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4/10 0:00:00

方某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女,住甘肃省庆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4日被拘留,2014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第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鸣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北电子商贸城一楼D区1-2-3号商铺内经营监控设备。同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向宗某某销售高清摄像钢笔1只后被警方抓获,当场从宗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方某某向其销售的上述器材。并从被告人商铺内查获高清摄像钢笔1只,微型多功能摄录像808汽车钥匙1件。经甘肃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器材属于间谍专用器材。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西北电子商贸城一楼D区1-2-3号商铺内经营监控设备。同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向宗某某销售高清摄像钢笔1只后被警方抓获,当场从宗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方某某向其销售的上述器材。并从被告人商铺内查获高清摄像钢笔1只,微型多功能摄录像808汽车钥匙1件。经甘肃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器材属于间谍专用器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宗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的部分间谍专用器材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是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天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