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债券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陕西海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海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桦、卢书艳,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杜萍、吴鹏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5元。
审判长王娜娜
代理审判员刘洁
代理审判员李鑫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