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1/12 0:00:00

郑剑明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郑剑明,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剑明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剑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15.8分。本次减刑履行没收财产9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8分,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剑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8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利党
审判员孙建忠
代理审判员赖亮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