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3/22 0:00:00

俞江飞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俞江飞,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浙舟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江飞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江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俞江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俞江飞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俞江飞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玲
审判员俞永平
审判员杨宏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