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4/24 0:00:00

林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女,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受张温涛(另案处理)雇佣,在本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康乐通讯市场1C098店铺内摆放并公开贩卖间谍专用器材。2013年12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上述店铺抓获被告人林某,现场查获22件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经鉴定,现场查获的GSM定位窃听器和密拍纽扣具有专用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收据、收款卡、扣押及移交物品清单、租赁合同、分租转租协议、鉴定检材移交接收表、说明表、抓获经过、涉案密拍手表、密拍录音录像笔等书证、物证;证人刘某、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在他人雇佣下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及当庭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间谍器材,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