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7/2 0:00:00

廖宏林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廖宏林,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了(2007)军二直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宏林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以(2009)军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43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对罪犯廖宏林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廖宏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廖宏林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宏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连春
审判员程丽霞
审判员于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