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川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护贻,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川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淘,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梁远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明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毅,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梦公司)因其诉遂川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遂川县建设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一案,不服泰和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6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远梦公司通过挂牌竞拍方式,取得位于遂川县××大道与××国道交汇处东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2013年11月就该项目建设,远梦公司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远梦公司、汇丰公司就工程款等事项发生争议,2015年8月工程停工。2016年12月13日,远梦公司提出解除其与汇丰公司的上述合同,并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汇丰公司,汇丰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书面表示不同意解除。2017年6月10日,远梦公司与赣州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后续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6月23日,远梦公司向遂川县建设局申请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有关资料。6月28日,遂川县建设局答复要求远梦公司补正相关材料。2017年7月7日,遂川县建设局召开远梦新世界广场项目重新核发领取施工许可证工作听证会,但迟迟未作决定。远梦公司于2017年8月提起行政诉讼,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赣初0826行初19号行政判决,责令遂川县建设局对远梦公司重新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该判决书送达后,遂川县建设局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遂建发[2017]18号决定书,认为远梦公司未提供其与赣州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的到位资金证明和其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点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点有关规定;且远梦公司未能根据《远梦新世界广场项目重新启动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关于对远梦新世界广场等三个重点建筑项目进行监管的请示》的法律意见中要求的全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按规定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才可复工等相关文件要求,决定不予对远梦新世界广场项目重新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是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提交相应证明文件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建筑项目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具体申办程序。远梦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完备资料,遂川县建设局因此作出不予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正当;该决定书中对原告未按协调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阐述,仅是对远梦公司出现资金问题事实的陈述,并无不妥,不影响作出该决定的合法性。远梦公司要求撤销遂建发[2017]18号决定书并责令遂川县建设局立即对远梦新世界广场项目重新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远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远梦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不合法。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是施工企业,远梦公司是建设单位,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承包企业负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2、《远梦新世界广场项目重新启动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关于对远梦新世界广场第三个重点建筑项目进行监管的请示》是遂川县建设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文件依据。二、遂川县建设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指第一次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情形,本案新世界广场项目建筑工程已完工70%以上,因第三人无力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被迫变更施工单位,尽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该办法对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提交哪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未明确,不能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遂川县建设局按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要求远梦公司落实建设资金,属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50%,从“原则上"一词的法律用语可知,该规定并非义务性规范,何况实践中也难以操作。遂川县建设局也承认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实践中未执行,其他建设单位均未按该规定要求办理。现实中,该规定不要说遂川,就是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也未执行。2、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管理职能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遂川县建设局根本无职权管理。遂川县建设局以《远梦新世界广场项目重新启动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关于对远梦新世界广场第三人重点建筑项目进行监管的请示》为文件依据,不予重新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滥用职权。三、远梦新世界广场项目是吉安市和遂川县两级政府重点工程,涉及一亿多工程款、数百名购房户等等一系列人群的合法权益,重新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启项目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出路,否则,只会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为社会的不稳定埋下祸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远梦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遂川县建设局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上诉人曲解被上诉人不予行政许可的因素。2、涉案工程之所以成为烂尾楼正是因为资金未到位,所以被上诉人对二次施工许可一定要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3、上诉人要求重新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于法无据。4、上诉人把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混淆了。5、关于社会稳定问题,被上诉人也希望该工程在合法的情况下尽快复工,为了稳妥解决社会矛盾,被上诉人更应该保证工程安全、稳妥地进行。
原审第三人汇丰公司述称:不同意复工,没有按工程进度付款,欠工程款款一个多亿、如果变更复工,也不见得有所保障。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本案中,上诉人远梦公司向被上诉人遂川县建设局申请重新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无拖欠工程款等证明材料,故遂川县建设局不予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诉称其属于重新申领,不适用该法条的规定,于法无据。《远梦新世界广场项目重新启动建设有关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关于对远梦新世界广场等三个重点建筑项目进行监管的请示》并非被上诉人遂川县建设局不予行政许可的依据。正因为该工程项目建设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上诉人遂川县建设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远梦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西远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山
审 判 员 颜 莉
审 判 员 罗英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君林
书 记 员 刘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