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27 0:00:00

景蕾与河北冰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蕾,女,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河北冰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韩庄乡店上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纪炫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华,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达,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景蕾与被告河北冰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狐信息公司)因悬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蕾、被告冰狐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炫宇、刘洪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景蕾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IPHONE7手机一部,并提供“和社区”一季度水果礼盒。事实及理由如下:2017年5月12日,微信公众号“和社区”发布消息,举办“最美妈妈投票”活动,“和社区”公众号上显示,在2017年5月12日10点至5月14日24点间,用户关注“和社区”并回复“母亲节”可进行最美妈妈投票,每个ID每天可投2票,投票时间截止后,根据排名分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品为IPHONE7银色手机一部,最美妈妈奖杯,“和社区”一季度水果礼盒赠送服务。原告为获得奖品,请求亲朋好友帮忙投票,在投票时间截止后,原告共获得投票10844票,根据“和社区”网页显示,原告排在第一位。但被告作为“和社区”公众号的持有者,拒绝向原告给付奖品。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投票并获得第一名,被告应依约给付原告相应奖品,且被告开展“最美妈妈投票”活动实为吸引客户,获取商业利益,达到商业目的后拒绝支付奖品,违反了诚信原则。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冰狐信息公司辩称,认可被告举办了“和社区”“最美妈妈活动”,以及第一名奖品为IPHONE7银色手机一部,最美妈妈奖杯,“和社区”一季度水果礼盒赠送服务,但被告设置本次活动的规则,在投票页面有明显提示,原告违反规则,利用刷票行为获得大量投票,被告已按预定的规则取消了原告的参赛资格,已将预设的奖品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活动参与者,所以原告没有领取奖品的权利,应驳回其诉请。

经当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1、“和社区”微信号网页截图,“最美妈妈活动”投票入口、奖品设置、活动开始截图,“最美妈妈活动”投票评选结果截图;2、被告提供的员工李山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3、原告参选过程中获得投票的记录;4、被告在发现原告刷票行为后的通知。

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原告提供的光盘,全部投票的截图,被告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截图所显示的投票是原告刷票获得的投票,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2、被告提供的截选的部分投票人的信息截图,显示投票人为专业刷票人员,且注册地均非本地,证实原告的刷票行为,原告认为投票人员是自己的亲戚朋友,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微信公众号“和社区”系被告开设并使用。“和社区”在2017年5月12日发布消息,举办“最美妈妈投票”活动,活动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10点至5月14日24点,投票方式为用户关注“和社区”,并回复“母亲节”可进行最美妈妈投票,投票规则为每个ID每天可投2票,投票时间截止后,根据排名分出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品为IPHONE7银色手机一部,最美妈妈奖杯,“和社区”一季度水果礼盒赠送服务。并特别注明:“禁止刷票,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根据投票数据显示,原告参与该活动,在5月12日、13日获取投票34张,在5月14日获取投票10810张(其中自13:00―21:00获票10793张),活动期间共获取投票10844张,获得第一名。被告在查看投票数据后,对部分投票人信息进行查询,发现投票人包括昵称为“刷票”、“招聘投票员”、“AA出售爱奇艺会员(承接各种投票)”的人员,其注册地址为广东、黑龙江等地。被告随后通过电话及微信与原告联系重申投票规则并予以警告。在活动结束后,被告拒向原告发放奖品,原告因此诉至法院。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自称向投票人发放“红包”。原告当庭表示是在5月14日才开始拉票,向投票人发红包是感谢朋友投票,投票人昵称是投票人名称自由。

原告于庭审后明确表示不对被告提供的投票数据是否异常(是否存在刷票)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以手机网络平台公开发出公告,提出要约邀请,组织投票活动,原告参加投票活动,双方形成悬赏合同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应依据公告承诺及违约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双方当事人当庭对活动举办、奖品设置、投票结果等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差异在于原告参与投票活动时是否存在刷票行为。通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投票数据、投票人信息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投票数据显示,以原告为投票对象的投票,在5月14日13:00―21:00时间段内,即有获票10793张,按照每个ID只能投票2次的规定,在这一时间段内有5000余人为原告投票,而原告当庭自称在5月14日才开始向亲朋好友拉票,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一名不具备社会知名度的普通公民,在一天时间内,即动员5000人以上为自己投票,并不符合正常现象。同时投票人微信昵称“刷票”、“招聘投票员”、“AA出售爱奇艺会员(承接各种投票)”等,不符合一般人员网络昵称取名习惯,却与刷票人员通过网络昵称方式吸引客户的惯例相符。原告根据每个投票人的投票截图发放“红包”行为,亦符合根据投票发放报酬的情形。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在投票活动中存在刷票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美妈妈投票”活动的相关规则,被告拒绝向原告发放奖品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发放奖品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原告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景蕾对被告河北冰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任飞

审判员代倩

人民陪审员房楠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