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5)沈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辽01执34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依法冻结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的银行存款630万元。异议人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解除对其自有资金人民币630万元的冻结。主要理由为,被执行人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没有资金账户,冻结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自有资金6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是2006年11月2日经编委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法律主体,2008年6月11日经编委批准撤销,其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没有资金及资产份额,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自有资金均是专款专用财政资金,此账户核算内容是区集中核算单位的公用经费、代扣保险、保证金等资金,被执行人没有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核算过,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作为预算单位2010年度财务归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统一核算,2011年以后下沉到自己核算,2007年末被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人土地款1500万元,分3次交到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土地预付款,由于该项工程最终没有完成,2010年退回土地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2008年已经撤销,不是预算单位,按照资金管理要求,不能直接将钱给被执行人,所以先退到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账户(也就是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因为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统一核算),再由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退回给被执行人账户上,再由被执行人转给大辛二村,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作为预算单位集中核算部门,每一笔资金都是核算单位的,没有自己的资金。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沈中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金6080876元;二、被告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金6080876元的利息(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三、驳回原告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反诉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辽01执349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的银行存款630万元。同日,本院向盛京银行沈阳市和o路支行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异议人向本院提供2007年11月30日《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为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付款事由为拆迁补偿费,金额为2500万元整,2007年11月30日《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载明,汇款人为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汇款用途为拆迁补偿费,金额为2500万元整;2007年1月28日《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为沈北新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收款单位为国资公司,付款事由为土地预付款,金额为1100万元整,两份2007年12月26日《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载明,汇款人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收款人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汇款用途为转款,金额分别为900万元整和200万元整;2008年1月23日《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为财落工业园管委会,收款单位为国资公司,付款事由为土地预付款,金额为400万元整,2007年12月26日《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电汇凭证》载明,汇款人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收款人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汇款用途为转款,金额分别为400万元整;2007年12月5日《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收款单位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大辛二村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付款事由为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整,《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载明,出票日期为2007年12月5日,收款人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大辛二村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用途为借款(建设启动资金),金额为1000万元。
异议人向本院提供2010年1月27日《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款单位为财落街道,付款事由为还款,金额为1500万元整,2010年01月26日《盛京银行进账单(回单)》载明,汇款人为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汇款用途为转帐,金额为1500万元整,《盛京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载明,出票日期为2010年01月26日,收款人为收付中心财落街,用途为返还土地预付款,金额为1500万元;2010年1月28日《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为财落街道办事处,收款单位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付款事由为返还土地预付款,金额为1500万元整,2010年01月28日《盛京银行进账单(收账通知)》载明,汇款人为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收款人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汇款用途为转帐,金额为1500万元整;2010年2月1日《收款收据》载明,付款单位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收款单位为大辛二村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付款事由为借款,金额为1500万元整。案外人提供《(102)银行存款明细账》载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12月31日“0097财落账户撤销”。
2007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订金中1500万元作为土地预交款上解财政局,另1000万元转付给大辛二村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用于开发建设启动资金。
2009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沈阳万和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向区政府申请退还已上解区财政局的土地预交款1500万元,并同意此款退还后全部转付给大辛二村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作为按《协议》约定的该地区土地整理建设启动资金,完成回迁建设。
被执行人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日经沈阳市新城子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于2008年6月11日经沈阳市沈北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撤销,其职能划入工业园所在经济(功能)区。2018年2月5日,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与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消后其职能划入工业园所在经济(功能)区,具体情况不清楚。
2018年2月5日,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与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大辛二村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沈阳市沈北新区大辛二村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分别于2007年12月5日收到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转入的1000万元、于2010年2月1日收到沈北新区财落工业园转入的1500万元。
沈阳市沈北新区大辛二村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记载,该企业于2007年5月16日经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人民政府《新财政发(2007)29号》批准,于2007年5月22日成立,经营期限为长期,该企业目前状态为存续,经营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迟庆德,投资者为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镇大辛屯二村民委员会,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比例为100%,主管部门为沈阳市新城子区财落镇大辛屯二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