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5/27 0:00:00

黄晓东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晓东(曾用名黄晓冬),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吴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黄晓东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银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5年3月13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晓东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警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下半年获得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黄晓东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黄晓东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安昕
审判员范宁萍
审判员王文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