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1/28 0:00:00

苏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昌图县)。被告人苏某因涉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东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孔祥参,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陵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孔祥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苏某在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沈阳城市建筑学院内,通过发布小招贴等方式,以保证学生顺利通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名义来取得部分同学的信任,将“阿晨”(另案处理)提供的接收器和耳机等窃听设备卖给该院学生张闯等人共计15套,被告人苏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元。经辽宁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某所出售的器材为窃听专用器材。被告人苏某于2013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非法销售窃听等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苏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苏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上缴非法所得,故本院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罚没,上缴国库(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郝小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