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2 0:00:00

赵树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树新,男。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对其刑事拘留,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羁押在长岭县看守所,经长岭县人民检察决定,于2017年5月4日对其逮捕,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6日对其监视居住,由松原市宁江区二分局沿江派出所执行,经长岭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8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云平,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案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长岭县人民检察院管辖。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树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树新及其辩护人李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树新在任松原市原市委书记蓝某司机期间,利用蓝某职务上的便利,在2009年末向松原市规划局局长杨某打招呼,为前郭县个体经营者代某在兴旺冷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让松原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给兴旺冷库建设项目放线,允许该建设项目提前施工。赵树新在2010年1月份收取代某30万元人民币。在侦查阶段,赵树新的亲属退还了30万元的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树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破案经过、悔过书、兴旺冷库建设施工相关手续及证明、记账单、证明、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松原市兴旺冷酷储备有限公司冷库、库房档案、松原市兴旺冷冻储备有限公司冷库综合楼档案、企业变更情况、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证人代某、毕某、张某、刘某、杨某、毕某1、范某、雷某、李某、李某1、张某1、韩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树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新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李云平认为,赵树新在纪检机关传唤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案件侦查阶段,赵树新的亲属主动退还了30万元的赃款,说明赵树新是认罪悔罪;赵树新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赵树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树新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被告人赵树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检察院处),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鲁恢

人民陪审员王力洋

人民陪审员李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