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黄龙县三农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龙县三农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上诉人西安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龙县三农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合法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上诉人西安铭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常宝堂
代理审判员罗亚维
代理审判员卢建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