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3 0:00:00

杜银英、广州保税区广保商品交易商务有限公司与杜银英、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杜银英,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审理经过

委托代理人:谢辉、王丽艳,均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广州保税区广保商品交易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保税区广保大道1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生、林广健,均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603房。

法定代表人:谢树春,经理。

被执行人:杜银凤,女,1973年2月22日出,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谢树春,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复议人杜银英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2017)粤011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埔法院在执行(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告知称对两套房产的拍卖款先以谢树春抵押物拍卖款清偿债务,再以杜银英抵押物拍卖款清偿债务,拍卖款在扣除全部债务后退给杜银英。广州保税区广保商品交易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保公司)对该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黄埔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及驳回杜银英、谢树春提出的《关于尽快发还被执行人杜银英抵押物拍卖余款的申请书》;尽快向其发放杜银英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630号金奥花园17座3梯704房拍卖款1641400元。

黄埔法院查明:广保公司就与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硕公司)、杜银凤、谢树春、杜银英、骊荣商行、茂福公司的合同纠纷向黄埔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货款及履行期限。锐硕公司确认欠广保公司货款本金4644万元。锐硕公司在本案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保公司付清上述货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锐硕公司实际占用资金天数分笔计算,其中1300万元本金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计付;3344万元本金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计付。二、担保。(一)保证。1.杜银凤在3344万元范围内,对锐硕公司欠广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杜银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锐硕公司追偿。2.谢树春在4644万元范围内,对锐硕公司欠广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树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锐硕公司追偿。(二)抵押担保。1.广保公司在961万元债权本金和从2015年12月1日起的利息范围内,对锐硕公司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号楼21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2.广保公司在131万元债权本金和从2015年12月1日起的利息范围内,对锐硕公司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路段锦绣香江花园紫荆雅园3栋803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广保公司在215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谢树春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223号8座402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XX号)和杜银英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630号金奥花园17座3梯704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广保公司在1000万元债权本金和从2015年11月16日起的利息范围内,对谢树春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136号华海大厦7号、8号、9号、10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XX号、第XX号、第XX号、第XX号)和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祈福新村晓峰园5座27楼03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2016年2月3日,广保公司向黄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16)粤0112执524号立案执行。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杜银英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630号金奥花园17座3梯704的房产、谢树春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223号8座402的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以1641400元、1851760元成交。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杜银英、谢树春向该院提交《关于尽快发还被执行人杜银英抵押物拍卖余款的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杜银英、谢树春协商一致,在保证全部清偿抵押债务215万元前提下,谢树春先以其抵押物拍卖款1851760元全部清偿抵押债务后,杜银英以其抵押物拍卖款清偿抵押债务余额298240元,余下1343160元由杜银英取回。黄埔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关于广州保税区广保商品交易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锐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骊荣贸易商行、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茂福有限公司、杜银凤、杜银英、谢树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6日拍卖了被执行人谢树春名下位于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223号8座402房和杜银英名下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630号金奥花园17座3梯704房,成交价分别为1851760元和1641400元。2017年7月4号,杜银英、谢树春申请先以谢树春抵押物拍卖款清偿债务,再以杜银英抵押物拍卖款清偿债务,本院认为,杜银英、谢树春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述两套房产的拍卖款先以谢树春抵押物拍卖款清偿债务,再以杜银英抵押物拍卖款清偿债务,抵押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主债权、抵押权的费用,上述拍卖款在扣除全部抵押债务后退给杜银英。”申请执行人广保公司遂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黄埔法院认为:(2016)粤0112执5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明确:广保公司在215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谢树春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223号8座402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XX号)和杜银英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630号金奥花园17座3梯704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人广保公司是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在21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执行过程中,上述两房产分别以1851760元、1641400元拍卖成交,超出了215万元抵押权利,被执行人杜银英、谢树春对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抵押权利215万元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被执行人杜银英、谢树春达成的协议需要征得异议人(抵押权人)广保公司同意,才合法有效。现广保公司已明确对该协议不予认可,并提出先对被执行人杜银英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然后再对被执行人谢树春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第(二)款第2条:谢树春在4644万元范围内,对锐硕公司欠广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杜银英、谢树春达成的协议,先以谢树春抵押财产拍卖款1851760元偿还215万元的抵押权利,不足部分再以被执行人杜银英抵押财产拍卖款1641400元偿还,该协议明显减少了异议人债权的受偿,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协议。黄埔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杜银英、谢树春协议所作出的《告知书》应予撤销。综上所述,广保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二、对被执行人谢树春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德路223号8座402房和杜银英名下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城路630号金奥花园17座3梯704房的拍卖所得款重新处理。

杜银英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2014年12月1日,锐硕公司与广保公司、杜银英、谢树春签订《抵押合同》,由谢树春、杜银英提供2套房屋为债权人广保公司的一笔担保债权215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一份独立的担保合同,(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包含了锐硕公司的多笔债务,这是锐硕公司为了配合广保公司提高诉讼效率,用一件案号出具的调解书,而杜银英与锐硕公司的其他债务没有任何关联。谢树春是债务人锐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谢树春提供的抵押物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精神,债权人广保公司应先就谢树春的抵押物实现债权。2、两套房屋同时被法院强制拍卖,拍卖所得款合计为3493160元,足以清偿该担保债权215万元,无论如何选择抵押物的清偿顺序,该担保债权均会得到足额清偿。抵押权人广保公司坚持重新选择清偿顺序,考虑的不是抵押债权能否顺利实现,而是与其他债权能否实现,这是滥用权利旨在扩大杜银英的担保责任,损害杜银英的利益。3、杜银英、谢树春协商一致,达成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顺序,并得到法院的认可。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权行使顺序的选择权,是为了保证抵押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这种选择权的合理范围应以是否有利于债权人实现抵押担保债权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如果有利于债权人实现抵押担保债权应予支持,如果债权人的选择与实现抵押担保债权无关且损害了杜银英的权益,则属于滥用权利,为法律所禁止。5、杜银英最近被确认罹患绝症,急需这笔资金用于治疗。故请求撤销黄埔法院(2017)粤011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维持黄埔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

本院查明

对黄埔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可见,在存在两个以上的抵押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份额和担保顺位;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各抵押人之间实际上承担的是有限的连带责任,抵押权人对每个抵押物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主张的权利在于抵押权人而非抵押人。

本案中,依据生效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广保公司对谢树春名下的涉案房产、杜银英名下的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债权的份额和顺序。广保公司异议主张先对杜银英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然后再对谢树春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符合上述规定。杜银英复议称广保公司滥用权利、应先就谢树春的抵押物实现债权的理由,与上述规定不符且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谢树春对锐硕公司欠广保公司的464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没有清偿完毕,又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杜银英和谢树春自行协议先以谢树春抵押财产拍卖款1851760元偿还215万元的抵押权利,不足部分再以杜银英抵押财产拍卖款1641400元偿还的约定,减少了广保公司的受偿数额,不利于债权的实现。黄埔法院在执行实施中采纳杜银英和谢树春的协议,并告知拍卖款在扣除抵押债务后退还杜银英的执行行为不当。该院异议予以撤销的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杜银英称患病急需用钱的意见,不属于可免除担保责任的法定理由,其要求退回拍卖款余额的主张不成立,其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杜银英要求撤销黄埔法院异议裁定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杜银英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洁靖

审判员李小明

审判员刘皓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