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7/8 0:00:00

张东亮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东亮,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潍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东亮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张东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东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东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1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东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东亮减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李文实
代理审判员周爱省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孙连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