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浙01行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章瑞高,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群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涛、樊德珠,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因与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教育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行初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简称拱墅区教育局)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拱教许〔2017〕第00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简称现代财经学校)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经审查,符合民办学校变更审批中有关准予许可的条件,根据《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同意注册地址变更为莫干山路691号1幢。
  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于2017年6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无故延长行政审批时间至119天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拱墅区教育局曾向现代财经学校核发教民13xxx0000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现代专修学校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山前直路6号;校长为章瑞高;学校类型为专修学校;办学内容为自考全日制助学、业余培训等。现代财经学校于2016年12月30日向拱墅区教育局提出要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董事会决议、新、旧学校章程、房屋租赁合同、办学许可证等申请材料。当日,拱墅区教育局向现代财经学校出具了《教育行政许可已收申请材料凭证》,该凭证上载明:申请许可事项为学校地址变更申请;申请人为现代财经学校;注明“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因内容较多,不能当场审核完毕。本机关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于您。另:因学校2014、2015两年年检未通过,学校法人主体资格是否有效,需研究后方可决定能否受理。"并附已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2017年1月5日,拱墅区教育局作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通知现代财经学校10日内补正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代财经学校于2017年1月16日将材料补正后,拱墅区教育局于当日作出拱许受字〔2017〕第001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现代财经学校提出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申请。2017年3月31日,拱墅区教育局约谈现代财经学校,《约谈记录单》中约谈内容记录主要载明:你校提出变更地址事项材料显示租赁地址为“莫干山路691号幢号为1幢的3、4两层合计492平方米,1楼楼梯间及教职工宿舍各一间合计15平方米,租赁房屋建筑面积总计507平方米"。2017年3月29日登录杭州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联动平台,显示“浙江全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莫干山路××南区,这与学校变更的新地址有重复,并且301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根据《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要求,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场地要求。2017年3月29日再次现场查看,发现地址内有以“浙江全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招收半托、全托2-3岁幼儿的广告,请2日内予以书面说明。现代财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章瑞高在该《约谈记录单》上签字。现代财经学校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整改情况报告》,表示关于浙江全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包含在学校变更地址面积中的问题,学校已让该公司将注册地址迁出至拱墅区××××室;关于在招生宣传资料中招收2-3岁全日制托管班的问题,这是浙江全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招生计划,并没有正式招生和开班,现该项目已终止。拱墅区教育局收到上述整改材料后,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拱教许〔2017〕第00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于2017年4月26日通知现代财经学校领取。现代财经学校于2017年4月27日领取了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一款规定:“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的,由理(董)事会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理(董)事会决议;(三)学校章程;(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变更地址需提交变更后新地址的产权证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变更校长需提交拟任校长的身份、资格证明材料;(五)办学许可证。"本案中,拱墅区教育局具有准许现代财经学校变更地址的法定职权。现代财经学校主张,拱墅区教育局适用《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有关办学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的规定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办学场所300平方米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七条一款(二)项规定,设立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设立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达到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代财经学校的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前述规定,应由理(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本案申请材料中虽有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但由现代财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现代财经学校公章提出变更申请报告,存在瑕疵。关于行政程序,《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送达民办培训学校。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本案中,现代财经学校于2016年12月30日提出地址变更申请,于2017年1月16日补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拱墅区教育局于当日受理。该局经审核,发现现代财经学校自身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故约谈现代财经学校进行整改。现代财经学校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交相应材料后,符合申请变更的条件,拱墅区教育局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被诉行政许可决定,并于2017年4月26日通知现代财经学校领取,程序并无不当。现代财经学校主张,拱墅区教育局于2016年12月30日受理其变更地址申请,其于2017年4月27日领取《许可决定书》,拱墅区教育局的行为违反“3个月"的审批期限。原审法院认为,前述规定审批机关“3个月"的审批期限应自申请人最终补正其申请材料后开始计算,不能因为现代财经学校自身申请材料的欠缺,而让拱墅区教育局承担超期审批的不利后果,故对现代财经学校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负担。
  杭州现代财经专修学校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上诉人提供了案涉许可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审批期限应自该日起算,至2017年4月27日取得案涉行政许可决定书,前后共计3个月14天,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未超过审批期限错误。案涉审批事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被诉行政许可的办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的规定。此外,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拱墅区教育局在二审中未提出新的答辩意见。
  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无误。根据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判断正确。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的办理有否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查,并无法律、法规另行对民办学校地址变更许可的办理期限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该法五十三条二款规定:“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该法五十五条二款规定:“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上述办理期限的规定,均与民办学校地址变更许可无关。据此,案涉民办学校地址变更许可的办理期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一款确定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案涉行政许可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上诉人的申请,至2017年4月15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间未经延长,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办理期限。
  综上,本案被诉行政许可行为超过法定办理期限。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七十四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行初88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作出拱教许〔2017〕第00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均由被上诉人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洵
审判员 李 云
审判员 唐莹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