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8 0:00:00

白梅与天津金N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梅,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银行天津分行职员,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泉(白梅之夫),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开河大队民警,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金N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马路165号双鹿大厦一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邵元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琛,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白梅与被告天津金N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N)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泉,被告金N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杰、高汉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2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N于2017年7月22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金宝又双送福利啦,日本・北九州四日免费游!”活动的消息。该活动内容是:参与者在该消息的留言处留言,留言点赞数超过517票并且排名第一的参与者,免费送价值3299元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第二名半价。原告在2017年7月24日在金N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了被告有关该活动的消息,于是按照被告发布的参与活动方式及注意事项参与了该活动,到活动截止时,原告成为该活动的第一名,但被告违反活动的承诺,拒绝为原告提供免费日本游。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活动明确具体,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原告按照被告设定的方式和条件参与获得,成为该活动的第一名,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确立,但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故成讼。

被告辩称

被告金N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于2017年7月22日,通过微信订阅号发起“金宝又双送福利啦,日本・北九州四日免费游”的留言集赞图文消息活动。本次活动已是其通过订阅号图文消息方式举办的第三次活动,前两次活动分别为7月13日和7月18日,前两次活动都很成功,而且参与者的集赞方式均属正常,公司均履行文章中的承诺去安排实施。7月22日日本北九州留言集赞活动奖项比较大,经过实时监控参与者的集赞数与图文阅读数的增长情况,发现原告采取非正常渠道集赞,即在一个短时间内对原告留言的点赞数量远远大于文章的阅读数量,对其他参与者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故其决定取消原告的参选资格,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微信名为本次活动参与人冰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昵称为“冰绮”(前后均有其他特殊符号)的微信用户为本案原告白梅,名称为“天津金N国旅”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人为被告金N。

2017年7月22日,金N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天津金N国旅”发布一则“金宝又双送福利啦,日本・北九州四日免费游!”活动的消息。消息主要内容为微信用户关注该公众号,在该消息下方留言讨论印象中的日本,留言入选精选留言后点赞数超过517票并且排名第一即可免费获赠价值3299元/人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活动日期从消息发布之日起至7月26日下午一点整,本次活动的最终发团日为8月10日,不包含签证费200元,入选者需持有护照,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金N国旅所有。

“冰绮”随后在该文下留言:“每年都去一次日本,免费去还没有过,希望能有一次幸运落在我身上,(另附两个加油的表情符号)”,该留言后入选为精选留言。

截止2017年7月26日13时,该消息阅读量为3474,“冰绮”留言的点赞数共计4607,在所有精选留言中点赞数量排名第一。

2017年7月26日12时许,“天津金N国旅”给“冰绮”发送消息“您好,系统检测到您存在恶意刷赞行为,我们正在核实,如果属实会取消您入围参选资格”。14时14分,“冰绮”回复“什么时候听通知”、“什么叫恶意刷赞什么时候听通知”,“天津金N国旅”回复“恶意刷赞是指不是通过打开文章找到您的留言点赞的方式而是通过非正常点赞方式,比如花钱买等,我们的活动都是公平公正的,我们经过统计您的点赞数都超过文章的浏览量,行为非常明显,所以您的入选资格被取消”。

2017年8月2日,“天津金N国旅”发布消息称在7月22日-26日的活动中,因部分粉丝朋友存在非正常刷赞行为(因刷赞人数排名靠前,未刷赞朋友留言积赞数未能达标),所以取消上次活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消息的正常阅读只能通过微信,阅读量的计算方式为通过一个微信用户浏览文章点击打开后,该篇文章的阅读量会实时增加一个,如果该用户重复打开该篇文章,阅读数不会增加,且一个微信用户只能为留言的某个用户点赞一次。

8月2日,“天津金N国旅”发布消息称被告再次举行了一次日本北九州免费四日游活动,被告特地电话联系原告丈夫,鼓励其继续参活动,遭原告拒绝。

另查,价值3299元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该旅游产品因价格上涨现已不存在。

本院认为,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依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金N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以公开方式声明对留言入选精选留言并获取超过517票的最高点赞数的微信用户支付“价值3299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的旅游产品为报酬,原告作为微信昵称“冰绮”的使用人,已经完成上述特定行为,已经构成悬赏广告,该悬赏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任何情形,故对其请求金N支付相应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判:被告提出其取消原告活动资格的原因为原告留言的点赞数短时间内远远大于消息的阅读数,一、从技术上讲,因该消息首次阅读会增加阅读数,再次阅读并不增加阅读数,而再次阅读进行点赞会增加点赞数,故在特定时间内,阅读数大于点赞数或点赞数大于阅读数都有可能存在,而阅读数与点赞数的相互一致也不能排除非正常点赞的情形,金N据此取消原告参与活动资格缺乏技术依据;二、即使根据金N最终数据统计,原告留言点赞数大于总体消息阅读量存在异常,也只能说明数据客观异常,而并不能说明原告存在恶意,点赞数异常的原因有多种可能。点赞数增加受益的不仅是原告,还有被告,被告仅凭数据异常推断原告存在“恶意刷票”,缺乏事实依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另,因“价值3299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的旅游产品现已不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32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金N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白梅3299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金N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程宇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