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资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12/15 0:00:00

赵仕红诉永靖县三塬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

赵仕红诉永靖县三塬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案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甘2923行初18号

  原告赵仕红。
  委托代理人崔云同。
  被告永靖县三塬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居信。
  委托代理人孔顺誉。
  委托代理人杨鹏。
  原告赵仕红诉被告永靖县三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塬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仕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云同,被告三塬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孔顺誉、杨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仕红诉称,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告提交了请求处理申请书,请求被告: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依法给予协商解决;2.置换被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2.2亩。现已超过法定期限,被告对原告的申请至今未作处理,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赵仕红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请求处理申请书复印件;2.关于三塬镇下塬村赵仕红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原件;3.法律适用提示复印件。
  被告三塬镇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是由于流转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因为原告所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权属清楚,因此被告只作了调解处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塬镇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三塬镇下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证明原告的土地流转主体是土地承包户与下塬村民委员会。
  经法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没有异议,认可原告向其提交了申请书;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答复意见是被告向信访局的答复,不是给原告的答复,与原告的起诉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提出原告提供的法律条款不适用本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请求处理申请书,被告认可收到,本院予以确认;提供的答复意见和法律适用提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三塬镇下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证明了原告的土地流转主体是土地承包户与下塬村民委员会,不是被告,对此原告没有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本案以下事实:2014年,永靖县人民政府为加快三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经济提质增效,在原告所在的下塬村实施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采用集中流转土地,连片集中建设的方式,新建以日光温室为主的现代农业园区,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由土地承包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原告不同意每年以600斤小麦作为流转费进行流转,没有与下塬村民委员会签订流转合同。原告口头与村委会协商在规划区外按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2.2亩耕地进行置换。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请求处理申请书。被告接到申请后,安排包片领导和包村领导及相关合作社负责人与原告对置换土地进行调解,但原告不接受置换的土地和补偿数额。现原告的土地已建成大棚由合作社管理经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争议案件范围。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原告申请处理的土地属于原告的家庭承包地,其与下塬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纠纷不属于被告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与原告进行了调解,但原告不接受置换的土地和补偿数额,被告没有对原告申请争议的土地履行处理职责,不属于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仕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仕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燕
审判员 李国伟
人民陪审员田瑞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魁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