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圣等诉博爱县公安局处罚裁决案
原全圣等诉博爱县公安局处罚裁决案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原告:原全圣。
被告:博爱县公安局。所在地:博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729617558F。
法定代表人:张德志。
委托代理人:许豪杰。
委托代理人:毋卫军。
第三人:田成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全圣不服被告博爱县公安局其对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一案中,因原告原全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原全圣负担。
审判长 李在胜
审判员 王红霞
审判员 吴沁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