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张艳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虞城法院)(2017)豫1425执异1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3月12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张艳、申请执行人李书霞的委托代理人许允杰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虞城法院查明,李书霞与张艳、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该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豫1425民初2914号民事裁定,查封张艳所有的位于虞城县汇景江南小区A5栋1单元602号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豫1425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判决张艳、郑宏共同偿还李书霞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书霞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河南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2016年12月30日出具《房地产评估意见书》,此意见书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张艳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2017年5月24日河南中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回复内容为“本案件所涉位于虞城县城关镇闽江路东侧汇景江南小区A5栋1单元602号房地产,我公司房地产估价师共实地勘查了两次。第一次实地查勘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室内进行。第二次实地查勘时,在异议人的带领下,进入了室内进行查勘,异议人还明确告知我公司房地产估价师,房屋带有阁楼。而且,经过我公司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阁楼只有通过室内楼梯方可进入。结合阁楼没有产权证资料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在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时已经考虑了阁楼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该房地产带有阁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