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两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属程序性事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
“顺锦隆”轮总吨2989,航区为近海,营运海区为A1+A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海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案两申请人为“顺锦隆”轮的船舶所有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具备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本案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船舶沉没等损失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灭失、损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性债权特征,故两申请人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应予准许。
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在珠江口水域,“顺锦隆”轮事故航次从事自唐山京唐港至广州东沙港的国内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符合我国原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二条关于“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来计算赔偿限额。《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第1目规定:“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第2目规定:“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数额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顺锦隆”轮总吨2989,本案设立的基金数额应为291,331.50特别提款权及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的人民币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两申请人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准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