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4/1/7 0:00:00

吴某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案
当事人信息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承诺为任某某等7人在护师资格考试时发送答案,卖给任某某等人每人一个迷你型微信电子书作为接受设备,并收取7人现金共计10000余元。2013年5月18日9时许在襄阳市襄城区609家属区院内,被告人吴某使用双向接收发射终端测试机和笔记本电脑,欲向正在湖北文理学院参加护师资格考试的任某某等人发送答案时,被当场抓获并收缴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发射装置等物品。
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向本院退缴赃款163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谢某某、任某某、付某某、黄某某、袁某某、陈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提取笔录、收据,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销售窃听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
二、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挺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陈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