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沈阳暖风机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申请复议人胡美华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辽0104执异218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胡美华称,胡美华2005年8月退休,与被执行人沈阳暖风机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生效判决十二年执行局故意不给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退休金额理应从2005年8月退休后计算。请中院监督执行。一、请求撤销(2017)辽0104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二、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2009)大东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三、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沈阳暖风机厂为胡美华办理退休手续后十日内给付独生之女费2,000元。四、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沈阳暖风机厂为胡美华报销医疗费400元。五、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生效判决十二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法院查明,胡美华与沈阳暖风机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大东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沈阳暖风机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胡美华办理退休手续;二、沈阳暖风机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美华自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2月9日退休金,具体金额按照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核定的同期沈阳市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三、沈阳暖风机为胡美华办理退休手续后十日内给付胡美华独生之女费2,000元;四、沈阳暖风机厂为胡美华报销医药费400元。该判决生效后,沈阳暖风机厂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胡美华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9)大东执字第1423号。2014年3月14日,沈阳暖风机厂将案件款3万元交至执行法院。2017年8月2日,执行法院向胡美华发出通知一份,该通知写明“你申请执行沈阳暖风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核算,应返还你执行款数额如下:2006年1月10日至2006年12月30日,693X128,316;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808X129,696;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928X1211,136;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9日,1,060+1,060/30X91,378。以上合计30,526元,加独生子女费2,000元、医药费400元,共计32,926元。2009年6月8日生效,2014年3月13日给付3万元。本金32,926元,期限2009年6月8日至2014年3月13日,利率5年以上贷款利率。以上单倍利息共计10,132.98元,双倍为20,265.96元,2014.3.13日还款30,000元,剩余本金2,926元,1、2014.3.14-2014.7.31,2,926X6.55%/365X136X2142.82;2、2014.8.1-2017.7.5,2,926X1.75/10,000X1,070547.89。以上共计23,882.67元。特此通知。”胡美华对计算金额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