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7 0:00:00

皮全成诉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强制纠纷案

皮全成诉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强制纠纷案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豫1727行初42号

  原告皮全成。
  委托代理人陈鸿邦,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卫民。
  被告正阳县真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主任。
  原告皮全成诉被告正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称正阳县执法局)、正阳县真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称真阳办事处)行政强制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8)豫17行辖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皮全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鸿邦,被告正阳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董卫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真阳办事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皮全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皮全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全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玉峰
审 判 员  朵继红
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