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党委常委、副队长周某甲(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在任,分管防火监督部工作)的亲姐姐,认识时任巴南区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的董某某。
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的重庆中国轻纺服装城项目(以下简称:轻纺城项目)为拓为公司投资开发,2014年办理了第一批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重庆市巴南区消防支队在办理该项目的审批中,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要求拓为公司修建配套的微型消防站,否则不能获得消防审批。拓为公司股东宋某某、王某某、邓某、李某、黄某某商量后,认为该工程目前已经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没有建设消防站的位置了。为了避免损失,五人遂考虑拿出30万元作为“协调费”,以在第二批项目中补建消防设施的名义,寻求获得巴南区消防支队的审批。
2014年11月,邓某、黄某某找到缪某(轻纺服装城消防安装承建商),将30万元交给缪某,托其找关系“协调”。缪某联系了吴某某,并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吴某某,让其帮忙。吴某某随后与被告人周某某商量,请其出面到巴南区消防支队“协调”。周某某同缪某、吴某某及拓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一道,前往巴南区消防支队找到董某某,游说其审批通过拓为公司的申请。途中,周某某在吴某某的车上,收受了吴某某给的10万元。周某某向董某某提出该请求后,董某某虽明知不符合规定,但考虑到周某某系周某甲的亲姐姐,遂同该支队的参谋穆某一起,审核通过了该方案。
2014年11月19日,周某某将10万元存入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
2017年1月10日本院职侦局干警在周某某住处将其通知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拓为公司相关资料,消防审批资料,银行流水记录,情况说明,《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工作邮件信息,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邓某、宋某甲、缪某、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