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5/12 0:00:00

朱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被抓获羁押,2013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逮捕,同年3月28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4)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2月起,被告人朱某租赁了位于本市福田区华强北华强电子三楼Q38536、Q38537、Q38538柜台用于销售电子产品。自2013年年初起,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在该铺位同时非法从事间谍器材的销售活动。2013年12月9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销售的疑似专用间谍器材若干。经抽样鉴定,其中密拍MP32个、密拍纽扣5个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专用间谍器材的技术特征和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款收据、宣传画页、通话记录、查缉经过、涉案间谍专用器材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