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埋藏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9/1 0:00:00

田树安与张春兰埋藏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树安,男,1958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胡亚非,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兰,女,1962年出生,汉族,营业员,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兰,女,1960年出生,汉族,营业员,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田树安因与被上诉人张春兰,张玉兰埋藏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树安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田树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主要理由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未收到起诉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剥夺上诉人的诉权。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举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二被上诉人返还埋藏物,其主张的事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只是猜想、推测,其提供私有房屋登记、出生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均无法证明埋藏物的存在。原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金芹
审判员  张春民
审判员  常宗仁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