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申请查封的是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不论是首次查封和续查封,涉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被执行人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并没有登记在案外人沈北国资公司名下。依据《物权法》第6条、14条、16条规定,答辩人认为没有查封沈北国资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二、案外人依据的生效裁定书执行内容错误,诉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拍卖行为无效。[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三、被告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按期还款,则以其抵押物坐落于新城子区清水台三井建筑面积为10,907.5平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但在执行中执行法院没有拍卖上述10,907.5平方米房产而拍卖被执行人50,5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因此法院执行内容错误。案外人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50,566平土地使用权同时又查封该地上的10,907.5平房产,在执行中法院仅拍卖土地使用权,未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拍卖处分,该拍卖行为违反《物权法》第146条的强制性规定,拍卖行为应为无效。因此,案外人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三、案外人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案外人从2009年开始到2018年长期没有对执行裁定书指定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案外人沈北国资公司应承担案涉土地使用权在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被查封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经审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与被告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590,000元。二、被告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2,480,807.84元,并从2004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三、被告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按期还款,则以其的抵押物坐落于新城子区清水三井建筑面积为10,907.5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抵押人所有,价款不足部分由被告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2004年9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沈法执字第941号。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04年11月8日查封了案涉土地。
在执行中,本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4)沈法执字第941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3)初字第417号判决书中止执行。
2008年3月22日,本院向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出(2008)沈法指执字第6号指令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2004沈中民3初字第417号)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你院执行。请你院在接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办理案件移交手续。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于2008年4月1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北新执字第404号。
2008年4月25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北新执字第404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大东支行的权利义务由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继受。
在该案执行期间,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对案涉土地进行了评估、拍卖,三次流拍后,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出具《结案说明》一份,内容如下: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我单位与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你院委托评估、拍卖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0,566.17平方米),我单位愿以流拍价1248.98万元接收土地使用权,并同意结案。特此说明。
2009年3月26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北新复执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内容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三井的一宗面积为50,566.17平方米的国有工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2007)407号,地籍号为131207001)作价1248.9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抵偿借款。该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钢球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1]沈中民三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1年9月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沈中执字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