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浩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沈浩,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浩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沈浩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沈浩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沈浩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浩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沈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沈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郑雪梅
代理审判员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