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4/17 0:00:00

梁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2013年6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孙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爱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梁某在海南省海口市时以谎称自己无法在银行开户为由,让朋友赵某在海口市银行开户,后赵某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6222022201022XXXXXX,户名为赵某的银行卡,赵某并将该卡交给梁某使用。被告人梁某在辽宁省长春市通过网络冒用“牛广杰”之名欲向王某销售窃听器材一套(王某为了能够顺利晋级医师考试,想从网上购买考试作弊设备)。同年8月1日,王某给梁某提供的赵某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梁某在网上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四套窃听器材。被告人梁某将其中的一套窃听器材汇至王某提供其母亲彭某在黑河市爱辉区某妇科诊所处。同年8月24日,被告人梁某在哈尔滨市火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窃听器材三套及汇给彭某申通快递详情单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彭某、纪某的证言,证人王某出具的购买考试作弊器材经过及其提供的网上聊天记录、汇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出具的户名为赵某的银行卡明细清单,申通快递详情单,黑龙江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技术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脑勘验证明、落地回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非法销售窃听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爱民
代理审判员陈末
人民陪审员姜秋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