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8 0:00:00

向多明与小鸭公司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多明,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明,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鸭公司(又译为西达克凌公司,CDUCKLINGCORPORATION)。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奥巴里奥乌尔班尼扎西昂53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鹏,上海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向多明在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小鸭公司(又译为西达克凌公司,CDUCKLINGCORPORATION)船舶优先权纠纷一案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的工资86813美元、奖金3018美元以及利息25000美元对“金鹅”轮(M/VGLORYCOMFORT)具有船舶优先权;2、案件受理费9663元,债权登记费1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1元,送达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与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MTCO,LTD)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自2014年3月10日起,原告至“金鹅”轮(M/VGLORYCOMFORT)工作,担任船长。原告依指派上船工作,但自2014年4月起,原告未再收到工资等劳动报酬。因“金鹅”轮(M/VGLORYCOMFORT)被贵院裁定拍卖,故特提起确权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小鸭公司(又译为西达克凌公司,CDUCKLINGCORPORATION)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3月10日,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SinocrewMaritimesServicesCo,Ltd)作为船东代表与原告签订船员雇佣契约(SEAFARER’SEMPLOYMENTAGREEMENT),约定,雇佣原告到巴拿马籍“金鹅”轮上工作,担任船长,雇佣期为自2014年3月10日起八个月,起薪日包括2014年3月10日,每星期基本工作小时为44小时,每月基本工资为美元2700元,每月保证加班(85小时)美元2250元,工作超过加班85小时加班工资率为0.00美元/小时,每月休假天数为7天,每月假期工资为美元150元,每月生活津贴为美元1500元,每月合约奖金为美元200元,月工资总额为美元6800元。双方约定:1、现行的船员雇佣特别协约应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2、船员受雇期间,船东应为船员向船东互保协会投保,费用由船东负担;3、船东依据此协议书附件之规定,提供受××、残障及死亡津贴;4、海员遣返条件按照SEACBA第21条,并纳入P&I投保项目,以保障船员利益;5、提前终止船员雇佣契约之最短通知期不得少于15天;6、船东应于当月月底给付船员的薪津,并以美金计算,至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日,船员有权将家领薪汇款至一个指定账户,且不需收手续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4年3月12日起在山东石岛港登上“金鹅”轮,担任船长。2014年12月4日,该轮被本院另案扣押于山东石岛港。2015年4月23日,原告因该轮被本院拍卖移交在山东石岛港离开该轮。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27-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港的小鸭公司(又译为西达克凌公司,CDUCKLINGCORPORATION)所属的巴拿马籍的“金鹅”轮(M/VGLORYCOMFORT)予以拍卖。2015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2015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5)青海法登字第230号民事裁定,准许向多明的债权登记申请。同年6月29日,本院向原告向多明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

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鲁7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MTCO,LT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多明支付工资美元86813元及其利息(按照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每月工资美元6800元自次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2015年4月的工资美元5213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MTCO,LT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多明支付合同奖美元3018元及其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MTCO,LT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多明支付经济补偿美元6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向多明对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MT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2元,由原告向多明负担人民币339元,由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MTCO,LTD)负担人民币966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以后,在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原告在本院裁定拍卖“金鹅”轮(M/VGLORYCOMFORT)公告期内申请债权登记,并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本院对本案有权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本案被告是巴拿马共和国法人,涉案船舶登记国亦是巴拿马共和国,本案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案件。我国和巴拿马共和国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国际条约。具有船舶优先权范围的海事请求权也没有形成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是确认船舶优先权纠纷。当事人没有选择该纠纷适用的法律。原告住所地是中国大陆地区,原告登、离船所在地、船舶扣押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港,本案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具有最密切联系,故本案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确定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院是本案的受理法院,因此,本案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第二十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原告主张拖欠的工资86813美元、奖金3018美元以及利息25000美元,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对当事船舶具有船舶优先权范围的海事请求权,原告自登船后一直工作至船舶被拍卖移交,原告在船舶拍卖公告期内依法行使权利,原告上述海事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没有灭失。原告通过诉讼请求判令给付劳动报酬相关项目及数额产生的案件受理费9663元、送达公告费450元以及申请债权登记的债权登记费1000元,是合理损失,被告应当给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的工资86813美元、奖金3018美元以及利息25000美元对“金鹅”轮(M/VGLORYCOMFORT)具有船舶优先权;

二、确认原告支付的案件受理费9663元、债权登记费1000元、送达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小鸭公司(又译为西达克凌公司,CDUCKLINGCORPORATION)赔偿。

案件受理费10001元,由被告小鸭公司(又译为西达克凌公司,CDUCKLINGCORPORATION)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卫东

人民陪审员毕重文

人民陪审员隋之然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龙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