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龙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郭龙,男,1975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青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龙犯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四年,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郭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郭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4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隆新
代理审判员赵玉兰
代理审判员毕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顾笑笑