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诉蛟河市国土资源局许可案

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诉蛟河市国土资源局许可案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吉0281行初10号

  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
  法定代表人:陈庆山,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福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鸿羽,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光旭,矿管科负责人。
  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诉被告蛟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案,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于2018年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杰、被告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孙鸿羽、孙光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为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续办采矿许可证。事实和理由: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于2011年11月9日工商注册,一直营业至今。2017年11月9日,蛟河市国土资源局向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送达告知书,告知将不再受理相关审批。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向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办采矿许可证,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认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属于不作为。
  被告蛟河市国土资源局辩称: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截止至2017年11月27日,其在2017年12月21日提出延续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蛟河市国土资源局未予受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6年1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7日。2017年12月21日,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向蛟河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延续登记申请书,要求办理其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一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于2017年11月27日,而原告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漂河镇亚宏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