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王伟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伟,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伟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提出(2015)沪司狱青减字第2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王伟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惠君
审判员丁正阳
代理审判员姜海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姚解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