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鑫辉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丽梅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鑫辉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丽梅。
复议申请人松原市宁江区鑫辉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执异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张丽梅与被执行人鑫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宁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鑫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鑫辉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鑫辉公司认为评估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申请。鑫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张丽梅与被执行人鑫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该案及其他八起鑫辉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鑫辉公司送达告知书,告知鑫辉公司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选择鉴定机构,2017年6月8日,本院出具评估委托书,对鑫辉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房屋及机器设备等附属设施进行现价评估。吉林省国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理评估公司)对鑫辉公司房地产、土地进行评估,对资产进行评估,2017年6月22日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查,2017年7月14日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限期质疑通知书。鑫辉公司对评估报告对此提出质疑,2017年8月15日,国理评估公司针对鑫辉公司房产及附属物司法鉴定有关质疑进行答复:关于车间,经过详细市场调查,其一、估价对象附近有多个厂区出售(长时间难以售出),出售的厂房要价均价为1000元/平方米左右;其二、估价人员充分考虑了车间的墙体、层高等因素,根据房屋造价标准,并咨询了建筑商同标准房屋工程建造承包价格,经过测算、调整,最终确定的价值,本次评估价值是合理,符合市场的。关于地面,是依据地面造价标准经过折旧计算得出的,因地面使用磨损率高,评估的是折旧后的价值,而不是全新地面的价值。关于落项,前办公室前方砖地面已计入水泥地面面积内。树木将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体现。办公桌椅属可移动物品,且不在生产所需特殊设备范围内,不在评估范围内。同日,国理评估公司出具关于对“吉国理资评报[2017]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质疑的情况说明,一、补充漏评的项目:1、各种树共计8项补充评估;2、棉车、炉头料、料块、钢材等共计23项补充评估;3、次棉、底棉共计2项补充评估。二、后补充的资产评估明细,主要是存货类资产,本机构对质疑的24项存货类资产核查照片和工作底稿,并对评估值进行了修正。三、关于天然气管线工程资产,本机构外聘了造价专家协助评估,并采用了专业造价数据。1、关于天然气管线长度的确认,本次暂按3.75公里进行重编预算法评估。2、关于天然气管线施工中实际发生的补偿、赔偿费用,由于未能提供由施工方案变更发生的财务相关资料,单凭单方证明材料,我机构无权将其纳入评估范围。鑫辉公司对国理评估公司的答复有异议又提出质疑。2017年8月30日,国理评估公司针对鑫辉公司质疑的关于车间、地面、松树、天然气管线长度、评估单位资质等方面的质疑,出具两份答复,国理公司认为,本机构在重新核定估计对象的现有资料和评估报告的技术线路后,认为我们从客观事实评估,评估结论是公平、公正的,也是符合现状的,因此维持本机构的评估结论。2017年9月21日,国理公司又针对鑫辉公司质疑的车间价格、地面价格、松树价格、漏评项目出具了两份答复。同日,国理公司对评估的鑫辉公司财产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2017年10月25日,本院对鑫辉公司的财产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2017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在网上公开拍卖,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12月6日,鑫辉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鑫辉公司财产的强制执行(拍卖);对鑫辉公司的财产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鑫辉公司主张张丽梅申请执行的判决存在虚假诉讼,是对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存有异议,鑫辉公司可以依法采取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等救济措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鑫辉公司既未提供其已经申请再审的证据,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对其所称的虚假诉讼进行立案侦查。故鑫辉公司以张丽梅申请执行的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请求中止本案强制执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鑫辉公司对其财产进行重新评估鉴定的主张,其所提出土地评估价格过低、天然气管道多处漏评、院内硬化作价过低、车间作价更低于市场价格的理由,已经在向国理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质疑中多次提出,国理评估公司多次客观、公正地给予答复,对漏评项目补充评估,国理评估公司根据客观事实的评估,评估结论是公平、公正的,也符合现状。鑫辉公司在向国理评估公司提出质疑的同时,亦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经了解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鑫辉公司所提申请,不符合启动重新评估鉴定的条件,口头通知不予重新评估鉴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司法辅助工作程序通则》第八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可启动重新评估鉴定程序:(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应当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经审查,鑫辉公司提起重新评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上述启动重新评估鉴定的条件,故对鑫辉公司重新评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鑫辉公司所称不排除申请执行人与鉴定机构相互串通的可能,其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属于假设和猜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鑫辉公司称公司已签订融资协议,再有一个月即可以现金方式偿还债款,其可与诸位申请执行人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诸位申请执行人行使向本院申请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权利。综上所述,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张丽梅与鑫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九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鑫辉公司财产所采取的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对鑫辉公司的异议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公园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松原市宁江区鑫辉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鑫辉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本案执行依据存在虚假诉讼,贸然执行将会给复议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本次对复议申请人的财产评估畸低,不排除申请人与鉴定机构恶意串通,不重新评估将严重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复议申请人已成功签订融资协议,再给复议申请退一个月时间,即可以现金方式偿还债款,如坚持评估拍卖不符合国家保护小微企业的宗旨。综上,请求贵院中止上述案的评估拍卖程序或中止执行,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或重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以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复议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复议申请人认为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评估过低,是对评估报告内容有异议,应由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并进行答复,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其提出过低原因不排除申请人与评估机构恶意串通的主张,经审查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依据属虚假诉讼、中止执行等其他复议请求,均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审查。综上,原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松原市宁江区鑫辉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执异7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秋铧
审判员范雪慧
审判员王伟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艺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