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5/3 0:00:00

李权松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
罪犯李权松(曾用名:李全松),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汕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权松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万元。判决生效后,2014年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以罪犯李权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3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权松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17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1月、2015年5月、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执行没收财产刑的情况。该犯提交渠县贵福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经渠县公安局贵福派出所、渠县贵福镇民政办公室、渠县贵福镇人民政府确认,拟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履行财产刑的能力。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证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权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该犯提交的贫困证明非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出具,且与其狱内消费水平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权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燕慧
代理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叶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