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6 0:00:00

王猛利用影响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猛,男。案发前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副主任。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执行拘留,同日被蠡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英俊,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z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猛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6)冀063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猛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冀06刑终37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马永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猛及其辩护人颜英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猛利用其兄王某2担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影响力,受宁夏石嘴山市联盛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联盛公司)负责人纪某2(已提起公诉)请托,为了增加联盛公司向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宁夏石炭井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石炭井焦煤公司)的供货量,谋取竞争优势,先后两次在宁夏银川市找到时任石炭井焦煤公司的总经理田某要求其提供帮助。田某让石炭井焦煤公司供应科在其后的物资采购中优先考虑采购联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货物,增加了联盛公司的竞争优势及销售量。2015年7月份,纪某2为了感谢王猛给其提供的帮助,在银川市金凤区宁安西巷时代之星小区门口送给王猛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猛利用其兄王某2担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影响力,通过该集团子公司的总经理田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纪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于事后收受请托人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猛的辩护人颜英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猛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前主动全部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猛利用其兄王某2担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宁煤集团)董事长的职务影响力,受联盛公司负责人纪某2请托,为了增加联盛公司向宁煤集团之子公司的石炭井焦煤公司的供货量,谋取竞争优势,王猛先后两次在宁夏银川市找到时任石炭井焦煤公司的总经理田某要求其提供帮助。田某让石炭井焦煤公司供应科在其后的物资采购中优先考虑采购联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货物,增加了联盛公司的竞争优势及销售量。2015年7月份,纪某2为了感谢王猛给其提供的帮助,在银川市金凤区宁安西巷时代之星小区门口送给王猛20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王猛于2015年8月将受贿款退还行贿人纪某2之妻李某。2015年12月12日,蠡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涉案赃款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猛供述2002年以来其一直在宁煤集团信息技术中心工作,2008年起担任该信息技术中心副主任。其朋友纪某2经营的联盛公司与宁煤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有业务往来,为扩大公司业务量,纪某2找其帮忙,大概在2010年和2012年,其两次找到石炭井焦煤公司原总经理田某,给他打了招呼,请求该公司在采购物资时优先考虑采购联盛公司的货物,田某答应了并告诉自己,让纪某2直接找焦煤公司供应科。其告诉纪某2田某已同意,让他直接去找供应科。实际情况联盛公司增加了对石炭井焦煤公司的供货量。其兄王某2当时是宁煤集团董事长,其考虑田某是看其兄王某2的面子答应的这一要求。王某2不知道此事。事后,为感谢自己,纪某2在2015年7月份的一天送给其20万元人民币。大概到了2015年8月份,听纪某2之妻李某说纪某2被检察机关带走了,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就把这20万元人民币给了李某。并让她打了一个收款手续等情况;

(2)同案犯纪某2供述其是联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与宁煤集团有业务往来。联盛公司从2009年开始成为宁煤集团物资公司的合格供应商,主要向石炭井焦煤公司供应矿山用品、建材等。石炭井焦煤公司把采购计划和推荐的供应商提供给宁煤集团物资公司,宁煤集团物资公司经过审核下达采购计划单,并把采购计划分配给推荐的供应商。一般情况下宁煤集团物资公司都会按照石炭井焦煤公司推荐意见去办理。当时向石炭井焦煤公司供货的供应商很多,竞争也很激烈。其找到王猛,让他帮忙找田某,并许诺事成后给王猛好处费,王猛答应了。大概在2010年底和2012年,王猛给田某打过两次招呼。之后,王猛对其说田某同意增加联盛公司对石炭井焦煤公司的供货量,并说田某让其找石炭井焦煤公司的供应科。王猛打招呼对联盛公司的经营起到了很大作用。明显增加了公司供货量,也就增加了公司的利润。田某知道王猛是宁煤集团董事长王某2的亲弟弟,其认为田某是看董事长王某2的情面答应王猛的要求。为表示感谢,其在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送给王猛20万元人民币,这20万元现金是用的朋友佘某还的借款等情况;

(3)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3年其任石炭井焦煤公司经理,在担任该公司经理期间,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副主任王猛为联盛公司向石炭井焦煤公司供货打过两次招呼。之后,其给石炭井焦煤公司供应科长杨某安排,让他在向物资公司上报物资采购计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联盛公司。因为王猛是宁煤集团董事长王某2的亲弟弟,其考虑王某2的情面,才答应王猛的要求,其担任石炭井焦煤公司经理期间,联盛公司的供货量有多少说不清楚,石炭井焦煤公司应该有相关书面记载,其和纪某2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4)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3年间其任石炭井焦煤公司供应科长。焦煤公司向宁煤集团物资公司上报采购计划,物资公司通过年度框架协议,从宁煤集团的合格供应商中确定供货商。焦煤公司向物资公司上报采购计划时,有时会推荐供货商,物资公司会尊重该推荐意见。焦煤公司向物资公司上报采购计划的事由公司供应科负责。2010年到2013年期间,联盛公司向石炭井焦煤公司供过货。当时石炭井焦煤公司经理田某曾两次安排推荐联盛公司作为石炭井焦煤公司的供货商。其都按田某安排的办了。其和纪某2之间没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至今在联盛公司工作,和纪某2是夫妻关系。王猛在宁煤集团上班,不清楚他担任什么职务,在纪某2被检察机关调查后,王猛和其见过面,在2015年8月中旬王猛去其家中,说知道纪某2出事了,家里可能要用钱,以前借过纪某220万元人民币,遂将2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自己。并且让其给他写了一个收条。其不知道王猛借纪某2这20万元钱的事;

(6)证人纪某1证言证实其是联盛公司的股东。纪某2是其哥哥。其不参与联盛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纪某2经营管理该公司,公司的具体事务都是纪某2管理;

(7)证人王某1能证言证实其是联盛公司的董事长、股东。纪某2是其儿子。其不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具体事务也没过问过;

(8)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在2007年11月到2015年11月担任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其弟王猛在宁煤集团信息技术中心担任副主任职务。其不认识纪某2,也不知道联盛公司。其不知道王猛为纪某2公司与宁煤集团有关部门及其下属企业做生意打招呼的事,其对亲属要求很严,不许他们利用自己的关系经商、营利。其每年也对宁煤集团的有关工作人员说过,严格禁止其亲属、同学等打着自己的旗号与宁煤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做生意营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能办的事也不要给他们办;

(9)证人佘某证言证实其朋友纪某2是联盛公司的负责人,也是宁夏银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7月9日,其因做生意借过纪某220万元钱,用了几天,其收到一笔货款,就还了纪某2;

(10)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联盛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变更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炭井焦煤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11)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王猛、田某、王某2、杨某职务任免、任职时间的文件及证明;

(12)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公司关于印发物资采购管理细则的通知及物资采购管理细则;

(13)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联盛公司签订的年度采购协议;

(14)石嘴山市联盛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协议价格明细表、2011-2014年供货资金汇总表、供货说明、2011、2012、2013、2014年供货明细;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公司采购入库单、接收检验单;

(15)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宁夏石炭井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全资子公司;

(16)石嘴山市联盛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纪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神华宁煤集团的业务活动均由其负责的证明;

(17)纪某2之妻李某2015年8月12日给王猛出具的收到现金200000元的收条原件;

(18)蠡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涉案款20万元人民币已扣押;

(19)银川市公安局长城中路派出所户籍证明,王猛身份证号码:,无前科;

(20)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王猛时同步制作的录像资料。

纪某2当庭供述其在侦查机关供述属实,其给王猛的20万元是行贿,是为了让王猛增加其公司的竞争优势和供货量。

经本院核实,田光明表示蠡县人民检察院在取证过程中无违法取证的情形,且认可为增加联盛公司对石炭井焦煤公司的供货量,王猛两次给其打招呼,其在后来的物资采购中提供帮助的事实。但否认当时之所以答应王猛的要求,是考虑了时任宁煤集团董事长王某2的因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猛作为宁煤集团董事长的近亲属,利用该董事长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神华宁煤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宁夏石炭井焦煤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宁夏石嘴山市联盛商贸有限公司纪某2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现金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田某在本院对其证言核实时虽否认在王猛找其帮忙时考虑了时任宁煤集团董事长的王猛之兄王某2的因素,但并不影响被告人该罪的构成。被告人王猛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退还、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猛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扣押在蠡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泽民

审判员姜雷

人民陪审员张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