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昆民三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军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站、阮坤智、王玉琴、阮坤龙、元谋红提葡萄园艺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昆明大千运输公司清偿。”被告阮坤龙不服(2015)昆民三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并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云民终5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云01执21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站、阮坤智、王玉琴、阮坤龙、元谋红提葡萄园艺场在银行的存款7737810元及利息。二、对被执行人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昆明大千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站、阮坤智、王玉琴、阮坤龙、元谋红提葡萄园艺场价值7737810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
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出具(2107)云01执2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载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107)云01执2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已收悉。关于你院要求办理对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尹莉在我行账号为6228482890309936716应冻结人民币4215347.7元的账户存款冻结,我行(处、社、部、室)已办理完毕,现已冻结人民币4215347.7元,未冻结人民币零元,未冻结原因无。”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出具(2107)云01执21号《查询单位存款函(回执)》载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我院2017年6月23日(2017)云01执21号查询被执行人(或被告或被申请人)尹莉存款的来函收悉。现将查询被执行人(或被告或被申请人)在我行(处、社、部、室)的存款情况提供如下:被执行人(或被告或被申请人)账号为6231900020000822290存款情况为346.18(元)(大写:叁佰肆拾陆元壹角捌分)”同日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载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107)云01执21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已收悉。关于你院要求办理对被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尹莉在我行账号为6231900020000822290应冻结人民币7737810元的账户存款冻结,我行(处、社、部、室)已办理完毕,现已冻结人民币7737810元,未冻结人民币(未填写)元,未冻结原因(未填写)。注:只收不付”
再查明,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数据查询-(历史分户明细帐)”材料载明:“(一)户名:尹莉;帐号6231900020000822290;交易日期:2017年6月21日;余额:346.18;(二)户名:尹莉;帐号6231900020000822290;交易日期:2017年9月21日;余额:346.48;(三)户名:尹莉;帐号6231900020000822290;交易日期:2017年12月21日;余额:346.78;”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