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6 0:00:00

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翁其云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法定代表人:郑秀英,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翁其云,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翁其云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12月29日止在《人民法院报》3次发布公告。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两申请人称:2017年11月27日,两申请人共同所有的“顺锦隆”轮自唐山京唐港驶往广州东沙港途中,在珠江口水域与“锦泽轮”轮发生碰撞,“锦泽轮”轮沉没,“顺锦隆”轮受损,并造成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两申请人作为“顺锦隆”轮的船舶所有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顺锦隆”轮总吨2989,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两申请人申请就该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91,331.50特别提款权及其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两申请人提供了“顺锦隆”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海上船舶吨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事故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顺锦隆”轮的船籍港为平潭,船舶种类为散货船,总吨为2989,航区为近海,营运海区为A1+A2,船舶所有人为本案两申请人。2017年11月27日,“顺锦隆”轮在珠江口水域与“锦泽轮”轮发生碰撞,导致“锦泽轮”轮沉没。“顺锦隆”轮事故航次自唐山京唐港驶往广州东沙港,“锦泽轮”轮事故航次自广东广州驶往浙江台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两申请人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属程序性事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

“顺锦隆”轮总吨2989,航区为近海,营运海区为A1+A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海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案两申请人为“顺锦隆”轮的船舶所有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具备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本案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船舶沉没等损失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灭失、损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性债权特征,故两申请人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应予准许。

本案碰撞事故发生在珠江口水域,“顺锦隆”轮事故航次从事自唐山京唐港至广州东沙港的国内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符合我国原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二条关于“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来计算赔偿限额。《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第1目规定:“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第2目规定:“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以人民币设立,其数额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顺锦隆”轮总吨2989,本案设立的基金数额应为291,331.50特别提款权及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的人民币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两申请人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准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翁其云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二、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翁其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以人民币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291,331.50特别提款权按法院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的人民币及其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不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案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翁其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元平

法官助理张蓉

审判员林依伊

审判员吴贵宁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