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4/14 0:00:00

张某间谍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3年10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军峰,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案发,被告人张某为获取利润在在宿州市武夷商城“龙石电脑商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对外销售用于非法调查的窃听、窃照“男士登喜路牌手包”、“808型、S818-819型、S818-J019型车钥匙”等器材。经安徽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上述物品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管制刑一年内量刑。
被告人张某辩解称她只卖过808型车钥匙型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没有卖过S818-819型、S818-J019型车钥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宿州市武夷商城“龙石电脑商行”经营期间,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其商行存放“808型车钥匙型”微型摄像机两台用于销售,经安徽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辩称只出售过808型车钥匙型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没有销售过S818-819型、S818-J019型车钥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经营的“龙石电脑商行”仅扣押“808型车钥匙型”微型摄像机两台,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亚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