的情况。同时马某2还证实好像有一次因为质量问题被停工的,后来根据政府要求,我们进行了返工的情况。
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012年的时候,马某1在戴埠镇河西工业园区修了一条路,自己当时就找分管园区的领导钱某,要求留水路方便周边农田的排水,钱某说会考虑的。2013年梅雨季节,雨量比较大,周围的稻田被淹掉,自己找到钱某,钱某就找到马某1,我们一起到现场查看导致淹水的原因,发现是因为路边有一段没有放涵洞水泥管,后钱某就让马某1进行修复的情况。
4、证人沈某、管某、马某3、肖某1、周某的证言,均证实钱某是工业办公室的分管领导,戴埠镇河西工业园区的建设属于工业管理,包括园区内的征地、基础设施建设等,都是钱某分管的情况。同时沈某、马某3还证实钱某和马某3在马某1的工地现场发现道路两侧的排水管道底下没有用混凝土夯实地基,而且水泥管道之间的接缝没有用水泥固定的情况下,马某1就已经安排工人覆土了,钱某一方面要求现场工人停工,另一方面打电话要求马某1返工的情况。
5、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5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任戴埠镇党委副书记,分管工业、经济、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工业园区管理等工作,马某1做工业园区附近道路工程时,由于工程质量遭到当地群众的举报,自己和马某3去现场查看,后来停了马某1的工。自己三哥钱春宝为此事找过我,让自己对马某1停工的问题照顾一点,自己跟他说这个事情你不要管,我们有具体的分管领导,自己不会去插手的经过情况。
6、证人傅某1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天一路桥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下半年快下班时,钱春宝到工地找自己,让自己陪他去横涧去一趟,在路上钱春宝对自己讲他在马老板那儿兼了一个技术顾问,因为自己比较懂路桥这行的技术,他叫自己帮他去看看,我们到了那儿,工人们正在铺路基,也没有什么技术上的事情,我们在工地上转了15分钟就走了。我们一共去了两三次,都是钱春宝喊自己一起去的,钱春宝讲他在马某1那里拿了工资,总归要去转转的。记得有一次是下雨去的,转了一下就回去了,还有一次去了,工地上工人都下班了的经过情况。
7、被告人钱春宝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于2010年底或2011年初,在燕山南苑碰到马某1,自己提出到马某1那儿打工,并讲自己也不会什么技术,但讲弟弟钱某是戴埠镇的领导,如果工程上遇到什么难事也能帮忙打招呼,马某1说去他那儿做个技术顾问,一年给自己10万元工资。过了一、二个月,自己到打印店打了一个技术顾问聘用合同一式二份,合同约定聘用期2年,年薪10万元,后双方签了合同,一人一份。2011年底和2012年底,马某1分二次给自己20万元钱,合同签订后,实际没有帮他工作,是帮他借过几次资质,有两次陪他一起到工地上看了一下,另外自己还叫人到马某1横涧的工地上去过几次,还有一次马某1因为戴埠镇河西工业园区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被自己弟弟钱某停工了几次,自己找弟弟钱某,跟他讲希望能在马某1的工程上关照一下。当时钱某讲只要马某1工程质量能保证好,一定不会为难他。后马某1整改后就顺利施工了的经过情况。
8、钱某的干部任免表、职务任免通知书、党政领导工作分工通知,证实钱某于2005年3月起在戴埠镇分管招商、企管、环保、社保、质监工作,2014年2月起分管工业、企管和社保工作,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
9、戴埠镇道路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表、入账发票、工程付款记帐凭证,证实马某1在戴埠镇承接工程和结算的情况。
10、钱春宝帐户交易记录、存款凭条、证实钱春宝资金入帐和使用的情况。
11、“到案经过”、检查书,证实钱春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况。
12、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钱春宝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情况。
1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钱春宝在案发后退出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